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行政法概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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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组成。(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又称“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者。,(1)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等。(2)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地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理论上具有重要意义,它表明行政管理活动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

2、当事人,绝不是单纯的被支配对象,而是既享有权利又承担义务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二)行政法律关系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等。 (1)物。 (2)行为。 (3)精神财富。,(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权力)中,行政主体的权力具有特殊性,它既是权力又是职责。因此,行政主体对自己所享有的行政职权不能放弃,而必须依法行使,若有违法或失职,便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主要有:行政规范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理权、行政执行权、行政司法权等。行政主体的职责主要有:遵守行政法律、法规、规章;履

3、行行政职务;遵守行政权限;遵循法定程序;符合行政目的,行政合理、适当等。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主要有:参加和了解行政管理权、隐私保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救济权等。行政相对人所承担的义务主要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行政命令,协助行政管理等。,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有如下几种: (一)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 (1)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 (3)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二)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全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基本法

4、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称为“非基本法律“或“其他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属于基本法律,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属于非基本法律。 (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设立的经济特区(市)(深圳、珠海、汕头、厦门)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如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北京市

5、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厦门市城市规划条例等。地方性法规是地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规范依据之一,也是行政法的渊源。,(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据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结合当地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规范依据之一,也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六)规章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

6、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规章的内容主要是针对本部门、本地区的行政管理活动而制定的,数量大,适用范围广,是行政法的重要渊源。,(七)法律解释 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规章所作出的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根据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

7、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立法解释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法律文件所作的解释,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地方解释指法定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依法对法律文件进行的解释。以上解释作为被解释的法律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涉及行政法的内容的,也是行政法的渊源。,(八)国际条约 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公约,因其内容涉及我国的行政管理而成为行政法的渊源。如万国邮政公约、国际劳工公约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行政管理中,国际条约处于优先适用的地位;而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框架协议,我国的国家机关在处理涉

8、及WTO问题时,先适用国内立法,没有国内立法的,应当适用WTO规则。,教学目标,指导漏洞填补,行政法理念、法目的、法价值,行政法基本原则,具体行政法制度、规范,教学组织安排,行政法基本原则,合理性原则,合法性原则,难点,重点,案例分析,案例分析,启发性思考,Contents,一、行政合法性原则,二、行政合理性原则,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四、正当程序原则,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手段、方式进行,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得为之。,具体要求,第一,行政活动只能在法定的范围内,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即法律规定了每个行政机关的组织和权

9、限,规定了行政活动的方式和手段,行政机关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行事,权限以外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第二,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即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程序。,杨某诉A市交管局行政处罚案 A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规定非机动车闯红灯,最高处罚50元或警告。该省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此类违章最高处罚5元或警告,1995年7月28日,四川省技术监督局稽查一队得到成都彩虹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和协助,在成都市成华区公安分局几位警察陪护下,派员去该省乐山市夹江县彩印厂,直接查封了该厂未经彩虹公司合法授权而印制的近二万个彩虹牌电热灭蚊药片包装盒(该种药片是彩虹公司

10、产品),同时查封了有关的印刷设备和厂房(查封过程中双方发生了冲突),并于10月上旬直接对该彩印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万建华作出分别罚款5万元和4万元的处罚决定;因对该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不服,夹江县彩印厂和万建华先后在夹江县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这两场官司均是被告省技监局胜诉);与此同时,还打了两场有关的民事官司:一是彩虹公司诉彩印厂侵害其名誉权、荣誉权和商标专用权(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胜诉),二是夹江县法院诉成都商报社在报道此案时侵害了该院的名誉权(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以调解结案)。由于在夹江打假案实施和审理过程中,许多新闻媒介(包括中央电视台)作了连续、

11、大量、重点的报道,部分人大代表也进行了强力干预,一时间这个本来很普通的行政执法案和接连提起的行政、民事诉讼案(特别是两个行政诉讼案)成了当时全国轰动的一个热点案件,人们见仁见智地就“省技监局是否越权”、“打假能否有错”、“制假者能否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等等展开了热烈争论,从而产生了非同寻常的社会轰动效应,也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重点剖析的案例。,1行政组织法、程序法的问题:“打假犹如打过街老鼠,谁来打、怎么打都行”? 2司法审查的问题:“独立审判原则不适用于新闻监督和人大监督”? 3执法主体资格的问题:“如何认识与处理行政职权交叉、越权无效”? 4行政法政治分析的问题:“法律必须为现实政治需要让路

12、”? 5行政法经济分析的问题:“行政诉讼无须考虑社会成本”? 6行政法文化分析的问题:“把打假者送上被告席”是否大逆不道?,二、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是针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念。由于行政管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不可能对全部的行政活动都作出明确的、面面俱到的规定。,行政合理性原则 理性 产生原因是种类裁量权 裁量权 幅度裁量权程度裁量权 1公平公正:同等对待。 2考虑相关因素:即正当考虑原则。 3比例原则:合目的性、适当性、损害最小,具体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 行政行为必须具有合理的动机; 行政行为必须考虑相关的因素

13、,不得考虑无关的因素;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公正法则。,2002年4月21日,刘某认为邻居李某家中十分吵闹,影响其休息,于是上门干预。双方在交涉中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双方均受伤。5月11日,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以刘某殴打他人为由,作出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书,决定对其拘留15天;同时,对李某处以50元罚款。刘某不服,诉至某区人民法院。 某市公安局某区公安分局的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侵犯了张杰哪些权利? “乙肝歧视案” 安徽大学生张杰(化名)于2003年月日参加了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杰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月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

14、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正式宣布张杰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月日,张杰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月日,张杰以芜湖市人事局“歧视乙肝患者”为由向芜湖市新芜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新疆巴楚“天价行政处罚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 (1)内涵: 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在全面衡量私益与公益的基础上,选择对相对人侵害最小的适当方式进行,不能超过必要限度,因而也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平衡原则等。,(2)内容 A、妥当性原则,又称适当性原则或适应性原则,是指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

15、于行政目的的实现。 B、必要性原则,又称为最小损害原则、不可替代原则或最温和之手段原则,是指在有多种能同样实现行政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行政主体应选择采取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手段,即该手段与行政目的的实现是必要的。,C、均衡原则 又称为狭义的比例原则、相当性原则或法益相称性原则等,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为实现行政目的所必要的手段,不能给相对人权益带来超过行政目的的价值的侵害,即行政手段对相对人权益的损害必须小于该行政目的所实现的社会公共利益,不能超过这一限度。,三、信赖保护原则,引子:乐清行政许可案 原告:66位三轮车车主 被告: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 事实: 、1999年,乐清市的两个镇:

16、乐城镇、虹桥镇政府以拍卖的形式投放了一批人力三轮车,这批车的经营牌照最低拍到了2万元,高的超过了4万元。 、2003年8月,乐清市公安局和虹桥镇政府联合发布了一个通告,决定收回99年拍卖三轮车以及相关的经营执照。 、2003年11月,其中的66位三轮车车主向温州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2004年7月向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结婚登记瑕疵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从目前使用的特定语境看,主要是指在结婚登记中存在程序违法或欠缺必要形式要件等缺陷。如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亲自到婚姻登记处而进行的结婚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的登记结婚、提交有缺陷的婚姻登记申请材料等,这些都属于结婚登记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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