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信托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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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信贷管理 欧洲信托,张婧婕 肖文平 曹予溪 曹化楠 张健 2013年03月,,Company Logo,相关内容,,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兴起和发展过程,概述,欧盟15个成员国中各国金融制度不尽相同,信托业并没有统一的模式,它的发展与各个成员国自身金融业整体发展的程度和模式有关。这里重点介绍英国和德国的信托业发展状况。,英国欧盟中金融业最发达的国家,德国欧盟一体化进程中的主导国家,,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兴起和发展过程,欧洲信托业的起源英国USE制度,制度,11世纪的英国人,笃信宗教,热衷于在身故之后将土地捐给教会,但这却侵犯了封建主的利益。英国于13世

2、纪颁布了“没收法”,禁止将土地捐给教会,否则没收。为了规避法律,教徒将其土地以转让名义移交他人,实际却委托该人经营,并将收益交教会。后来此种方法在土地继承上得到推广,以使继承人逃避向封建主缴纳高额的土地继承税。,当时英国的普通法院并不承认USE 制度,一旦受让人违背让与人的指示,受益人与让与人无法寻求法律帮助。平衡法院从1400年始,基于良心、公平、正义原则,判决受让人必须履行指示中的义务,以保护受益人的权益,使 USE 制度终获承认。USE 制度的运用须以财产所有者对受托人信任为前提,故以其为代表的财产处分方式,被称为TRUST,即信托。,,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兴起和发展过

3、程,欧洲信托业的发展英国信托业,最早的信托,由个人承办,随着英国经济的发展出现一些特殊的需要,进而出现依靠个人关系而进行的信托,但存在发生纠纷的可能。,1893年,英国颁布 受托人法,1896年,英国公布 官设受托人法,1908年,英国成立 “官设受托局”,1925年,英国颁布 法人受托者条例,1932年,成立 “投资信托公司协会”,1959年,创立 “单位信托和投资基金协会”,,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兴起和发展过程,欧洲信托业的发展德国信托业,从19世纪末起,德国才开始模仿英、美的信托办法并建立信托公司,第一次世界大战前,随着德国经济的腾飞,信托公司大力从事海外投资业务,得到

4、很大发展,二战后,德国分为 民主德国和联邦德国,前联邦德国于1949年由18家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参加,设立“全德意志有价证券投资信托公司(委托公司)”,1950年正式开展业务,1957年,德国颁布投资公司法,前联邦德国的金融信托业开始真正发展,70年代初,前联邦德国发展为13家信托投资公司,欧洲信托业的兴起和发展过程,欧洲信托业的传承,英美法系,大陆法系,法律渊源,法律适用,判别地位,法律分类,法律编纂,诉讼程序,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判例,习惯用归纳的形式,是法,分为普通法、平衡法,倾向单行法,以原告、被告及其辩护人和代理人为重心,具有抗辩式的特点,同时还存在陪审团制度,以成文法即制定

5、法的方式存在,习惯用演绎形式,不是正式渊源,分为公法和私法,倾向法典形式,法官为重心,具有纠问程序的特点,,Company Logo,相关内容,,Company Logo,欧洲和美、日信托业的比较,信托业务创新,英国,美国,日本,从物品信托开始无论从委托人还是受托人看,都偏重于个人信托,从物品信托开始个人信托业务与法人信托业务都发展迅速,并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出现交替发展的现象,成立初始就以金钱信托为主,以后又开办了贷款信托业务比起英、美,它更重视信托的金融职能。它向个人提供安全有利的食利致富手段,向企业和公共部门提供长期而稳定的资金,,Company Logo,欧洲和美、日信托业的比较,信托法

6、律法规制度环境,英国,美国,日本,1893年受托人法。该法对于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都有明确的规定 1896年官设受托人法 1906年官营受托人法对于执行信托业务的单独受托人,由政府支付信托报酬 1957年受托人报酬法 1961年受托人投资法 1899年公司法承认以盈利为目的的信托公司 对于信托业,并没有订立特别法律。,1906年信托公司准备法,经过1908年的修正,信托公司和银行之间没有了差异 1939年信托契约法 1940年投资公司法 统一各州法律的全国委员会原拟制定同意信托法、统一普通信托基金法、统一代人保管法、统一信托计法、统一本金与收入法,但至今进展相当缓慢,信托法 信托业法 银行法 关

7、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 贷款信托法 此外,还有厚生年金保险法、国民年金法、法人税法、法人税法施行令、职工财产形成促进法、关于普通银行兼营信托业务的法律施行规则等,,Company Logo,欧洲和美、日信托业的比较,信托业监管,英国,美国,日本,英国信托业的监管机构包括法院、英格兰银行与证券和投资委员会英国信托监管体系的最大特点是比较重视行业的自律与自我管理,因此信托业协会作为英国的信托业自律组织负有比较重的监管职责,分为两级,信托机构接受联邦一级和州一级的双重监管,同时也接受联邦储备体系的监管由于法制比较健全,政府和中央银行的监管比较完备,因此美国信托行业自律组织在美国的信托业监管体系

8、中的作用相对比较弱,集中监管由大藏省根据信托业法对各信托机构实施监管,也有对违规操作的信托机构进行处罚的权力,包括责令其停业或改选董事会日本信托协会的监管任务由于立法的完善和大藏省监管的高效率而变得相对比较轻松,,Company Logo,欧洲和美、日信托业的比较,小结,1. 制度需求是推动信托业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在制度需求不足的情况下勉强推出制度供给,会使信托业偏离本来意义上的方向,这时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纠正原有的制度供给;2. 信托业的发展方向是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市场机制确定的,各国的传统、风俗、习惯则是决定信托业发展方向的深层次原因;,,Company Logo,相关内容,,Compa

9、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现状,英国信托业的现状,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在信托业中占较大比重,法人受托远不如美国和日本发展快。以法人身份承受信托业务的银行信托,其业务量只占英国全部信托的20%,另外80%的信托业务全是个人信托。其个人受托业务集中于执行遗嘱与管理遗产方面。,全英有投资信托公司约240家,其中取得投资信托公司联合会会员资格的超过200家。这200多家的资产约占投资信托总资产的98%。投资信托业务发展很快,投资信托总资产从1963年不到30亿英镑发展到目前约200亿英镑,,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现状,英国信托业的现状

10、,英国金融 信托业务,一般业务,证券信托投资,个人(民事) 信托业务,法人信托业务,财产管理,执行遗嘱,管理遗产,财务咨询,股份注册和过户,公司债务的受托,年金基金的管理,公司的筹设、企业合并,投资信托,单位信托,业务,特点,土地信托业务普遍存在,以个人信托业务为主,法人信托业务集中经营,投资信托业务远及海外,,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现状,德国信托业的现状,90年代在金融自由化的浪潮的推动下,绝大部分的发达国家采取了混业经营的模式。在欧洲,典型的例子是德国,表现为它的全能银行制度。,德国实行的是全能银行制度,因而在德国没有专门的金融信托机构,全能银行的经营范围是: 存款业务、贷

11、款业务、贴现业务、信托业务、证券业务、投资业务、担保业务、保险业务、汇兑业务、财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等所有的金融业务。,全能银行享有以机构投资者身份进行证券投资的独占权。并且证券市场完全是由银行来组织和控制的。德国金融信托业务的拓展与长期资本市场的发展两者呈同步发展之势。信托业的发展使整个金融资产不断扩大,德国银行业的资产从1988年底3.9亿兆马克增加到1995年底底7.5亿兆马克。,,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现状,德国信托业的特点,尽管在银行内部,银行与信托的两个部门是明确分开的,但信托所提供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却与银行提供的无明显区别。,信托业务与证券业的关系日益密切,两

12、者之间在同一业务范围的竞争也相当普遍。,银行准备对企业贷款和投资时,为了安全,采用了首先让信托公司检查对方企业财会情况的做法,之后一直沿用。,信托职能的多元化,兼理公司的财会帐务事宜,在继续强调信托的基本职能的同时,对信托的其它职能,如融资职能、投资职能和金融职能,也愈加重视。,,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现状,共同发展的趋势,养老金信托呈 逐年增长的趋势,信托向商业化、金融化发展,公益信托也日益受到重视,信托品种日益创新,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信托职能多元化,信托机能不断深化,电子化交易,信托财产日益集中,并购重组频繁,信托机构与其它金融机构的同性化,,Company Logo,

13、欧洲信托业的现状,欧洲信托法原则,第一条 信托的主要特征,第二条 信托的设立,第三条 信托财产,第四条 为受益人或可强制执行的目的设立的信托,第五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 对违反信托的受托人的补救措施,第七条 第三人的责任,第八条 信托终止,,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现状,欧洲信托法原则,一(4) 受益人对独立的信托财产拥有个人权利,而且也拥有可对抗受托人和第三人的财产性权利,如果该财产的任何部分被不当转让给了第三方。,三(1) 信托财产不仅包括原始财产和那些随后添附的财产,还包括那些能不时地代表那些原始和添附财产的其他财产。,四(2) 如果委托人没有设立能影响整个信托的权

14、利,那么受托人将为了委托人或其继承人的利益,持有该信托财产。,五(4)除非得到信托文件或法律的许可,受托人必须亲自履行义务。他必须诚实行事,且除非得到另外的授权,他必须避免所有的利益冲突。(5)受托人要对信托财产负责,必须对由于违反信托所造成的信托财产的损失,进行充分的赔偿;必须将其因违反信托而获得的收益添加到信托财产中。,,Company Logo,欧洲信托业的现状,欧洲信托法原则,七 如果受托人不当地将部分信托财产转让给一个不是善意买受人的第三人,而该第三人也不能因其他理由得到保护,那么该受托人必须充分赔偿信托财产的损失,或者,被命令以信托方式持有信托财产(或由信托财产转化成的其他财产),

15、并与他的自有财产相分离,或作为其偿付债务的担保。这一责任还将约束,任何不受善意买受人制度或其他法律保护的后续受让人。,八(1)尽管有信托条款存在,如果所有的受益人都存在、都能确定、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如果他们一致同意,他们可以要求受托人终止信托,并将信托财产在他们和他们指定的代理人之间进行分配。但是,如果委托人的一些主要的目的还没有实现,受益人可能不会被允许终止信托。(2) 一个信托在下列情况下终止:(A)如果信托财产完全地在受益人中被分配完毕,或已经完全被用于实现信托目的;或(B)已经没有受益人,且没有按照信托条款可以成为受益人的人,不论这些人在当时是否存在;或(C)一个人行使了终止信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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