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发布2012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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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学家指导案例网 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 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 - 1 - 湖南法院发布湖南法院发布 20122012 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2013 年 4 月 24 日,湖南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2012 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并公布十大案件,由长沙中 院一审、湖南高院终审的“三一”驰名商标保护案和“东风”垄断纠纷案等入选。 这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6 6 件)件) 1.1.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三一重

2、工股份有限公司诉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原名马鞍山市三一重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及不正 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 61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一重工公司)是第 1550869 号及第 6131503 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人。 马鞍山市永合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合公司)未经三一重工公司许可,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并在其机床类产 品、厂房外墙、广告宣传及网站首页中使用“三一重工”、“三一机床”等标识,三一重工公司据此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

3、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永合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三一重工公司经济损失 40 万元。永合公司不服, 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一重工公司依法享有第 1550869 号及第 6131503 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其 中第 1550869 号商标由三一重工公司在企业名称、产品、对外宣传、企业设施及股票名称中持续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依法应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同时,“三一”文字是三一重工公司企 业名称中最为显著和核心的部分,构成其企业字号,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

4、“企 业名称”,依法受法律保护。永合公司未经许可,在与涉案第 1550869 号“三一”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范围不相同亦不相似的机床类 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商标,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 责任。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三一重工公司是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第 1550869 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被相关公众广为知晓。永合公司在 其机床类产品上突出使用“三一”标识,并在其企业名称中冠以“三一”文字。人民法院根据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法认定三一 重工公司拥有的第 1550869 号“三一”文字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判定

5、永合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通过驰名商 标的司法认定,有力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制止“傍名牌”、“搭便车”行为,促进知名企业的品 牌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 2.2.刘大华诉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刘大华诉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垄断纠纷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湘高 法民三终字第 22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刘大华系东风日产天籁牌 EQ7250AC 小型轿车的车主,因其车辆门锁损坏到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 (以下简称东风日产乘用车公司)4S 店(

6、湖南华源实业有限公司)维修,车辆维修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刘大华以东风日产乘用车 公司及其 4S 店通过对原厂配件的垄断获取高额维修费为由提起垄断诉讼。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大 华不服,提起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本案所诉损害事实仅涉及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且天籁汽车的原厂门锁配 件与副厂门锁配件之间存在可替代性,因此,本案的“相关市场”应界定为“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市场”。刘大华应当对东风 日产乘用车公司及其 4S 店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支配地位承担举证责任,但刘大华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 上诉主张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上诉,

7、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是湖南法院审理的首起垄断纠纷案件,涉及汽车零部件的市场供应问题,社会关注度较高。本案原告虽然败诉, 但该案引起社会对垄断问题的思考和讨论,对于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案重点探讨并归纳运用了垄断案件中“相关 法学家指导案例网 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 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 - 2 - 市场”的主要界定方法和原则:一、商品市场的适度细分。即在当事人所主张的“相关市场”范围过大并可能涵盖数个不同的商品市 场时,应当根据行业和公众的一般看法对整个市场进行适度细分,尽可能地寻找最小的商品市场,从而准确地识别紧密的竞争关系。 本案中,当事人所主张的相关市场为“原厂汽

8、车配件市场”。但由于汽车零配件种类繁多,不同的汽车零配件由于其特性、用途不同, 构成不同的商品市场,将全部汽车零配件归于同一市场,势必导致市场外延过大。因此,应将“相关市场”界定在汽车门锁配件市场。 二、商品市场与损害事实的关系。在以遭致损害为由提起的垄断诉讼中,损害事实所涉及的商品是判断相关商品市场的重要依据。本 案所诉损害事实主要涉及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因此,与本案相关之商品市场范围应当限于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市场。三、 商品的可替代性。具有紧密替代性的商品应认定其属于同一市场。本案中,就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而言,市场上除有由东 风日产乘用车公司提供的“原厂配件”外,还有由

9、其他企业生产和销售的“副厂配件”。由于副厂配件与原厂配件在功能、特性、用 途上相同,当原厂配件的价格过高时,消费者必然考虑选择其他副厂配件,二者事实上形成紧密的替代关系,并在同一市场中进行竞 争。因此,由原厂配件和副厂配件共同组成的适用于天籁汽车的门锁配件商品市场是本案所涉及的相关市场。 3.3.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诉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诉湖南广义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上诉案【湖南省高级人 民法院(2012)湘高法民三终字第 63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长沙深湘通用机器有限公司

10、(以下简称深湘公司)系专利号为 ZL94110912.7 发明专利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湖南广 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科技公司)在 2001 年因制造、销售侵犯深湘公司上述专利权的产品,被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权,并判 令其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赔偿深湘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 50 万元。但广义科技公司在原案诉讼期间及判决 生效后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而是和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共同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并在其网站、行业杂志上进行广告 宣传,许诺销售侵权产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的销售和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了对深湘公司专利权的侵害,判决两被告立即停 止制造、销售及许诺销

11、售侵犯涉案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立即删除侵犯涉案专利权的广告宣传;广义科技公司赔偿深湘公司经济损失人 民币 60 万元,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在人民币 40 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重复侵权的案件。广义科技公司因侵害深湘公司发明专利权被人民法院认定侵权并被判决赔偿损失后, 仍继续销售、许诺销售侵害涉案专利权的产品,权利人针对其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再次提起诉讼。人民法院考虑到广义科技公 司的重复侵权行为,对本案中重复侵权的广义科技公司与首次侵权的湖南广义粉磨设备有限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进行了区分,判决重 复侵权的广义科技公司承担较其首次侵权行为更高的赔偿责任,加大了对

12、重复侵权的制裁力度。 4.4.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诉张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诉张超专利权权属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长中民五初字第 0334 号民事判 决书】 【案情摘要】张超原系湖南高雷同层排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雷公司)员工,在职期间从事产品解说、安装和施工等技术 工作,负责解决产品在安装、施工中出现的难题。张超于 2009 年 10 月 20 日辞职,2010 年 1 月 28 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了涉案诉争权 属的 ZL201020301813.1 实用新型专利,该专利于 2011 年 1 月 5 日被授权公告。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13、高雷公司无直接证据证明张超 的本职工作包含了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发明创造,亦未能直接证明其利用了高雷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虽然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与 高雷公司已有专利技术领域相同,但并不必然证明进行涉案专利技术的创造属于张超的本职工作,也不能证明张超的发明创造必然是 利用了高雷公司未公开的技术条件;结合我国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的立法宗旨,不能因单位职工曾在原单位工作过就将其作出的与工 作单位技术有关的发明一律认定为职务发明;本案与法院之前判决的已生效案件相比,高雷公司虽然提供了基本相同的证据,但因两 案中发明创造作出的时间不同,导致了两案法律适用不同,故张超离开高雷公司一年内作出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

14、发明,判决驳回高 雷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法学家指导案例网 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 中国指导参考典型案例全库 - 3 - 【典型意义】具有相当技术基础的高级技术人员在其单位工作期间创造的技术成果归属问题一直是司法难题。本案在鼓励发明创 造与保护用人单位利益之间进行合理平衡,正确认定了技术成果归属。在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对发明人离开原单 位一年之内作出的发明创造归属进行了认定,不是简单地以被诉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与原单位已有技术领域相同就推定进行该项发明 创造就是执行原单位分配的工作任务,或者推定其必然利用了原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有利于保护发明创造人的创新积极性。 5

15、.5.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诉张伟明、沈少妹、长沙市情思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诉张伟明、沈少妹、长沙市情思佳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2011)长县民初字第 2772 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摘要】湖南省晚安家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晚安家居公司)系第 1685000 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张伟明、沈少妹通过 其经营的灵点设计室向长沙市情思佳实业有限公司等销售“晚安”商标标识,长沙市情思佳实业有限公司则将“晚安”商标标识 用于生产床垫包装。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伟明、沈少妹印制和销售的“晚安”商标与原告第 1685000 号

16、注册商标主要部位相同, 构成商标法上的近似商标。张伟明、沈少妹向他人销售“晚安”标识,长沙市情思佳实业有限公司等生产者将含“晚安”标识的 床垫产品投向市场,对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扰乱了市场秩序。张伟明、沈少妹印制和销售明知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引起公众误 认的标识,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据此判决长沙市情思佳实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晚安” 标识,张伟明、沈少妹立即停止印刷、销售“晚安”标识并赔偿晚安家居公司经济损失 30 万元。 【典型意义】依照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对于制造、销售与他人注册商标虽近似但不相同的商标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法律无 明文规定。该案的亮点在于,法院面临机械适用法律条文会导致案件处理有失公允的困境时,遵循加强保护的司法政策,运用司法智 慧,深入探究商标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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