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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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刑刑事事诉诉讼讼法法修修正正草草案案前前后后对对照照表表修正前修正前修正后修正后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 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 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 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 罪的人

2、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 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 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 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 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 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 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 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

3、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 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 无权行使这些权力。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 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 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 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 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 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 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 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 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 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 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四条国家安

4、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 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 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 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 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 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 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

5、一 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 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2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 行法律。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 行法律。 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第八条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法律监督。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 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 译。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 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

6、民法院、人民检 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 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 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 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 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 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 文件。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 审制。第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 审制。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 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 告人获得辩护。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 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7、被告人 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 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 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 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 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 讼权利。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 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 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 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二款移至新条文第二百

8、六十六 条)第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 机关应当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 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 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 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 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 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 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 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 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 无罪:(一)情节

9、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 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 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3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 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 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 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 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

10、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 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 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 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 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 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

11、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十八条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 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 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 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 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 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 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 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 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

12、的除外。第十九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 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 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 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 罪的刑事案件。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 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 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 件。 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一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 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二条最

13、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 院审判。第二十三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 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 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 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 院审判。4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审判更为适宜的

14、,可以由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四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 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 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 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 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第二十五条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 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 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 法院审判。第二十六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 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

15、可以 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 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 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 行规定。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三章回避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 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 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

16、有权要求他们 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 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 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 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 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 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 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 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 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 委托的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 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 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 求他们回避。 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 本院审判委员会第三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 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 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 本院审判委员会 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 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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