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彝族自治州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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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92 年 4 月 29 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2 年 9 月 26 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2009 年 3 月 21 日凉山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2009 年 5 月 27 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学习、使用和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凉山彝族自治州 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凉山彝族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彝族语言文字是彝族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 简称自

2、治州)的一种主要语言文字。使用、规范和发展彝族语言文字是自治州 的一项重要的自治权。 第三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坚持语言文字平等原则,保障各少数民族公 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活动中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自由。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学习、使用、发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 积极推广双语教学。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彝族语 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第四条 自治州内通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提倡彝族 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学习、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 文;鼓励汉族干部学习

3、、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或者当地其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办公室、信访、民族事务、 民政、工商、公安、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自治州企事业单位可以配备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员。 第五条 自治州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彝文应当遵守国务院批准的彝文 规范方案。 第六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开展彝族语言文字工作,要为促进自治州的 民族团结、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彝族语言文字工作,把彝族 语言文字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彝族语言文字工 作的实际需要,逐步增加投入。 第八条 自治机关重视和

4、加强彝族语言文字专业人才的管理和培养,有计 划地做好彝文翻译和彝文古籍整理等专业人员的培养培训工作,提高彝族语言 文字专业队伍的素质。 第九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把执行本条例作为考核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 内容;各级人民政府对认真执行本条例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自治州人民政府每三年举行一次彝族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第二章 彝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第十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 字;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使用其中一种。 自治州国家机关公布法规和重要文告,应当同时使用彝文和汉文,下发文 件和宣传学习材料,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文和汉文。 第十一条 自治

5、州召开重要会议、举行重大集会时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 种语言文字;一般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 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和各县(市)以及彝族聚居乡(镇)举行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同时 或者分别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和汉族语言文字。 自治州内以彝族群众为主的各种会议,主要使用彝族语言文字,同时做好 汉语文翻译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州内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 候选人名单和代表当选证书等,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 汉两种语言文字审理和检察案件,应当为不通晓彝、汉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 提供翻

6、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 第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在受理和接待彝族公民的来信来访时, 应当使用来信来访者所使用的语言文字。 第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档案部门,应当做好彝文文书的立卷存档和彝文档 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彝族语言文字列入考录国家公务员、聘 用工作人员、招生考试等的内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考录 国家公务员、聘用工作人员或者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优先录用或者晋聘能 够熟练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的人员。 自治州在考录国家公务员、教师等人

7、员时,应当按比例录用各级各类学校 彝族语言文字专业的毕业生。 第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开展彝族语言文字教学。以招收彝族 学生为主的中、小学校和班级实行彝、汉双语教学,完善两类模式并重并举的 双语教学体制;州内大中专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中小学校等彝族学生占一定 比例的学校,应当开设彝族语言文字课或者彝语会话课。 自治州重视和加强彝文教材建设,满足双语教学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重视在成人教育中开展彝族语言文字教育。 州内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要对彝族职工进行彝 族语言文字教育;在彝族村民和居民中,首先用彝文扫除文盲,并加以巩固提 高;彝族领导干部

8、要提高自己使用彝族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能力。 第二十条 自治州国家机关重视彝族文化事业,加强彝文报刊、图书编译出版工作,发展彝语广播、电视、电影、电子政务和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使 用彝族语言文字进行文学创作。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文化、广播、影视机构应当开办彝语广播影视频 道、频率,制作和编播满足公众需求、内容丰富健康的彝语节目和影视作品, 加强彝语演职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组织,要有计划地收集、整理、 编译、出版彝文纸质、镌刻、口碑等典籍作品。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新华书店、邮政和电信部门应当做好彝文图书、报刊 的征订发行工作;开设彝族语言文字电报、电话、书信和邮

9、件的传送业务。 旅游、交通运输等行业应当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彝、汉两种语言文字提供服 务。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 公章、单位名牌、会标、文件版头、证照、奖状、公告、公益性广告、永久性 标语、个体工商户招牌、公共活动场所的牌匾、灯箱、交通标识、城市建设中 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街路巷地名标牌、 有重要意义的碑文、汽车门徽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驻州中央、省属行政单位和民航、铁路、邮政、通讯、金融、保险、连锁 店等服务机构的单位名牌、证照、广告、灯箱等社会用字应当同时使用彝、汉 两种文字;提倡使用彝族语言服务。

10、 自治州内生产的工农业产品的商品名称和商品说明书,可以同时或者分别 使用彝、汉两种文字。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内的彝文社会用字使用标准: (一)以国务院 1980 年批准的彝文规范方案为准; (二)彝文用字规范、工整、易于辨认; (三)彝文翻译准确; (四)彝汉文字大小相当,字体协调美观; (五)横写彝文在上,汉文在下;竖写彝文在右,汉文在左;环写彝文在 外环,汉文在内环或者彝文在左半环,汉文在右半环。 第二十六条 自治州内的广告、美工、装璜制作商制作面向社会的彝汉文 对照的各类招牌、证照等,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是本级人民

11、政府 主管汉族语言文字、彝族语言文字和其它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彝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主要职责 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语言文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督促检查本条例 的贯彻实施; (二)负责组织和推广规范彝文工作; (三)负责彝文古籍的搜集、整理、保护、编译和出版工作; (四)翻译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的公文、会议材料和有关资料,承担同级 机关召开的各种重要会议文件的翻译工作,组织实用科普读物的编译和出版工 作; (五)协调彝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之间的业务关系,组织业务协作; (六)管理彝族语言文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七)履行其它语

12、言文字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部门监督和管理本系统的彝族语言文字的 使用。 (一)报纸、刊物、图书等出版物、印刷行业和电影、电视的用语用字, 分别由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二)标语、牌匾和宣传栏、橱窗等用字,由城市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广告、商品商标、包装、说明、证照 等用字,分别由工商行政、技术监督部门监督和管理; (四)街路巷地名标志牌、明确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界桩、城市建筑物中 具有一定规模的建筑物名称的用字,由民政部门监督和管理; (五)交通标识、大中型汽车、出租汽车门徽的用字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运输管理部

13、门监督和管理; (六)旅行社、宾馆、酒店、旅游景区景点的招牌、标识牌、宣传广告用 字由旅游和有关部门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辖区内彝、汉双语教学 的规划与发展,加强双语教学工作力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双语师资的 培养培训工作。 第三十条 自治州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工作。辖区内使用彝族语言文 字由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翻译或者核准。第四章 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和研究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遵照彝族语言文字的发展规律,有 计划地进行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工作,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的发展。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 标准

14、化和信息化工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应当加强人名、地名等专有名词和 新词术语翻译的规范化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学者开展审定和推行使用工作。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加强彝族语言文字科学研究工作,支持 学术团体开展彝族语言文字的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彝族语言文字科研事业的发 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 单位和个人,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可按每日 50 元 以上 1000 元以下处以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 依照前款规定所处的罚款总额,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

15、过 1000 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不得超过 5000 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拒不整改和改正的,由语言文 字工作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彝族语言文字而 没有使用,或者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十八条 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木里藏族自治县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制定使用藏族语言文字的单 行条例。 自治州内的民族乡,可以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 2009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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