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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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目录目录 1.1. 总则总则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主要任务 1 1.4 适用对象及范围 2 2.2. 基本基本原则原则 2.1 价值导向原则 2 2.2 真实性、完整性原则 2 2.3 保护与利用兼顾原则 2 2.4 以人为本原则 3 2.5 安全、耐久、适用、绿色和可识别性原则 3 3.3. 历史历史建筑建筑保护保护 3.1 一般原则 3 3.2 保养维护 4 3.3 修缮保护 4 3.4 迁移保护 6 4.4. 历史建筑利用历史建筑利用 4.1 一般原则 6 4.2 使用功能 7 4.3 空间调整 7 4.4 性能提升 8 4.

2、5 管线设备 8 4.6 厨卫设施 8 5.5. 防护防护要求要求 5.1 消防安全 9 5.2 防雷措施 9 5.3 防潮措施 10 5.4 虫害防治 10 5.5 抗震措施 10 1 总则总则 1.11.1 编制编制目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城市工作会议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精神, 保障历史建筑修缮质量, 引导历史建筑合理利用, 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 根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1.1.2 2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 年) 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12 年) 关于

3、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2016 年 2 月 6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城市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1626 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切实加强中国传统村落保护的指导意见(建村201461号)(201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财政部联合发文) 关于做好中国传统村落保护项目实施工作的意见(建村2014135号)(2014 年,住房城乡建设部) 1.1.3 3 主要任务主要任务 本导则在与历史建筑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衔接的基础上, 结合浙江历史建筑特点及保护使用中存在的现实状况, 从技术层面对

4、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合理利用的方式方法进行引导,针对具体技术措施实施的可行性和适用性提出明确的控制要求,为建筑所有者、使用者、项目审批者提供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引导性文件。 1 1.1.4 4 适用对象及范围适用对象及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浙江省范围内历史建筑的保护和利用。 历史建筑,是指经城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 2 基本基本原则原则 2 2.1.1 价值导向价值导向原则原则 历史建筑在实施保护利用项目之前应提倡研究先行。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提炼归纳历史建筑的文化传承和地域特色,分析源流,梳理历史建

5、筑的价值与特征要素,用以指导具体保护利用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2 2. .2 2 真实真实性性、完整性原则完整性原则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措施应符合历史建筑保护的真实性、完整性要求。有关真实性、完整性的评判应以历史建筑及其关联环境的地方或民族特性为依据,突出浙江历史建筑特色。 其中真实性应考虑保持和传承历史建筑中体现传统方式的选址与朝向、位置与布局、结构与样式、材料与工艺、使用功能、文化习俗等价值要素。完整性应考虑保护和维持历史建筑在单体与群体、建筑与环境等相关要素之间所存在的有形的和无形的内在关联。 2.2.3 3 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利用兼顾兼顾原则原则 为实现历史建筑的永续留存和保护利用的良性互

6、动, 鼓励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的同步实施,以利用促进保护工作的开展,以保护为基础推动合理的利用。在历史建筑修缮过程中处理好保护和利用的关系,保护中兼顾现代使用的需求,利用中坚守价值保护的底限,避免僵化式保护造成历史建筑留存的不可持续,避免不当利用对历史建筑价值的损伤。 2 2 2. .4 4 以人为本原则以人为本原则 在保护历史建筑价值的前提下,坚持“以人为本”原则,满足现代生活、功能的需求,弘扬传统文化。私有产权的历史建筑应兼顾居民生活使用的需求,切实改善人居环境。国有、公共类历史建筑强调社会效益优先,服务于大众。 2.52.5 安全安全、耐久、耐久、适用、适用、绿色和可识别性原则绿色和可识别

7、性原则 应以保证历史建筑的安全和耐久作为保护利用措施实施的根本,在此基础上,采用适度的保护利用方式以及适用、绿色、可识别的保护利用措施,避免对历史建筑价值和特征要素的损伤和改变。 3 历史历史建筑建筑保护保护 3 3.1.1 一般一般原则原则 3.1.1 历史建筑保护应按照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分级保护,保障历史建筑结构安全,保存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和价值要素,改善使用功能。 3.1.2 历史建筑的保护修缮措施主要包括保养维护、修缮保护、迁移保护。 (一)保养维护:系指针对历史建筑的轻微损害所做的日常性、季节性的养护。 (二)修缮保护:系指对历史建筑进行整体维修、构架整修、构件修复、结构加固等

8、施工作业,以延长建筑保存与使用年限,改善使用功能的工程。 (三)迁移保护:系指因保护工作特别需要,并无其它更为有效的手段时所采取的将历史建筑整体搬迁、异地保护的工程。 3.1.3 最必要干预 应当把干预限制在保障历史建筑安全的程度上。采用的保护措施应避免对历史建筑价值和特征要素的损伤和改变,为后续的保养和保护留有余地,尽量通过防护、管理措施来延缓历史建筑损坏的速度。 3 3.1.4 使用恰当的保护技术 应结合历史建筑的使用需求,采用对历史建筑无害、同时能有效解决历史建筑面临的问题、消除潜在威胁、改善历史建筑保存条件的成熟技术。针对严格保护的历史建筑和历史建筑的重要价值要素,其保护措施应尽可能具有可逆性,避免造成历史建筑价值的损失。 3 3. .2 2 保养维护保养维护 3.2.1 历史建筑使用者应关注建筑本体的病害情况,有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 3.2.2 历史建筑管理者应对历史建筑本体的病害情况、危害程度,保护性设施的使用情况,以及周边环境开展定时定量的检查工作,制定巡视工作计划,健全档案。 3.2.3 保养维护过程中不得改变历史建筑现存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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