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治教努力化解校园安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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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坚持依法治教 努力化解校园安全风险,校园安全 一个全社会都在关注的话题,案例一,1994年12月7日,新疆自治区教委组织义务教育和扫盲教育检查验收团一行25人,到克拉玛依市检查工作。12月8日16时,克拉玛依市组织15所中、小学校的15个规范班及教师、家长等796人,在友谊馆进行文艺汇报演出。16时20分因舞台上方的照明灯燃着幕布蔓延成灾。这起火灾共烧死323人,烧伤130人,其中重伤68人,案例二,2006年11月18日晚8时30分许,江西省都昌县土塘中学初一年级学生在上完晚自习下楼时,因拥挤发生踩踏伤亡事件,有6人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90余名学生因受惊吓及轻度受伤送往都昌县人民医院、县

2、中医院进行治疗观察,其中有8人先后转入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治。,案例三,2006年11月21日早晨6时40分左右,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中心小学50名学生上学途中,由于校车速度过快,方向失灵,导致车辆侧翻,从距水面约3米高的桥上坠下,落入约一米深的河水中,造成8名学生死亡,39名孩子受伤。,更多的案例,2003年,辽宁省海城由于饮用有问题的豆奶致使近3000名学生集体中毒; 某市组织一群学生参加体育加试,由于汽车严重超载,导致车祸,掉下深山的孩子多数无法生还; 在某省一学校的晨会上,上千名学生在楼梯争相拥挤,不幸造成28名孩子被挤死,59人受伤 ,“杨不管”喊冤:我管了,也汇报了,安徽长丰县吴店

3、中学两位学生在课堂上打架,正在上课的老师却没有制止,随后其中一名学生突然晕倒不治身亡。 有关方面对事件作出了处理。据新华社报道,杨经贵已被调离教学岗位,并承担10万元赔偿费用,同时还被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吴店中学校长万其虎也被免掉职务并处以行政记大过处分。,提纲,第一部分:危险的象牙塔:校园安全的现状 第二部分:校园安全问题:成因与特点 第三部分:学校安全法律制度 第四部分:校园安全风险的防范,第 一 部 分,危险的象牙塔: 校园安全的现状,由团中央、教育部、公安部、全国少工委主办的“中国少年儿童平安行动”活动组委在北京、上海、广东、陕西等10个省市进行的关于中小学生安全问题的调查显示,家长担

4、心孩子受到伤害的地方依次为:学校占51.44%公共场所占36.32%自然环境占10.44%家里占1.8%。,2000年国家少年儿童“安康计划“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 每年我国有1.6万名中小学生非正常死亡,平均每天有44人死于食物中毒、溺水、交通和其他安全事故。 根据“海因里希事故致因法则”分析,按照死亡、重伤、轻伤事故的比例129300来计算,我国中小学生校园伤亡的总数是一个令人震惊的数字。,据统计,2004年全国上报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148起,非正常死亡人数231人,伤病4655人,失踪37人 其中涉校涉生的刑事案件共29起,学生死亡34人,伤227人;食物中毒22起,死亡4人,中毒

5、1424人;感染疫病案件16起,染病2575人;因自然灾害、意外等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的事故共16起,死亡28人,伤94人;发生煤气中毒、触电、拥挤踩塌、房屋倒塌等人为因素造成的事故共17起,死亡38人,伤、病、中毒258人;学生自杀案件8起,死亡8人,伤3人;交通事故15起,死亡60人,伤72人,失踪33人;溺水事故25起,死亡59人,受伤2人,失踪4人。,2005年全国上报中小学幼儿园案件、事故共计41起,非正常死亡人数178人,伤病1089人。 其中涉校涉生的刑事案件共10起,学生死亡14人,伤12人;食物中毒1起,中毒344人;感染疫病案件8起,染病523人;发生拥挤踩塌、房屋倒塌等人为

6、因素造成的事故共6起,死亡10人,伤57人;交通事故8起,死31人,伤72人;溺水事故6起,死18人;意外1起,伤81人;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事故1起,死亡105人(黑龙江沙兰镇),是该年度一次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也是占全年死亡总数比例最高的。,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势分析报告,教育部2007年3月公布了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 总体形势分析报告,对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原因、环节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分析,总结了易发生事故的关键环节,并对做好2007年中小学安全教育与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对策。,1. 农村是校园安全事故多发地区,27.68%发生在城市,72.32%发生在农村。 农村中小学的安

7、全事故发生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分别是城市的2.9倍、3.9倍和4.2倍。,2.低年级学生更容易发生安全事故,小学:43.75%,初中:34.82%,高中:9.82%。 小学、初中、高中事故发生数比为4.53.61,死亡人数比为6.64.81,受伤人数比为7.44.71。,3. 事故多发地点主要集中在上下学路 上、江河水库和学校及周边,学校占39%其它占61%,4.校园伤害事故增多 5.节假日是事故多发期,6. 学生安全意识淡薄是多数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45%的事故因学生安全意识淡薄而发生,18%的事故因学校管理问题而发生,27%的事故由于社会交通、治安等原因发生。,报告数据显示:,全国各省、

8、自治区、直辖市上报的各类安全事故中: 事故灾难(溺水、交通、踩踏、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倒塌、意外事故)占59%; 社会安全事故(斗殴、校园伤害、自杀、住宅火灾)31%; 自然灾害(洪水、龙卷风、地震、冰雹、暴雨、塌方)占10%。 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殴占10.71%,校园伤害14.29%,中毒占2.68%,学生踩踏事故1.79%,自杀占5.36%,房屋倒塌占0.89%,自然灾害占9.82%,其他意外事故占3.57%。,有关调查数据显示,排除那些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和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事故外,约有80%的非正常死亡是可以通过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理得以避免的。,第二部分 校

9、园安全问题: 成因与特点,(一)社会原因 当今时代是一个重大危机事件频发的时代。 没有一个国家是完全安全的。,社会经济背景,我国目前正进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既是关键发展期,同时又是矛盾凸显期,是社会矛盾和各种冲突以及突发公共事件高发期。通过对一些国家安全生产形势的分析,人均国内生产总值(GDP)1000美元3000美元这个区间,是公共安全事故的高发期。中国目前正处在这个阶段。 据世界银行1998-1999年度的发展报告,我国1995年的基尼系数已超过国际警戒线,居民个人存款的60%为20%的人所有。,最突出的六大社会安全问题:,贫富分化加剧,众多人口的生命安全和社会尊严安全受到威胁; 社

10、会治安状况恶化; 食品质量降低,众多人口的健康安全和心理安全受到威胁; SARS、艾滋病、等高强度传染病暴发和流行; 生态恶化及灾害应对机制落后; 危机预警和监控机制欠缺,行政执法监控出现漏洞,以及危机处理操作不当而导致的人为社会安全危机。,近年来,随着各类矛盾的日益凸显,学校成为不法分子违法犯罪的重要场所。由于校园人群密集和治安防控薄弱,犯罪目的能够轻易得逞,易引发多种校园恶性事件。,上海市劫持儿童人质事件,苏州幼儿园28名儿童被砍,重庆市劫持儿童事件,石家庄市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劫持案,(二)学校方面的原因,1.校园防范教育缺失 校内外安全教育在各学校课堂上涉及较少。 “校园安全日” 的教育。

11、,2.校园安全管理不力,第一,制度不严,管理不善 首先是门卫制度 其次,学校的食堂管理混乱 此外,校内交通管理混乱 第二,学校在教育、教学及生活设施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安全保护措施不力,3.部分教育工作者素质偏低,首先,教育工作者法律意识淡薄 其次,教育者陈旧、错误的教育思导致教育者违反教育法律、酿成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再次,部分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心理上和身体上有意或无意的伤害。,(三)家庭原因,1.不良家庭教育方式对学生的影响极大 2.家长的不良行为影响着孩子的行为习惯 3.父母离异使得学生容易形成非健全人格,校园安全的特点,从广义上说,校园安全的主体应该为全体社会公民

12、和学校等单位团体;狭义上的校园安全主体一般指在校学生、教职工。而校园安全的客体包括了在校师生的生命、财产、人格等所有的权利以及学校公共财物的保全,也应该包括校园文化资产的保护 校园安全应该是人、财、物、校园文化综合的安全,立体性,校园安全的内涵应该是非常丰富的,应该包括人、物以及非实体性的文化意识传统这三个方面,这三个方面共同构筑了校园这个机体。其外延就包括了师生员工的生命安全、财产安全、公共财物安全、校园文化安全等方面。,持续性,校园安全是一项持续性的工作,它从校园建立之时起就开始存在,只要有校园就需要校园安全,时时都是校园安全发生作用的时间,校园的各个角落都是校园安全的范围,它是一项长期的

13、、连续的工作,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或放松。,动态性,校园安全的主体和客体的具体的对象是不断变化的,学生、教职工都会变化,具体的财物也会有所变动和更迭,而以它们为承载体的校园安全内容必然也需要随之发生变化,在遵循规律的前提下,根据具体的条件对内容进行丰富和调整,具体的措施、制度等也会有一定的变化,第三部分 学校安全法律制度,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二、现有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 三、学校承担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况 兼谈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一、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承担责任的基础 关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生,学校,学校,

14、隶属 (不平等),平权 (平等),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特殊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未成年人父母根据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将子女送入学校,学校依据该法接收学生,他们在履行各自法律义务的同时,相互之间也产生了一种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行政管理关系,也不是一般民事关系,而是以特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特殊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二、现有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规定,一、民法通则 二、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

15、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

16、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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