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总结

上传人:xh****66 文档编号:57709987 上传时间:2018-10-2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3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民法概念总结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民法概念总结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民法概念总结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民法概念总结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民法概念总结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民法概念总结》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法概念总结(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民法概念民法概念 1. 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 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 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 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

2、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 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 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 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 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 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

3、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 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 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 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 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 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4、,依法经核准登记,从 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 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 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

5、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 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 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 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 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 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 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

6、: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 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 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 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 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时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 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

7、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 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 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他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 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

8、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 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和民事义务的合 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 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 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 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

9、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 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 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 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 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 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

10、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 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 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 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 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 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 第三人

11、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 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 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 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 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 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

12、行为人有代理 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 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 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于消 灭。 73、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 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4、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 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5、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

13、事由使权 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 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6、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 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 新计算。 77、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 权等。 78、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 权、典权等。 79、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 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 并保护交易安全。 80、原

14、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 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1、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 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 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2、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3、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 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 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 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4、共

15、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5、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 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6、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 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7、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8、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 得的财产。 89、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 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 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0、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 的部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科普知识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