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间融资机构工作文件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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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资料 济南市民间融资机构 工作文件汇编 济南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济南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4 年 11 月 1 目 录 第一部分 1、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 意见(1) 2、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 意见(7) 3、 济南市规范发展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实施方案 (15) 4、 关于报送民间融资机构信息和经营情况的通知 (21) 5、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统计报表填报说明 (26) 第二部分 1、 济南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暂行操作指引 (29) 2、 济南市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筹建申报材料指引 (42) 3、 民间资本管理

2、机构开业前检查项目要点 (57) 4、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主发起人约谈制度 (58) 5、 民间资本管理机构现场检查操作规程 (60) 6、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变更股权结构和增资扩股事项的有关 规定(70) 7、 县 (市) 区每月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情况分析 (72) 第三部分 1、 济南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暂行操作指引 (73) 2、 济南市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筹建申报材料指引 (85) 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218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

3、国务院关于加强 民间借贷监管、防范民间高利贷风险的要求,引导民间融资规范 发展,发挥民间融资积极作用,促进我省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 意,现就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认识 1.正确认识民间融资的地位和作用。民间融资是指在依法批 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外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 金借贷活动。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省民间融资日趋 活跃,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 题,增强了经济运行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在弥补正规金融不足、 满足部分市场主体融资需求方面发

4、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法 律法规缺失、行业监管缺位,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自发和无序状 态,其部分资金流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影响经济结构调整和 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其利率较高,有的已明显超出当地实体经济 赢利水平和借款方实际承受能力,容易引发实体经济风险;其交 易隐敝、高趋利性的特点也易诱发非法集资、高利转贷、暴力讨 2 债、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行为,影响、干扰正常经济金融秩序、 社会和谐稳定。 2.科学把握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总体要求。各级、各部 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民间融资不能扰乱金融市场秩序、 不能扰乱宏观调控大局、不能扰乱社会稳定的原则,统筹考虑经 济、法律和社会效益,立足于服务

5、中小微型企业、“三农”和居 民融资需求,以改革创新精神解决民间融资中存在的问题,采取 有效方式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发挥其积极作用,抑制其负面影 响,促进我省民间融资有序健康发展。 二、切实加强对民间投融资的合理引导 3.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实体经济。全 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鼓励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探索开 展民间资本投资服务,畅通民间投资渠道。进一步开放投资市场, 降低民间投资准入门槛,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能源、交通等 垄断行业和领域,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等领域,进入教 育、卫生、文化、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领域,进入现代服务业、 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等领域

6、。鼓励和引导企业、投资 机构通过合法途径集聚民间资本,参与省内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和 重大项目建设。通过设立政府引导基金和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吸 引更多民间资本通过股权、债权方式流入实体经济。 4.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业发展。适应产业资本向 金融资本不断转化的需求,在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小额 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村镇银行、资金互助合作社、典当 行等机构数量,并鼓励已设立的机构增资扩股,增强对民间资本 3 的吸纳能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机构改组设立,引导民 间资本更多进入地方金融产业。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更多的 适合民间资金投资需求的金融产品与服务。 5.进一步拓宽各类市场

7、主体的融资渠道。强化各类金融机构 支持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的职责,支持金融机构加强对中小 微型企业和“三农”的金融服务,加大对中小微型企业和“三农” 的信贷支持,实施差异化的货币信贷和金融监管政策,合理确定 贷款期限和利率;积极引导中小微型企业通过利用银行表外业务 融资,发行集合票据、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融资,引进股权投 资、实施股权转让、利用融资租赁工具融资;推动中小微型企业 上市融资,鼓励科技型小企业到创业板融资。多措并举,缓解中 小微型企业和“三农”融资难题。 三、着力推动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发展 6.规范民间融资交易行为。民间融资交易必须守住三条底线, 一是民间融资交易中出借方资金

8、严格属于合法自有财产,不得进 行非法集资,不得套取银行信贷资金;二是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 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 4 倍;三是民间融资中发生不能按期偿还借款问题,当事各方应协 商或通过诉讼途径妥善解决,不得采取暴力等方式追债。在民间 融资交易中,提倡和鼓励签订规范的书面协议,资金往来主要从 银行转账,减少现金交易和口头约定;提倡和鼓励民间融资实施 公证、担保、抵押、质押等手段,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降低 违约风险。 7.严厉打击和防范民间融资中违规违法行为。对以欺骗手段 4 或者以高利率为诱惑,吸收单位和他人资金从事放贷的行为坚决 予以取缔。对民间融资利率或变相利

9、率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 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 4 倍的,其超出部分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严厉打击高利放贷和暴力讨债行为,严厉打击套取银行信贷资金 进行高利转贷的行为。要强化对投资类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 等企业的监管,防止其借用各种名义非法从事吸收公众存款和套 取银行信贷资金、高利放贷等行为。对民间融资活动中有关行为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选择东营市、临沂市和 省级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市)及民间融资活跃、积极承担民间融 资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责任的县(市、区),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 导工作试点。探索建立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尝试建立民间融 资服

10、务平台,开展民间融资登记备案工作,在总结试点经验、科 学评估试点风险的基础上,适时适度扩大试点区域。开展试点工 作的地方政府要明确相关部门负责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制定 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具体办法,积极探索民间融资备案管理制度实 现形式。鼓励民间融资组织在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后进行登记备案, 在接受有效监管下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鼓励民间融资主体对其 交易行为进行登记备案,尤其是借款规模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的 借款方进行登记备案。对登记备案的民间融资组织、民间融资交 易行为,重点予以保护和扶助。 四、加强民间融资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9.落实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对当地民间融资管理负总责,要 认真落实“属地管

11、理”原则,明确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各项具体 5 工作。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会议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民间 融资管理和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鼓励创新,全 力支持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试点;同时,认真落实“谁主管、 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切实负起对从事民间融资相关 业务机构的监督责任。开展试点工作的地方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 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思路,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政府主 管部门要指导建立民间融资组织协会,充分发挥其自律功能,强 化对民间融资组织的约束,促进其合规经营。 10.加强协调配合。省金融办要充分发挥省金融稳定工作联席 会议办公室作用,牵头做好民间融资管理和试点工作

12、的组织协调, 制定民间融资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并及时总结完善。工 商部门要积极配合民间融资管理和监督相关部门做好民间融资规 范引导工作试点。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民间融资资金 流向,分析民间融资对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影响,及时提示风 险。银监机构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信贷管理,严防信贷资 金流入民间借贷领域,严禁银行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发 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民间资本投向的引导工作,畅通民间投资渠 道。公安机关要加大对民间融资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依法保护民间融资当事人的合法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 11.强化风险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民间融资风 险管理摆上重

13、要位置,做好各方面工作。建立科学的民间融资监 测机制,监测民间融资总体规模、地区分布、期限结构、资金流 向、利率水平和还款情况等,为社会融资总量统计、加强民间融 资管理提供信息支持。开展民间融资活动调查和风险排查,对风 6 险隐患或违法案件依法妥善处置。制定民间融资风险防范和处置 预案,做到一旦事件发生,反应迅速,应对有力,防止发生系统 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加强金融知识宣传和风险教育,切实增强 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风险意识和鉴别能力。加强对各种形 式民间融资业务宣传、广告的管理,防止借其他名义开展非法融 资活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7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14、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的意见 鲁政办发201333 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 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我省积极鼓励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地方金融市场建设, 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发展较快。2012 年 3 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促进民间融资规范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18 号) 确定开展民间融资规范引导试点工作以来,试点地区大胆审慎探 索,发展了民间资本管理公司(包括民间融资服务公司,下同)和 民间融资登记服务公司(包括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下同)两类 新型民间融资形式,对于规范民间融资秩序、促进民间资金供给 与需求的有效对接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

15、一步推进民间融资规范 引导工作,规范发展民间融资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 意见: 一、规范设立民间融资机构 本意见主要针对以下两类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作出规定。 (一)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是指由符合条件 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发起,经批准在一定区域内 设立,针对当地实体经济项目开展股权投资、债权投资、资本投 资咨询、短期财务性投资及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公司或合伙企 业。 8 (二)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构是指经 批准在一定区域内设立,为当地民间借贷双方依法提供资金供需 信息发布、中介、登记等综合服务交易平台的公司或民办非企 业单位。 在原试点工作基

16、础上,民间融资规范引导工作在全省逐步推 开。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以设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可 根据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和监管能力等条件自主决定进度。 对民间资本管理机构,各设区市既可在全市范围统一部署推开, 也可先期选择部分县(市、区)开展试点。对民间融资登记服务机 构,如条件成熟,可在各县(市、区)分别设立 1 家机构。民间融 资规范引导试点方案已获省批复的县(市、区),可享受设区市设 立民间融资机构的政策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民间融资机构的设立条件与经营规范 (一)民间资本管理公司。 1.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应为实收货币资本,须一次足 额缴纳。主发起人持股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不低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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