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10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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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华大学与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技清华大学与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技术合同纠纷上诉案术合同纠纷上诉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科云网几十万各级法院的司法判决免费下载(2005)鲁民三终字第 46 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清华大学。住 xxx。 法定代表人:顾秉林,校长。 委托代理人:马东晓,北京优仕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耀武,1961 年 12 月 23 日生,汉族,清华大学副教授,住 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住 xxx。 法定代表人:张立功,该清算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李丹,山

2、东源达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学本,1973 年 5 月 1 日生,汉族,该清算组成员,住 xxx。 清华大学与山东鄄城济兴医药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济兴公司清算组) 技术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3 年 3 月 10 日作出(2002)菏民二 初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清华大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因该案为技术合同纠纷,属于知识 产权纠纷案件受理范围,根据本院 2002 年 2 月 1 日下发并施行的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区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的规定,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 辖权,因此,本院于 2003 年 9 月 4 日

3、以(2003)鲁民三终字第 32 号民事裁定,撤销菏泽 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菏民二初字第 26 号民事判决,将该案移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理。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5 年 5 月 28 日作出(2004)临民三初字第 14 号民事判决, 清华大学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清 华大学的委托代理人马东晓、沙耀武,被上诉人济兴公司清算组的委托代理人李丹、王学 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以下事实: 一、1996 年 11 月 8 日,清华大学就其研发的 4-甲基咪唑合成工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提出专利申请,申请号:961206

4、12.8。2000 年 9 月 30 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 4甲基咪 唑合成工艺发明专利证书,发明人为沙耀武等三人,专利权人为清华大学。 二、1998 年 9 月 30 日,山东兴达化工厂与清华大学化学系签订4甲基咪唑生产新 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一份。 三、1999 年 7 月 7 日,山东兴达化工厂与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鄄城县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三家协议出资成立“济兴公司” 。1999 年 9 月 30 日,济兴公司经鄄城县工商局核 准设立。该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 4甲基咪唑。 四、1999 年 8 月 10 日,济兴公司与清华大学经过协商,对 1998 年 9 月 30 日4甲基

5、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的价款和支付方式等条款进行变更并重新打印, 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如下:济兴公司(甲方)与清华大学化学系(乙方)经过充分协商,达 成 4甲基咪唑生产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具体内容如下:一、甲方责任:1、乙方 人员来甲方工作,甲方负责差旅费及食宿费。2、在合同生效后 8 周内向乙方支付开发研究 经费 10 万元左右,如果未按时付款,每延长一个月增加罚金 15%;3、负责组织新工艺工 业化生产。二、乙方的责任:1、4甲基咪唑合成新配方(工艺)中试的总收率达到 65% 以上。2、小试、中试开发应用完成期限,以甲方支付的研究经费到达乙方帐户之日起,半 年内完成,乙方负责

6、提供工艺流程和技术操作资料。3、4甲基咪唑合成新工艺的产品质 量达到目前工厂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数据为产品外观为白色或类白色,纯度达到 96%以上。 4、如果未按时完成计划,退还甲方支付研究经费的 5%。三、双方共同的责任:1、乙方 提供给甲方的 4甲基咪唑合成新配方(工艺)技术成果归乙方所有,甲方有独家使用权。 2、双方共同承担 4甲基咪唑合成新配方(工艺)技术保密,不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 得转让第三方,否则罚款 25 万元。3、双方共同验收新配方(工艺)实际生产结果。在完 成 4甲基咪唑合成新配方(工艺)开发应用后,根据实际生产结果,再拟所产生经济效 益的分成条款。四、合同签约地点:北京市

7、。合同有效期:1999 年 8 月 10 日至 2000 年 8 月 10 日。该合同由乙方项目负责人沙耀武签名并加盖清华大学科学技术合同专用章。该合 同交给济兴公司后,济兴公司未签字、盖章。 五、1999 年 8 月 11 日,双方根据 1999 年 8 月 10 日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 开发研究合同签订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济兴公司(甲方)与清华大学化学系 (乙方)经过充分协商,就“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达成补充协 议,合同书与本协议相矛盾之处以本协议为准,具体条款如下:1、甲方支付乙方开发经费 25 万元。合同签字后甲方支付乙方 10 万元,工业化生产产品的收

8、率和质量达到合同有关 要求后,甲方立即将其余的 15 万元支付给乙方。2、如果甲方按照乙方提供的技术方法进 行生产,由于技术工艺问题而导致产品收率和质量未能达到合同书的规定,乙方有义务协 助甲方解决技术问题。如还不能够达到要求,乙方退还甲方的研究经费。3、乙方提供生产 工艺配方并负责技术指导,甲方负责提供场地和设备并组织工业化生产。乙方提供给甲方 的技术配方不经过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转让给第三方。4、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后即生 效。该协议由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功和清华大学化学系代表沙耀武签字。 六、1999 年 8 月 20 日济兴公司向清华大学付款 10 万元,8 月 22 日清华大学给济

9、兴公 司开具盖有清华大学化学系财务专用章的收据一张,收款事由:科研费。并交付4甲基 咪唑生产工艺一份。 七、1999 年 11 月 7 日,清华大学沙耀武教授到达济兴公司,11 月 8 日、9 日,沙耀 武主持进行了三次小试,共精馏出 4甲基咪唑 84.5 克。第一、二次小试产品平均纯度 93.3%,收率 59.8%;第三次小试产品纯度 81%,收率 53%。11 月 11 日,根据济兴公司的 要求,沙耀武起草和交付了4甲基咪唑合成工艺 、 4甲基咪唑分析方法 、 4甲基 咪唑原料消耗及色谱条件、丙酮醛谱条件、4甲基咪唑小试工艺等技术资料。11 月 12 日,双方对清华大学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了

10、讨论分析,双方确认沙耀武于 11 月 24 日,最 好于 11 月 20 日再次到济兴公司指导进行中试工作。1999 年 11 月 13 日,双方签署工作备 忘录,对上述试验过程及下一步工作计划予以确认。此后,清华大学未按约定至济兴公司 进行技术指导,济兴公司与清华大学多次进行电话交涉,认为清华大学提供的技术虚假, 沙耀武答复其技术没有问题,试验不成功的原因主要是原料浓度不够,其次是仪器设备太 差。双方未能就合同如何继续履行协商一致,发生纠纷,济兴公司停业放假。 八、因济兴公司未在 2000 年 4 月 30 日前申报年检,鄄城县工商局 2000 年 11 月 28 日 以(2000)第 66

1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吊销济兴公司的营业执照。 九、2001 年 7 月 24 日,济兴公司三股东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甲方) 、山东鄄城 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乙方) 、山东兴达化工厂(丙方)与鄄城县政府(丁方)达成如下协 议:1、济兴公司是由以上三股东共同投资组成的,生产 4甲基咪唑,此项目是山东省东 西结合的重点项目之一,该公司自 99 年 7 月 7 日成立以来,由于所购买的清华大学化学系 沙耀武副教授的技术不成熟,不能进入工业化生产,致使该项目破产。除了给投资各方造 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外,并给投资各方在政治上造成了一定的影响。2、甲、乙、丙三方出资 比例为 200:50:20(以万元为单位

12、) 。鉴于第 1 条所述原因,公司为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 损失,不得不放假。经三股东清算并确认至 2001 年 7 月 22 日公司帐面所有者权益余额为 2638786.40 元,其中货币资金 746008.64 元。3、鉴于组建时,山东兴达化工厂以土地等不 动产作价 20 万元入股,山东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 50 万元现金入股,济南炼油厂安 装工程公司以现金 200Page万元入股的事实,甲、乙、丙三方同意按如下方案进行剩余资 产的分割:(一)所欠菏泽纸箱厂包装物款 2000 元即日以济兴公司银行存款 2000 元予以 清帐。 (二)鄄城县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获得济兴公司 23.146314

13、万元的银行存款。 (三)济 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获得济兴公司 50 万元银行存款和 12545.50 元的现金。 (四)济南炼 油厂获得 138204 元的汽车一辆。 (五)山东兴达化工厂获得投资初期作价入股的资产 20 万 元。 (六)去掉济兴公司资产损益 399298.42 元,济兴公司现剩余固定资产及原料 1161575.78 元,归山东鄄城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和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所有,其中,山 东鄄城经济开发投资公司应得 268536.86 元。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应得 893038.92 元。 双方同意无偿捐赠给鄄城县国有资产管理局。 (七)济兴公司与清华大学的经济纠纷今后所 发生

14、的费用及赔偿金由济南炼油厂安装工程公司一家承担和所有,与鄄城各方无关。 (八) 本协议自四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济兴公司也自签字之日起依法解散。同日,四方代表 在协议书上签字。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1、双方签订的4甲基咪唑生产新 配方(工艺)开发研究合同的性质是技术转化合同还是技术转让合同?2、合同双方有无 违约行为?没有实现合同目的责任应由济兴公司承担还是清华大学承担?3、清华大学已收 取的 10 万元“技术转让费”是否应当返还?4、济兴公司主张的各项经济损失是否存在? 与清华大学的行为有无因果关系?5、济兴公司未付 15 万元费用是否应当支付。6、济兴公 司清算组是否

15、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对上述争议焦点问题,原审法院认为,1999 年 8 月 10 日的4甲基咪唑生产新配方 (工艺)开发研究合同及 1999 年 8 月 11 日的协议书均系济兴公司和清华大学的真 实意思表示,内容亦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是将“4甲基咪唑合成新工艺”应用于工业化生产,根据合同中“4甲基咪唑合成新工艺的 小试、中试及开发应用由清华大学完成,并负责提供工艺流程、生产工艺配方、技术操作 资料和技术指导;济兴公司负责提供场地和设备并按照清华大学提供的技术方法进行工业 化生产”等具体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该类合同属于技术开发合同中的委托开发合同,济 兴公司

16、为委托人,清华大学为研究开发人。 合同签订后,济兴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20 日向清华大学支付开发经费 10 万元,清华大 学于 11 月 7 日到达济兴公司进行试验,但三次小试均未达到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工作 备忘录约定,清华大学应于同年 11 月 20 日再次前往济兴公司进行技术指导,但清华大 学没有履约前往。合同约定的小试没有完成,中试及提供技术资料、对工业化生产进行技 术指导等项目均未进行。至 2000 年 8 月 3 日济兴公司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即将届满(合 同有效期为 1999 年 8 月 10 日至 2000 年 8 月 10 日) ,清华大学既没有制定也未实施切实可 行的研究开发计划,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的目的已经不能实 现。 清华大学主张济兴公司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是产品收率和质量均达不到约定标准的 原因不能成立。主要理由是:1、根据合同约定及商业惯例,合同约定小试、中试由清华大 学进行,已交付的研究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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