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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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编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 无锡市远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 : 20182018 年年 9 9 月月 1111 日日无锡市远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无锡市远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建设单位无锡市远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徐伟联系人徐伟 通讯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闾路 2 号 联系电话13961730887传真邮政编码214161 建设地点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闾路 2 号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行业类别及代码C2929

2、塑料零件及其他 塑料制品制造 建设性质新建(重新报批)项目类别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47 塑料制品制造占地面积(平方米)200 建筑面积(平方米)200绿化面积(平方米)/总投资 (万元)150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12环保投资 占总投资 比例8% 评价经费投产日期2019 年 5 月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原辅材料(包括名称、用量)及主要设施规格、数量(包括锅炉、发电机等)原辅材料:具体见表 1-1 主要设施:具体见表 1-2 水及能源消耗量 名称消耗量名称消耗量 水(吨/年)148.8燃油(吨/年)电(度/年)10 万燃气(立方米/年)燃煤(

3、吨/年)其它废水(工业废水废水(工业废水、生活废水、生活废水)排水量及排放去向)排水量及排放去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预计职工生活污水 122t/a,经化粪池后经统一污水管网,汇入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最终排入直湖港。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使用情况放射性同位素和伴有电磁辐射的设施使用情况 无2表表 1-11-1 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本项目主要原辅材料一览表用量用量序号序号原辅材料原辅材料 名称名称重新报批前重新报批前重新报批后重新报批后增减量增减量最大存储量最大存储量储存方储存方 式式1塑料粒子100t/a150t/a+5015t袋装2塑料卷料50 t/a0-50 t/a

4、/3金属卷料100 t/a0-100 t/a/4纸质板材30 t/a0-30 t/a/5瓦楞片40 万片/年0-40 万片/年/6包装钉320 万支/年0-320 万支/ 年/表表 1-21-2 企业生产设备一览企业生产设备一览数量(台数量(台/ /套)套) 序号序号设备名称设备名称型号型号 重新报批重新报批 前前重新报批重新报批 后后增减量增减量1塑料压机2202热合机3303封口机3304裁床15+45冷水机20t/h01+16冲床40t30-3表表 1-31-3 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主要原辅材料理化性质材料名称材料名称理化性质理化性质易燃易易燃易爆性爆性有毒有害性有毒有害性PP(聚丙烯)

5、半结晶的热塑性塑料。具有较高的耐冲击性, 机械性质抢人,抗多种有机溶剂和酸碱腐蚀。 相对密度(水=1)0.9-0.91,引燃温度 420(粉云),爆炸上限 20g/m3。分解温 度 300以上,分解产物为甲烷、乙烷、丙 烷、丙烯、异丁烷等可燃LV50110g/kg(小鼠经腹腔);LD5099g/kg(小鼠经静脉)塑 料 粒 子PE(聚乙烯)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树脂,密度 0.910-0.925,分解温度 300以上,分解产物为小分子烷烃、烯烃的混合物。 可燃无资料3工程内容及规模工程内容及规模1 1、项目由来、项目由来无锡市远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由自然人徐伟于 2014 年成立。重新报批前企业位于无

6、锡市滨湖区胡埭镇胡阳路 3 号,委托相关单位编制了“年产塑料制品300 万只、冲压件 50 万只、纸箱 80 万只新建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同年获得无锡市滨湖区环境保护局的审批意见。企业完成环评后,并未进行生产,一直从事销售业务,故无验收手续现阶段,根据市场需求,企业现拟租赁无锡市城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闾路 3 号建筑面积 200 平方米的空置厂房从事塑料制品的生产。企业正式入驻后,预计达到年产塑料制品 300 万只的生产规模。企业预计职工 8 人,单班制,每班 8 小时生产,年工作 300 天。与重新报批前环评审批情况相比,重新报批后企业有以下调整:对原辅

7、材料进行调整,增加塑料粒子的 50 吨/年的用量,详见表 1-1;对厂内设备进行调整,增加 4 台裁床,1 台冷水机,详见表 1-2;对生产规模进行调整,冲压件和纸箱停产;加热成型(吸塑)工序新增一套废气处理措施,吸塑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风机捕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企业建设地点发生变动。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的通知 (苏环办2015256 号)(以下简称为通知 )的规定:“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二、建设

8、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原审批部门不再受理此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修编材料。 ”并对照通知中的附件其他工业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 (试行) ,判定本项目变动情况属于重大变动,当按照现有审批权限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本项目类别为“十八、橡胶和塑料制品业;47 塑料制品制造”4,其中有人造革、发泡胶等涉及有毒原材料的;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的;有电镀或喷漆工艺且年用油性漆量(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

9、需编制报告书,其他需编制报告表。本项目属于其他,故需编制报告表。无锡市远祥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委托无锡市锡山区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编制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本项目所涉及的消防、安全和卫生问题不属于本评价范围,请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2 2、项目概况、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塑料制品的生产、加工项目行业类别:C2929 塑料零件及其他塑料制品制造项目性质:新建(重新报批)建设地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刘闾路 2 号投资总额:150 万元劳动定员:职工 8 人工作制度:单班制,每班 8 小时生产,年工作 300 天企业内部不设食堂、浴室、宿舍,职工就餐外包。3 3

10、、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主体工程及产品方案本项目产品方案见表 1-3。表表 1-41-4 项目产品方案项目产品方案设计能力(单位设计能力(单位/ /年)年)工程名称(车工程名称(车 间、生产装置间、生产装置 或生产线)或生产线)产品名称及规格产品名称及规格重新报批前重新报批前重新报批后重新报批后增减量增减量年运行时年运行时 数数塑料制品300 万只/年300 万只/年0冲压件50 万只/年0-50 万只/年生产车间纸箱80 万只/年0-80 万只/年2400h4 4、产业政策相符性及总体规划相容性、产业政策相符性及总体规划相容性经查本项目原辅材料、产品、工艺等均不属于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业结构调

11、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2013 年修订、2016 年修订)中的限制类、淘汰类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5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 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 号的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项目,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 (苏政办发2015118号)中的限制类、淘汰类、落后产品及能耗限额目录内。本项目不属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 (2008 年 1 月) 、无锡市制造业转型发展指导目录(2012 本) 中的禁止类和淘汰类项目,也不属于无锡市内资禁止

12、投资项目目录(2015 年本) 中的禁止项目。综上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本项目位于胡埭工业园内,项目所在地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根据无锡市滨湖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项目所在地规划为工业区,符合用地规划要求。根据无锡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编制的胡埭工业安置区环境影响报告书 (该报告书已于 2009 年通过无锡市环保局审批) ,胡埭工业安置区(包括南区、北区和西区)位于胡埭镇西北部,整个工业安置区规划用地总面积 13.2 平方公里。规划范围:南区规划范围东起刘闾路、西至芙蓉南路、南起环镇北路、北至沪宜路,规划总用地面积为 1.9 平方公里;北区规划范围东至刘闾路、南止沪宜路、西临

13、直湖港、北至盛岸西路,规划用地总面积为 3.6 平方公里;西区规划用地东至直湖港、南以规划环园南路为界,西至陆马公路,北至盛岸西路,规划用地总面积为 7.7 平方公里。胡埭工业园南区主要作为胡埭镇区企业的安置地,以工业为主,同时兼有相应的市政设施用地,入驻项目类别主要是以机械加工、电子(不含电镀) 、纺织(不含印染)等行业为主。本项目位于胡埭工业安置区南区,主要为塑料制品业,选址符合胡埭工业园定位要求。企业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胡埭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污水管网已覆盖到位。注塑废气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本项目符合环保规划要求。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胡埭工业安置区的规划要求。根据江苏省重点

14、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有溶剂浸胶工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 VOCs 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 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 75%” 。6根据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 90 %,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工序要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需进行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应不低于 90%” 。本项目吸塑产生的 VOCs 经集气罩捕集后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该废气处理措施捕集率为 90%,活性炭净化率为 90%,故本项目满足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

15、南 、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要求。5 5、与太湖一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与太湖一级保护区环境保护要求的相符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省人大 2018 年 1 月 24 日修订)将太湖流域划分为三级保护区,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江苏省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的通知(苏政办发【2012】221 号)具体明确了无锡太湖一、二级保护区涉及行政镇、村名称,胡埭工业安置区属一级保护区。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处

16、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容器等;(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倾倒垃圾;(七)围湖造地;(八)违法开山采石,或者进行破坏林木、植被、水生生物的活动;(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 除二级保护区规定的禁止行为以外,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还禁止下列行为:7(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养殖范围外从事网围、网箱养殖,利用虾窝、地笼网、机械吸螺、底拖网进行捕捞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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