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

上传人:ZJ****1 文档编号:57900439 上传时间:2018-10-25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9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_第4页
第4页 / 共5页
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_第5页
第5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咨询电话:咨询电话:400-886-0085400-886-0085- 1 -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新阳光法律硕士辅导,法理学考试内容更多资料:新阳光教育 http:/什么是后现代主义?与理性的斗争是后现代审美体验的核心问题,而具体的抗争行为又体现在不同的层面内。首先,为了对抗理性的束缚,后现代审美倾向于沉湎在某种形式的“前理性的自发性当中”(贝尔,王岳川 P137) ,于是色情、毒品与暴力-这些“人”作为生物体的本真冲动,成为后现代电影审美体验的一部分。这些原始的非理性的内在冲动的观感对于现代理性生活经验的冲击作用是绝佳的。当然这其中也包含着对电影人物的自我映射与反省,这种本我的

2、宣泄有助于突破理性思维的障碍,引导观众还原自我的真实性。其次,后现代审美是反释义的(桑塔格,王 P137)认为释义是智力对艺术的报复,贝尔也认为后现代审美观应该对“批评”加以质疑,并使批评陷入无以为“评”的难堪的处境。因此开放式的文本结构与晦涩的审美表达经常贯穿于后现代电影之中以拒绝观众的理性思辨倾向、引导他们的个性审美体验活动。最后,后现代美学被强调为一种回归视觉的美学观。这种观念的形成一方面是后现代哲学反对现代文本的理性与结构性的结果,另一方面也与新兴的媒介技术所导致的图象泛滥有关。回归“视觉”意味着整个社会重新回到了一种感性的审美意识中,生活变得更加平面化,理性的深邃与结构的规范渐渐淡出

3、人们的意识层面。电影在后现代社会中“更注重视觉的冲击力与眩晕力” (王岳川,P136)给观众带来的感官刺激,影片的背景视觉观感也更加精致、奇异或具有对比性。总结我们在各章中提到过的对后现代主义的描述与批判,我们可以给后现代主义下一个定义:后现代主义是一场发生于欧美后现代主义是一场发生于欧美 60 年代,并于年代,并于 70 与与 80 年代流行于西方的艺术、社会年代流行于西方的艺术、社会文化与哲学思潮。其要旨在于放弃现代性的基本前提及其规范内容。在后现代主义艺术中,文化与哲学思潮。其要旨在于放弃现代性的基本前提及其规范内容。在后现代主义艺术中,这种放弃表现在拒绝现代主义艺术作为一个分化了文化领

4、域的自主价值,并且拒绝现代主这种放弃表现在拒绝现代主义艺术作为一个分化了文化领域的自主价值,并且拒绝现代主义的形式限定原则与党派原则。其本质是一种知性上的反理性主义、道德上的犬儒主义和义的形式限定原则与党派原则。其本质是一种知性上的反理性主义、道德上的犬儒主义和感性上的快乐主义。感性上的快乐主义。费孝通的十六字怎么看?费孝通的十六字怎么看?“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世界大同”是费孝通先生关于“美”的 16 个字,其中蕴涵着丰富的哲学道理。 “各美其美” ,就是指每个人都赞美自己的“美” (美德、美貌或者心灵之美等等等等) ,赞美自己是自信的表现,是一种健全的心理品质。赞美自己,首先要知道

5、自己再什么方面是“美”的,对于自己真正“美”的地方要大胆的肯定,敢于去赞美,不用去“谦虚” ,更不要去掩饰;赞美自己,当然不是什么都认为自己的好,如果这样就会咨询电话:咨询电话:400-886-0085400-886-0085- 2 -陷入孤芳自赏、顾影自怜的状态,就走向相反的一面了。“美人之美”就是要实事求是、真心真意的去赞美别人的“美” ,赞美别人是一种达观的人生态度,是一个胸襟开阔的人的必备修养。赞美别人首先要善于发现别人的美,这个世界不是缺少美,而是缺少美的发现,只有你用眼睛去捕捉,用心去体会,用大脑去思考,生活处处都是美,人人都有美的地方。在就是要承认美,美的事物就是美的事物,你不喜

6、欢,它仍然是美的,我们为什么要不承认呢?“美人之美”要真诚,既不要给予过多溢美之词而显得华而不实,也不要心里不认可嘴里非说美,如此牵强太没意思。“美美与共、世界大同”就是如果大家都能做到既“各美其美”有“美人之美” ,那么我们就会拥有一个大同世界、一个和谐世界、一个“美”的世界。与天下所有爱美的人,所有拥有一颗“美”心的人共勉!什么是法学?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其研究对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

7、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 ,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 (古代拉丁语中的 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法学词源 1 “法学”这一用语的拉丁文 Jurisprudentia ,至少在公元前 3 世纪末罗马共和

8、国时代就已经出现,该词表示有系统、有组织的法律知识、法律学问。古罗马法学家曾给“法学”下过一个经典性的定义:“法学是关于神和人的事物的知识;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 ”德文、法文、英文以及西班牙文等西语语种,都是在 Jurisprudentia 的基础上,发展出各自指称“法学”的词汇,并且其内容不断丰富,含义日渐深刻。 2关于法律问题的学问,在我国先秦时期被称为“刑名法术之学” ,或者“刑名之学” 。 据考证,虽然“律学”一词的正式出现,是在魏明帝时国家设立“律博士”以后,但是,自汉代开始就有了“律学”这门学问,主要是对现行律例进行注释。我国古代“法学”一词最早出现于南北朝时代,然而,那时所

9、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近于“律学” 。中国古代的“法学”一词与来自近现代西方的“法学”概念有着很大区别。 3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咨询电话:咨询电话:400-886-0085400-886-0085- 3 -一词,最早由日本输入。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于 1868 年首次用来对应翻译英文Jurisprudence , Science of Law 以及德文 Rechtswissenschaft 等词汇并对之作了详细说明,该词于“戊戌变法”运动前后传入我国马克思法学的特点?一、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和法学方法论:法的发生和发展是法内在的基本矛盾运动所决定的,法内在的基本矛盾是,人们对社会生活的秩序

10、、安定、公平、正义的追求与人的自利性、权力的扩张性的矛盾;法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法是共同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是对现实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的概括,为维护现实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服务;法的内容受特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制约,随着物质生活条件的发展而发展;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在阶级消亡后的社会主义国家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从本源意义上讲,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关系是法的基本内容;从表现形式上看,法学是国家之学,是关于国家与法的学说,是人、国家、社会的辩证统一。三、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以人为本、法治

11、国家、和谐社会的提出及其辩证统一,构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框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最新发展。法律和法学的区别?法学与法律也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概念,也不能混淆。法学是以法律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法律是在一定的历史阶段出现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们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各自的内在矛盾法的主要任务?课本上从哲学观念层面上讲,自由就是在没有外在强制力时能够按自己的意志和目的来安排自己的活动。马克思说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 ,那么从法的价值层面上讲,自由究竟是什么呢?应该是法以确认和保障人的这种行为能力为己任,从而使主体与客体之间能够达到一种和谐的状态。法律应该是给自由提供保障,而自由是

12、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就仅仅是一种限制人们行为的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尊严上的伟大意义。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这样一句话: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咨询电话:咨询电话:400-886-0085400-886-0085- 4 -虽然这只揭示了法一个方面的价值,但由此可见秩序在法的价值中的重要性。法学上所言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结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关于法服务于秩序是不容置疑的,关键是法服务于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

13、秩序的建立;其次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社会的协调,这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再次,法还是其他价值的基础,虽然自由和正义位阶在秩序之前,但同样需要以秩序为基础。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就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但是,秩序一定要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它应当收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 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首要任务就是要确保统治阶级秩序的建立法的本质是什么?1、 法的本质最初表现为法的正式性。 (官方性、国家性)指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官方确定的行为规范。2、 法的本质其次反映为法的阶级性。3、法的本质最终体现为法的社会性

14、。什么是正义?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也就是说,正义源于利益。同时,正义也平衡并保障利益。更有利于实现和平衡每一个人乃至于整个社会的利益。正义首先是社会利益分配的正义性,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在于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制度化,法制化。这就是说,正义问题就是利益的符合理性的分配和协调。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不同的社会阶层有不同的利益观和正义观,所以协调矛盾解决争议的方案是多种多样的,而每个人解决问题时总是依据自己的正义观来操作的,因此正义观的冲突就必然导致社会关系调整的障碍,法律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法律工具的特有本性为社会提供一个普遍的正义

15、标准,社会通过法律将各个特殊的正义观转化为大家普遍接受的或不得不接受的公认的正义标准,从而使正义获得一般的社会形式。1法律公正地解决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各种不同利益之间的动态理性平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广泛存在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各个领域,也存在于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的交往关系中。法律通过不同的法律部门来协调和整合不同领域的利益关系,1 参见:【美】罗尔斯:正义论第 77 节咨询电话:咨询电话:400-886-0085400-886-0085- 5 -形成了完整的利益整合的法律二、利益通俗的讲,利益就是好处,或者说就是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利益对法具有重要的作用,这主要

16、表现在:社会利益关系的分化决定了法的现象的产生,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决定了法的现象的存在和本质,社会利益关系的结构决定了法的现象的结构,社会利益关系发展决定了法的现象的变化和发展。尽管法的现象不创造利益,但它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和整合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如确认界定分配各种利益,协调利益关系,保障促进利益的实现等等。2三、正义与利益 (一)正义源于利益。休谟指出:“正义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 ”3 从主观条件上讲,人永远摆脱不了对于物质和精神等个人利益的无止境的追求,个人利益是个人欲望的满足,是个人自我要求的一种享受。爱尔维修和霍尔巴赫也认为,追求个人的自保、个人的利益与幸福,是人的本性。所以人们的行为必然永远服务于这一自我利益意志。甚至“正义”之事也不例外。 “以正义为中心概念的道德观的基本预设是,不论是在本体意义上还是在道德意义上,个人利益都是第一位的,而集体利益只是个人利益的集合。 ” “我们所熟悉的现存社会,充满了以共同利益为名追求自我利益的所谓利他主义者 。(二)正义平衡并保障利益。正义保障了各方面的利益。正义作为制度设计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毕业论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