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失败案例看医药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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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一起失败案例看医药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的重要性从一起失败案例看医药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的重要性医药企业投资、并购或上市融资都需要尽职调查,就企业并购而言,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 Investigation, DDI)是指投资者为了成功收购某医药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在 双方达成意向后,由收购方对目标企业涉及本次并购的所有事项和资料进行现场调查、分 析和判断,并做出专业投资意见或建议的活动。 通常情况下,收购方会组织一个由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和企业协调人员等专家组成 的尽职调查小组,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对目标企业的调查工作,并出具相关尽职调查报告 。尽职调查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 1、本

2、次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可控性; 2、交易标的产权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可转让性; 3、公司成立及历史沿革、存续合法性、年检记录、纳税凭证;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情况、出资比例和股权结构; 4、药品行政许可、药品规范认证、药品注册批准文件、药品生产批准文件(有效期) ; 5、财务报表中所列的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特别是厂房、车辆、设备、设施和文 件等有形资产以及药品专利、商标、药品技术、商业秘密等无形资产; 6、税务状况;企业所适用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及其对本次并购的影响;欠缴税款情形;7、劳动人事聘用合同;保密、培训、竞业禁止协议; 8、重大合同及承诺;合同管理系统; 9、

3、药品流通、销售结构、临床推广、分销渠道和地域; 10、药品定价;物价部门往复文件或记录; 11、基药目录、医保目录入选信息;招标投标历史文件; 12、关联交易、同业竞争的信息; 13、产品保证和责任;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14、保险;健康、安全和环境; 15、合规守法、内控制度、公章使用、管理机制和组织结构; 16、各类纠纷、诉讼仲裁、法律文书等。 从报告内容可以看出,尽职调查实质上是收购方为了防范和控制投资风险而采取的必 要措施。收购方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必须充分了解目标公司的真实状况,及时查清各种影 响并购的不利因素,特别是发现诸如或有债务、隐性税收和权利纠纷等潜在的问题,所以 报告的每一

4、项内容都会对整个并购项目产生直接影响,甚至决定其成功与失败。 下面我们通过分析一个不成功的医药企业并购案例,体会和理解尽职调查工作的重要性。 【案例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集研发、生产和销售为一体的医药集团公司,为了配合企业战略扩张、增加 产品种类,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收购要约,表示愿意以合并吸收的方式收购乙公司 100%股 权,最终取得乙公司的 A、B、C 三个药品所有权,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合作意向书 ,特 别注明两点:1、鉴于药品 B 和 C 没有取得新药证书 ,而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新药 证书的品种,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 一方 50%以上股权或股份,

5、或者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 ,因此 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 100%股权;2、甲乙双方在当地银行开设共管账户,作为履行合作 意向书的担保。 甲公司没有外聘会计人员和资产评估人员,只安排公司财务人员和项目经理配合外聘律师完成法律尽职调查工作。 一周后,律师签发法律尽职调查报告 ,认为:1、乙公司不具备并购交易的合法资质; 2、乙公司不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拥有三种药品所有权,三种药品的所有者是丙公司;3、 药品 B 存在专利权争议;4、药品 C 的专利权正在被丁公司侵犯,但暂无直接证据证明侵权 行为的存在。 一个月后,因上述四个问题迟迟无法解决,并购项目被迫终止,甲乙双方按照合

6、作意向 书的约定解除共管账户,甲公司支付乙公司因“排他性协商和保密条款”而设定的经济 补偿。 【案例分析】 甲公司之所以能与乙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 ,是因为项目负责人没有安排专业的可行性研 究,没有科学地对技术、经济、财务、商业、法律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证,只是根据 乙公司的陈述和主张及其出具的有关材料,包括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再注册批件 的复印件,相信乙公司就是理想的目标企业。但尽职调查却发现此并购项目存在严重的法 律风险。 一、乙公司不具备并购交易的合法资质 律师调取了工商档案资料,发现乙公司 2003 年以“股份合作制”企业设立,且有一个国有 资产股东,后经股权转让退出,但没有按照企业国有

7、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 “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目前的经济性质仍然保持“股份合作制” 。 然而,乙公司工商资料记载的 2003-2008 年的公司章程中第一条均显示“由股东共 同出资建立企业法人,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章程中亦可见公司法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乙公司的历次变更均采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的 规范,据此判断,乙公司设立至今都是以“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外壳存在,但是实质是以 “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运行。 “股份合作制”企业是历史产物,不受公司法调整。律师现场访谈乙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某,王某表示当时设立时的法律并不完善,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并没有概念,以为就是

8、有 限责任公司。 律师建议:由于本次交易是“甲公司拟收购乙公司 100%股权” ,因此,乙公司应当首先完 成企业改制,变更公司经济性质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手续,使其成为一个股权结构清 晰的“有限责任公司” 。同时处理好国有资产转让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乙公司不是药品生产企业,不拥有三种药品生产技术所有权 经律师审查,发现乙公司是一个药品研究机构,2003 年之前属于市政府某部门的三产单位, 没有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 ,其在合作意向书中承诺“拥有 A、B 、C 三种药品完整 所有权”其实是基于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的合作开发药品协议 。 协议约定:1、乙公司负责新药或仿制药品的开发申报工作并组织

9、好产品招商;丙公司 配合乙公司做好新药或仿制药品开发中的申报工作并组织生产。2、合作开发药品取得的生 产批准文号,其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乙公司向丙公司提交生产订单,由丙公司组织生产 并组织销售。但事实上,三种药品的药品注册批件上“药品生产企业”一栏中都填写 着丙公司的信息,因此从法律上讲,丙公司才是这三种药品生产技术的真正所有者。前述 协议有关“合作开发药品取得的生产批准文号,其所有权归乙公司所有”的约定,虽 系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违反了我国有关药品注册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法律行为。律师建议:乙公司应与丙公司协调,促使丙公司将药品 A、B、C 的新药技术和药品生产技 术转让给甲公司,甲乙

10、丙三方可就转让新药证书和药品注册批件 (药品批准文号) 产生的财产性权益进行合理安排。三、药品 B 存在专利权争议 乙公司声称拥有三种药品的专利权,律师审查了发明专利证书原件,并经过国家知识 产权局网站进行了专利搜索核实,确认情况属实,但其中药品 B 的专利权是通过专利转让 合同取得的,系乙公司与原专利权人李某共同所有,律师核查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专 利权转让手续合格通知书 ,确认专利转让合同已经登记而生效。 律师通过电话征询李某的意见,李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乙方单方面转让药品 B 的专利权。 律师建议:在丙公司同意转让三种药品的生产技术前提下,乙公司可首先取得药品 B 的 100%专利权,也可

11、说服专利权共有人李某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与甲公司签订专利转让合 同 。 四、药品 C 的专利权正在被丁公司侵犯 药品 C 是一种仿制的化学原料药,丙公司于 2006 年 4 月取得药品注册批件和“药品批 准文号” ,之前 2005 年已有两家公司获得了“药品批准文号” ,其中包括丁公司。2008 年 乙公司获得专利授权,取得发明专利证书 , “权利要求书”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制备工 艺方法” 。 律师在审查三种药品市场信息时,发现丁公司的相同产品在特定区域销售份额很高,已经 影响到药品 C 作为本次收购标的物的价值。乙公司和丙公司的技术人员对丁公司的药品样 本进行了分析研究,高度怀疑丁公司正在侵犯

12、乙公司的专利权,但无法取得直接证据证明 其侵权行为。 律师建议:乙公司应首先解决药品 C 的专利侵权问题,可以通过“反向工程”破译对方的 生产工艺;或从丁公司的上下游客户处了解丁公司的生产工艺信息;或到国家药监局注册 司调取丁公司 2005 年前提交的药品注册申请材料,特别是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 献资料,药品生产企业提交药品注册申请材料不视为“公开”而失去新颖性。 但是,乙公司应当充分了解调查取证的“二难境地”:如果两公司生产工艺不相同,则证 明丁公司没有侵犯乙公司的专利权;如果两公司生产工艺相同,丁公司则可以因申报材料 早于专利申请而获得“在先使用权” ,即符合专利权第 69 条规定

13、,在专利申请日前已 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 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所以,如果乙公司不能确定丁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又无法与丁公司有效竞争而影响了药品 C 的市场价值,甲公司则应当考虑放弃收购此品种。 【结语】 本案中,甲乙双方都对并购项目的成功寄予很大希望,甲公司已经做好配套生产的安排, 包括扩建厂房和申请新版 GMP 认证,乙公司则希望整体并入甲公司以求更好发展,并购项 目也得到了当地政府和药监部门的认同和支持。 然而,尽职调查工作却清晰地揭示了其中非常严重的法律障碍和法律风险,律师对目标公 司的资质、并购交易的合法性、药品专利的法律状态和药品技术的归属等关键问题进行了 严格细致的审查,及时提出了应对策略和法律建议,从而避免了甲公司因盲目推进该项目 而遭受更大损失,并购项目也因乙公司与丙公司的法律纠纷而终止。 参考: 1.http:/ tm/url 3.http:/ . amp;PostID=44654994 4.http:/ (作者:李洪奇律师 北京市律师协会 医药卫生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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