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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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18 页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16 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已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公 布,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 2015 年 8 月 31 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生产 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 受理、 审查、

2、 决定及其监督检查,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生产许可应当遵循依法、 公开、 公平、 公正、 便民、 高效的原则。 第 2 页 共 18 页 第四条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 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 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生 产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 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 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 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 食品生产许可管

3、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 查通则和细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工作的需要, 对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制定食品生产 许可审查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 局备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公布相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细则后,地方特色食品等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自行废止。 第 3 页 共 18 页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 应 当遵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4、和细则。 第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 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生产许可事项, 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 方式提出生产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 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 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第十一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 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 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 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 坚果

5、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 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 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可以根据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食品 类别进行调整。 第 4 页 共 18 页 第十二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 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 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 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 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 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 防鼠

6、、 防虫、 洗涤以及处理废水、 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 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 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 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 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各功能区间布局

7、 平面图、工艺设备布局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第 5 页 共 18 页 (四)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五)进货查验记录、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记录、食品安全 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 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 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 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 食品的生产许可, 还应当提交与所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 系文件以及相关注册和备案文件。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应当

8、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 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和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 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四)食品添加剂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及布局图; 第 6 页 共 18 页 (五)食品添加剂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等保 证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 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

9、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 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 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 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 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 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 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

10、请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 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即为受理。 第 7 页 共 18 页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 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 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 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 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章第三章审查与决定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

11、质内容进行核实的, 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 可以根据食 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在食品添加剂 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时,可以根据食品添加剂品种特点,核查试制食品 添加剂检验合格报告、复配食品添加剂组成等。 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进行。核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 作现场核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 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 当注明情况。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 可,在产品注册

12、时经过现场核查的,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第 8 页 共 18 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 受理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进行现场核查。 核查人员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对生产场所的现场核查。 第二十一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 县级以上地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 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行政机关 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 申请人。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申 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

13、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 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 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 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 利。 第二十三条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申请符合条件的, 由申请人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并标注食品添加剂。 第二十四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为许可决定作出的日期, 有效期为 5 年。 第 9 页 共 18 页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生 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并举行听证。 第二

14、十六条食品生产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 益关系的,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申请人、 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提出 听证申请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 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第四章第四章许可证管理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 副本 式样。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 品生产许可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

15、作。 第二十八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生产者名称、社会信用 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 生产地址、食品类别、许可证编号、有效期、日常监督管理机构、日 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签发人、发证日期和二 维码。 第 10 页 共 18 页 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明细和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 址。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还 应当载明产品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 接受委托生产保健食品 的,还应当载明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由 SC(“生产”的汉语拼音 字母缩写)和 14 位阿拉伯

16、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3 位食 品类别编码、2 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 位市(地)代码、2 位县(区)代码、4 位顺序码、1 位校验码。 第三十条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为负责对食品生产活动进行日常 监督管理的工作人员。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发生变化的,可以通过签章 的方式在许可证上变更。 第三十一条食品生产者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 不得伪 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 许可证正本。 第五章第五章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三十二条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现有工艺设备布局和工 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 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 11 页 共 18 页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 应当 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 外设仓库地址发 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变化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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