《劳动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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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问: 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答:答: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2009 年 5 月 10 日 15 时 20 分许,某公司驾驶员兼搬运工罗某驾驶公司货车送货至某单位,在卸完货物后,关货车后车厢门时,突然晕倒、呕吐,昏迷,同车人员拨打 120 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 5 月 15 日 19 时 10 分死亡。某公司于同年 7 月 3 日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有关证据,经劳动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对罗某因突发疾病死亡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件评析案件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

2、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符合该项条款的条件是:一是在工作时间,二是在工作岗位上,三是因突然发病造成死亡或者经医疗机构在 48 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罗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导致死亡的,但其死亡时间已超过条例规定的 48 小时之内,因此,罗某因突发疾病造成的死亡,不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的条件,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问: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仍需支付经济补偿答:答: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王某 2003 年 6 月到 B 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 年 8 月至 2008 年 7 月 31 日。20

3、08 年 6 月底,B 公司的人力资源部书面通知王某,表达了 5月 31 日劳动合同到期不再与王某续订合同、终止劳动合同的意向。2008 年 7 月 31 日,王某在与公司办理完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向公司提出了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B 公司认为双方属于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拒绝支付。王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案件处理案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

4、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指的正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因此王某因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提出终止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的申诉请求,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应得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支持。仲裁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决 B 公司按王某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王某支付经济补偿。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第四十六条支付经济补偿的,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最终 B 公司支付王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案件评析案件评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5、)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但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予任何补偿,对于企业的老员工来说的确有不公平的地方。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支付经济补偿作了上述新的规定,王某的要求因此也有了法律依据。问:问:试用期工资不得随意约定工资 答:答:【案例案例】刚刚毕业的小王,在今年 7 月与一民营企业签订了一年的用工合同。合同约定前三个月为试用期,每月 1000 元,期满转正后每月 2000 元。工作了两个月之后,小王听朋友说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工资也有规定,觉得自己的企业用工不合理,于是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要求企业补足试用期期间的工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

6、查核实,小王投诉反映情况属实,于是责令企业依法改正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期限,并按期支付小王试用期工资不足部分 1200 元。【评析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上述案例中公司同小王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最多只能约定二个月,案例中三个月的试用期约定已经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

7、最低工资标准。案例中小王试用期工资只有 1000 元并按此工资标准工作了两个月,低于合同约定的转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因此,需要补足小王 1200 元的试用期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上述处理结果是正确的,如小王是在试用期满后才来投诉的话,公司还须额外支付 2000 元的赔偿金。问: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工资如何支付?答:答:劳动者患病或者非

8、因工负伤停止劳动期间,且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支付病伤假工资。企业支付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问: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残、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答:答: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9、;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企业不得利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答:答:案例案例 :2010 年 4 月初,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劳动者陈某投诉,要求某外贸生产企业支付其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经立案件调查,张某于 2010 年 1 月初到该单位从事一线生产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因公司以订单任务紧经常安排员工长时间加班,张某于 3 月初提出辞职,并在做满一个月后正式离职。在调查过程中,该企业出示了张某的考勤记录、工资表,以及张某所在岗位执行以季度为综合计算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行政许可文书。该企业负责人认为张某所

10、在岗位执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安排员工工作休息时间,张某由于其个人原因辞职,因此企业不需要支付张某的加班工资。根据考勤记录显示,张某第一季度在该岗位工作时间共计 627 个小时,该季度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为 501,张某该季度的实际工作时间已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126 小时,其中 21 个小时为法定节假日加班(正月初二、初三) ,该企业未支付过张某加班工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该企业下达了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支付张某工作期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的 126 小时的加班工资共计 1980 元(张某合同约定月工资为 1500 元,小时工资标准为8.98 元/小时,其中法定节假

11、日加班 21 小时按 300%工资标准支付,其余 105 小时按 150%工资标准支付) ,同时要求企业依法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除法定节假日外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应及时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评析:评析:综合计算工时制是国家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岗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制定的符合其用工管理特征的工时制度,国家在给企业提供便利的同时,同样强调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宁波市政府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60 号)第 5 条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明确规定:“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度、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

12、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 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 ”也就是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 8 小时,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应及时安排调休,不能安排调休的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而且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 36 小时。目前,很多企业对综合计算工时工作

13、制存在误解,认为只要审批了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企业就可以随意安排职工加班,还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在监察执法中发现,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往往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有的甚至存在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超过 36 小时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常因此引发劳资矛盾。在此,劳动部门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的企业,要严格依法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休息,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问: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答:答: 案情简介案情简介 丁某是 C 公司的员工,从事财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 2007年 4 月

14、1 日至 2009 年 3 月 31 日。2008 年 5 月,丁某因病住院,7 月出院后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书,建议丁某全休二个月。丁某就向公司请了两个月的病假。C 公司经理觉得丁某长时间休息,影响了其单位的工作,就以丁某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丁某认为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 C 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 案件处理案件处理 在接到仲裁委员会的应诉通知书后,C 公司也认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所不当,提出可以让丁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丁某认为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丁某休病假是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内

1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是不能以职工不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故 C 公司的解除行为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赔偿金即为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现丁某表示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其要求 C 公司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金的申诉请求,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案件评析案件

16、评析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应经济补偿或赔偿,以及如何经济补偿或赔偿,法律没有相关的规定,可以说存在法律的空白。这就造成以前劳动者在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只能对该解除决定提出撤销,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如果提出经济补偿则因无法律规定而不被劳动仲裁所支持。而在现实中,劳动者在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重新回到单位履行劳动合同,有相当一部分劳动者在感情上是有抵触的。现在劳动合同法对该法律空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给予劳动者履行或补偿的选择权,展现了立法人性化的一面,是立法的进步。同时也提醒用人单位在作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时要更加慎重,否则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问:企业不得利用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答:答:案例案例 :2010 年 4 月初,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劳动者陈某投诉,要求某外贸生产企业支付其在该单位工作期间的加班工资。经立案件调查,张某于 2010 年 1 月初到该单位从事一线生产工作,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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