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培训——安全生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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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安全生产法解析,岳阳筑盛阀门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新法VS旧法,一、法的实施、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1、法的实施: 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新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立法目的(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法的实施、立法目的和调整范围,3、调整范围(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特别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

2、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优先适用特别法) 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等公益性单位的安全生产,参照本法的规定执行。,二、完善安全工作方针和机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第3条): 将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修改为: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政府编制安全生产规划(第8条):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调

3、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职责,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1、增设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职责的内容第18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月至

4、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知识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培养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习惯和技能。安全生产活动情况应当记录备查;生产经营单位的车间(区队)应当每周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会,分析安全生产情况;班组应当每日召开一次班前会,并对所辖作业区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巡查,查明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重大危险和事故隐患,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车间(区队)安全会、班组安全巡查情况应当记录备查。,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第二十一条) (1)新增安全生产主体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5、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划分界限从业人员由原来的300人到现在的100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新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22条):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

6、)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4、新增高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第24条) 一是危险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5

7、、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安全管理责任(第25条) 明确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将现场劳务派遣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完善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第28条): (1)“三同时”制度指:建设项目中的安全设施设备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2)加强对安全设施设计监管:安全设施设计45天内,书面审查意见安全风险较大,应当进行抽查。,建设单位,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或有关部门,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3)新增了高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预防效果的评价:高危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

8、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对其安全设施的预防效果进行评价 (4)明确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程序: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 (5)明确了施工单位的职责:规定高危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并保留完整记录。安全风险较大的重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施工单位应当停止施工。 (6)新增了监理单位的责任: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对高危建设项目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9、,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6、新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国家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组织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分级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通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等主管部门,作

10、为生产经营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7、新增安全生产状态定期报告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状态报告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提交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安全生产状态报告的内容客观真实、采取的措施符合相关要求。,三、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四、强化安全监管行政执法措施,1、增大查封、扣押违法范围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危险物品以及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三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国家

11、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挂牌督办制度。发生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外,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分别对其查处情况实行挂牌督办,并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停止向违法企业供应动力等资源(第67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 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 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书面方式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12、,1、事故预防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并向从业人员通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制度。新增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督办和代治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对生产经营单位逾期不履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责任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可以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经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所需资金,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代为治理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五、建立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的制度,

13、赋予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对拒不执行执法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国家建立应急救援基地和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国统一的应急救援信息系统,政府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用于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参与事故抢救的部门和单位要服从统一指挥,根据事故救援的需要组织采取告知、警戒、疏散等措施。 应急救援费用的承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因事故救援发生的费用,由事故发生单位承担;事故发生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解决。

14、,六、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1、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 第一,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第92条):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二,大幅提高对事故责任单位的罚款金额(第109条):一般事故罚款20万至50万,较大事故50万至100万,重大事故100万至500万,特别重大事故500万至1000万;特别重大事故的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1000万至2000万。 第三,进一步明确主要负责人对

15、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四、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2、加大罚款处罚力度结合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企业规模等实际,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至5倍,并且大多数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3、建立了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七、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规定生产

16、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主要负责人:规定主要负责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对生产经营活动负有决策权并能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总经理、经理、厂长等。 事故隐患:规定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安全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重大事故隐患:规定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或者整改难度较大,需要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十一、对安全生产相关的重要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重大危险源:对重大危险源概念进行了修改,规定重大危险源,是指依据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辨识确定的危险设备、设施或者场所(包括场所和设施)。生产安全事故: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人身伤亡(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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