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20140830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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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程序,专利复审委员会 行政诉讼处 任晓兰 2014年8月30日,2,内容提纲,无效宣告程序概述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人的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其他事务,3,内容提纲,无效宣告程序概述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人的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其他事务,4,无效程序概述,无效程序的定义 无效程序的历史沿革及模式 无效程序的法律依据 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 无效程序审查流程图,无效宣告程序的定义 无效宣告程序的设立目的及性质 无效宣告程序的法律依据 无效宣告程序的审查原则 无效宣告程序

2、审查流程图,5,无效程序概述,无效宣告程序是指专利公告授权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当事人请求而启动的、通常为双方当事人参加的程序。,无效程序的定义,6,2.无效程序的设立目的及性质,无效程序概述,无效程序是依请求人提出请求而启动的对不当授权的行政纠正程序。 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一般针对请求人提出的无效宣告理由、证据和范围进行审查,不承担对专利有效性全面审查的义务。 兼顾公共利益:可以依职权对请求人未提及的理由进行审查。,7,无效程序概述,提出,审查,司法救济,专利法第45条,专利法第46条,专利法第47条,无效程序的法律依据,司法救济,法律效力,审 查,提 出,8,无效程序概述,专利复审委员

3、会应当依法行政,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简称无效案件) 的审查程序和审查决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9,无效程序概述,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客观、公正、准确、及时为原则,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地履行审查职责,不徇私情,全面、客观、科学地分析判断,作出公正的决定。,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0,无效程序概述,无效程序应基于请求人的请求启动。请求人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前撤回其请求的,除细则72条规定的情形外,其启动的审查程序终止。 请求人在审查决定的结论已宣布或书面决定已发出之后撤回请求的,不影响审查决定的有效性。,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1,无效程序

4、概述,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对所审查的案件依职权进行审查,而不受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和提出的理由、证据的限制。,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2,无效程序概述,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针对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陈述意见的机会,即审查决定对其不利的当事人已经通过通知书或者口头审理被告知过审查决定所依据的理由、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并且具有陈述意见的机会。 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在已经根据人民法院或者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作出的生效的判决或者调解决定变更专利申请人的情况下,应当给予变更后的当事人陈述意见的机会。,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3,无效程序概述,除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

5、定需要保密的案件(包括专利申请人不服初审驳回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 以外,其他各种案件的口头审理应当公开举行,审查决定应当公开出版发行。,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4,无效特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处置原则 保密原则,无效程序概述,对已作出审查决定的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权,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不予受理和审理。 再次提出的无效理由或证据因时限等原因未被在先决定所考虑的,不属于上述不予受理和审理的情形。,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5,无效特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处置原则 保密原则,无效程序概述,请求人可以放弃全部或部分范围、理由和证据。 当事人有权自行与对方和解。 专利

6、权人主动缩小专利权保护范围并被接受的,视为承认大于该范围的自始不符合规定。 专利权人声明放弃部分权利要求或者部分项外观设计的,视为承认自始不符合规定。,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6,无效特定原则,一事不再理原则 当事人处置原则 保密原则,无效程序概述,作出决定之前,合议组成员不得私自将自己、其他成员、主任的观点明示或暗示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合议组原则上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会晤。,无效程序的审查原则,17,无效请求的审查,Petitioner,复审决定生效,5. 无效程序的审查流程,无效程序概述,18,内容提纲,无效宣告程序概述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人的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的

7、合议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其他事务,19,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 无效宣告请求范围、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文件形式 费用 委托手续,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20,1、客体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专利(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以下情形不予受理: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复审委已作出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的决定且已生效,针对已经被宣告无效的部分提出请求的。,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21,2、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下情形不予受理:请求人不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以与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请求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不能证明其是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专利权人本人提出,请求全部无效、证据不是

8、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多个请求人共同提出一件无效请求的;,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22,3、无效范围、理由和证据未明确无效范围的,补正,未补正的视为未提出;无效理由不是R65.2,不予受理;是否存在一事不再理的问题;以与他人在先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供证据的,不予受理;未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未结合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的、未指明无效理由依据证据的,不予受理;,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23,4、文件形式一式两份;规定格式;不符合规定格式,补正,未补正或两次补正不合格的,视为未提出。,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24,5、费用一个月内缴纳、缴足;未缴纳或缴

9、足的,视为未提出。,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25,6、委托手续提交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专利权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仅限于无效程序事务的,无需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双方委托相同的代理机构的,通知变更;根据A19.1应当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委托的,不予受理;委托多个专利代理机构的,应书面指定收件人;公民代理:口审陈述意见和接收当庭转送文件;特别授权:代为承认,代为修改,代为和解,代为撤回无效请求。,无效请求的形式审查,26,内容提纲,无效宣告程序概述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人的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其他事务,27,1、无效宣告请求

10、的范围(1)明确到具体的权利要求(2)未明确的,应当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请求视为未提出。,无效请求的提出,28,2、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5条第2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R66.1)。,无效请求的提出,29,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专利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A2) 专利的主题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遗传资源的获取或利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A5) 专利的主题属于不授予专

11、利权的范围(A25) 违反保密审查规定,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外国申请专利(A20.1)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A22),无效请求的提出,30,无效宣告请求的法定理由(R65.2) 外观设计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或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或者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没有明显区别;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A23) 专利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A26.3) 专利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未清楚地限定要求保护的范围(A26.4) 外观设计专利的图片或照片未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A27.2) 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缺少必要技术特征(R2

12、0.2) 修改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或者原图片或照片表示的范围(A33) 分案申请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R43.1) 专利属于重复授权(A9),无效请求的提出,31,3、具体说明无效理由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请求人未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证据但未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的,其无效宣告请求不予受理。,无效请求的提出,32,4、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 请求人在提出无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增加无效理由的,应当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理由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请求人在提出无

13、效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增加无效理由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在指定期限内增加无效宣告理由,并在该期限内对所增加的无效宣告理由具体说明的;(2)对明显与提交的证据不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进行变更的。,无效请求的提出,33,5、举证 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理由,否则,不予考虑。 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文,未提交中文译文的,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不予受理(R66.3)。,无效请求的提出

14、,34,6、举证期限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否则,不予考虑。 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无效请求的提出,35,6、举证期限(请求人举证) 在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后补充证据的,一般不予考虑,但下列情形除外:(1)针对专利权人以合并方式修改的权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证,在指定期限内补充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2)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提交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并在该期限内结合该证据具体说明相关无效宣告理由的。,无效请求的提出,36,

15、内容提纲,无效宣告程序概述 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提出 专利权人的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 无效宣告请求的其他事务,37,1、答复期限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通常是一个月)提交答复意见。,专利权人的答复,38,2、举证期限(专利权人举证) 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答复期限内提交证据,但对于公知常识性证据或者用于完善证据法定形式的公证书、原件等证据,可以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补充。否则,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或者补充证据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对提交或者补充的证据具体说明。否则,不予考虑。 专利权人提交的证据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译文的期限适用该证据的举证期限。

16、,专利权人的答复,39,3、举证期限(延期举证)对于有证据表明因无法克服的困难在所述期限内不能提交的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所述期限内书面请求延期提交。不允许延期提交明显不公平的,允许延期提交。,专利权人的答复,40,4、专利文件的修改(A69)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专利权人的答复,41,4、专利文件的修改修改原则: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1 (1)不得改变原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 (2)与授权的权利要求相比,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3)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4)一般不得增加未包含在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专利权人的答复,42,4、专利文件的修改修改方式: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4.6.2在满足修改原则的前提下,修改权利要求书的具体方式一般限于权利要求的删除、合并和技术方案的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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