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金融证券化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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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朝陽科技大學99-2#1054金融市場 第十一專題:金融證券化市場,主要參考書籍: 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二版 儲蓉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95年8月,組長:財二B 9816071 陳怡婷 0934000617 組員:財二B 9816032 王芷儀 0915143918財二B 9816038 陳玉儒 0926021898 財二B 9816074 莫燕馳 0977020380 財二B 9816080 湯閔涵 0988221942財二B 9816179 黃漢倫 0983090101財三C 9716114 郭曉蓓 0911817324,指導老師: 張輝鑫老師,1,2,目錄,壹、金融證券化之

2、意義3 貳、金融證券化的基本架構與主要流程30 叁、金融證券化的信用增強63 肆、金融證券化的種類77 伍、金融證券化之影響.191 陸、台灣金融證券化的現況問題及未來展望.213 附錄,2,壹、金融證券化之意義,3,壹、金融證券化之意義,一、 金融證券化的意義 二、 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 三、金融證券化之重要規範,4,一、 金融證券化的意義,(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意義 (二)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Back,5,(一)、金融資產證券化的意義,金融資產證券化又稱為架構融資(Structured Finance),是指將已經存在的或未來擁有可預測現金流量的資產加以匯集群組,將其出售移轉給第三者,並以

3、其現金流量為擔保,經過信用增強的程序並加以包裝,發行還本付息架構的債券。,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增修訂二版 儲蓉 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95年8月 P.5,Back,6,(二)、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1/2,由於不動產的投資需具相當的專業知識,與大量時間、人力的投入, 再加上不動產本質上有不可移動、不可分割與非常昂貴等特性,易造成投資風險的過度集中,因而形成不動產投資的瓶頸,為促進不動產市場的流動性,擴大投資參與層面、以加速吸收資金及使其流通率增加等,遂有不動產證券化的趨勢。 因此所謂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乃將不動產之投資轉變為證券型態, 投資者與標的物間,由直接的物權關係

4、,轉為持有債券性質之有價證券,使不動產的價值由固定的資本形態,轉化為流動性之資本性證券,以結合不動產市場與資本市場,而此理念落實於經營運作層面時,即可以證券形式自資本市場所募集而來之資金,以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參與不動產之投資經營。,資料來源:不動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 張金鶚 白金安著 證基會 94年3月初版 P10-11,Back,7,1.直接參與不動產投資經營 乃謂不動產之投資經營以證券化形式募集資金,如採出售股票、受益憑證(beneficiary certificate)方式,並以此作為分配經營損益的依據,而該股票或受益憑證具轉讓之特性,且具市場之流通性,而達到所謂的動產化、證券化,如美國之權

5、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Equity REITs)基金。2.間接參與不動產投資經營 乃以證券形式來募集資金為專營不動產之長期金融中介機構,以融資方式間接參與不動產市場,此經營之投資收益與風險仍繫之於不動產市場景氣之變動,而投資人之證券同樣具有移轉交易的自由, 如美國之抵押權型不動產投資信託(Mortgage REITs)基金。,(二)、不動產證券化的意義2/2,參考資料來源:不動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 張金鶚 白金安著 證基會 94年3月初版 P10-11,Back,8,二、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1/4,資料來源:金融市場 徐俊明 黃原桂 著 東華書局出版 2010年7月 P.248主要國家金融資笧證券

6、化之發展、影響及政策涵義 高超陽、盧世勳、方慧娟 http:/www.cbc.gov.tw/public/Attachment/831910473671.pdf,Back,9,美國金融資產證券化源於房貸抵押市場。 1970年為改善金融機構房貸業務流動性不足的缺點首度發行 房貸轉付債券(Mortgage Pass Through, MPT) ,正式揭開抵押貸款債權證券化的序幕。 1970 年代後期,已有相當比例的房貸抵押權被證券化, 1980年代初期美國房市復甦而呈現房貸激增,為解決提前償還風險(Prepayment Risk)以擴大資本市場對房貸之參與, 1983年具有多種期限組合的抵押貸款債

7、券(CMO)乃應運而生。美國抵押房貸證券化由於有諸如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NMA)、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HLMC)及美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NMA)等聯邦政府機構(agency)進行保證及支持,因此得以蓬勃發展。,補充資料,二、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2/4,Back,10,1932年 建立聯邦房屋貸款銀行系統(Federal Home Loan Bank System FHLBS) 1933年 聯邦政府設立住宅貸款公司(Home Owners Loan Corporation;HOLC),對當時因經濟大蕭條而陷入困境之房屋貸款作二度融資。 1934年 成立聯邦住宅管理局(Federal

8、 Housing Administration;FHA),開辦低收入國民房屋抵押貸款保險。 1938年 成立聯邦國民抵押貸款協會(Federal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FNMA 簡稱Fannie Mae),開始買賣經FHA 保險之房屋抵押貸款。 1944年 國會透過立法成立退伍軍人管理局(Veteran Administration;VA),對 退伍軍人之房屋抵押貸款提供保險,經其保險之貸款簡稱VA保險貸款。 1968年 FNMA 改為民營,另外成立政府國民抵押貸款協會(Government National Mortgage Association;GN

9、MA 簡稱 Ginnie Mae),接續FNMA 原有業務。 FNMA 與GNMA 都可以買賣經FHA 或VA 所保險之房貸。,資料來源:朝陽科大 財務金融系碩士論文http:/ 成立聯邦住宅抵押貸款公司(Federal Home Loan Mortgage Corporation, FHLMC 簡稱Freddie Mac)支援傳統房屋抵押貸款。GNMA 首度發行以FHA 及VA 保險貸款之抵押轉付證券。 1971年 FHLMC 首度發行以傳統抵押貸款為擔保的抵押轉手證券,其名稱為參與憑證(Participation Certificate,PC)。 1981年 FNMA 第一次發行轉支付抵押

10、擔保證券,其名稱為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 (Mortgage-Backed Securities,簡稱MBSs),以傳統抵押貸款為擔保。 1983年 FHLMC 首度發行附擔保抵押債券(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CMO)。GNMA將GNMA引進不動產抵押擔保證券市場。 1986年 美國國會立法通過不動產證券化之稅法分類:不動產投資管道(Real Estate Mortgage Investment Conduit,簡稱REMIC),僅適用於不動產抵押債權證券化。,2,11,二、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3/4,參考資料來源:朝陽科大 財務金融系碩士論文http

11、:/ FNMA 得到住宅及都市管理局(HUD)之授權FNMA開始發行REMIC。1987年代 抵押擔保證券之擔保標的物擴及到金融機構之汽車貸款、信用卡貸 款、中期以後 工商貸款、一般性的放款、企業的應收帳款、租賃貸款等,亦即所謂的資產基礎證券(ABS)。 1988年 花旗銀行的史蒂芬希克斯和尼可拉斯索西迪斯設計出全球最早 的兩支SIV,取名為Alpha和Beta的財務子公司 1989年 HUD准許FMMA發行CMO 1997年 美國商業銀行首先組合抵押貸款發行有價證券取得資金,此為民間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創始。,2,12,二、金融證券化的發展歷史4/4,參考資料來源:朝陽科大 財務金融系碩士論文h

12、ttp:/ (二)導管機構的規範 (三)信用增強及信用評等的規範 (四)證券投資的規範 (五)監督的規範,Back,13,補充:證券化條例發布及修正時間,(一)、創始機構的規範1/3,1.創始機構定義與範圍 係指將金融資產信託與受託機構或讓與特殊目的公司,由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以該資產為基礎,發行受益證券(Certificate)或資產基礎證券者。 範圍則以金融機構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為限。 所稱之金融機構包括: (1)銀行法所稱之銀行、信用卡業務機構及票券金融管理法所稱的票券金融公司 (2)依保險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設立之保險業 (3)依證券交易法設立之證券商 (4)其他經主管機關

13、核定的金融相關機構,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二版 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3-85,Back,14,(一)、創始機構的規範2/3,2.創始機構行使資產信託或讓與之對抗條件 (1)對抗第三人之要件創始機構應於金融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或讓與給特殊目的公司前,將主要資產之種類、數量及內容,於本機構所在地日報公告或依主管機關規定的方式連續公告三日。(2)對抗債務人之要件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或提示讓與字據於債務人,對債務人不生效力。,Back,15,資料來源:金融資產證券化理論與案例分析 二版 儲蓉博士著 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2006年8月 P.83-85,(一)、創始機構的規範3/3,(3)創始機構於資產移轉時的相關租稅相關租稅措施,包括:印花稅、契稅、營業稅以及登記規費等。(4)創始機構之保密義務受託機構、特殊目的公司、信託監察人、監督機構、服務機構及其負責人或職員,對於因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所獲悉之創始機構客戶之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法律、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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