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及房地产法条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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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77深圳市城市更新及房地产法条汇编深圳市城市更新及房地产法条汇编1、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2009 年 12 月 1 日)2、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3、 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 (深府办20148 号) ;4、 深圳市城市更新历史用地处置暂行规定 (深规土2013294 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全文)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5、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7、 ;10、 深圳市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土地

2、使用权交易若干规定 (深府2011198 号) ;11、 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 ;12、 深圳市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土地管理办法 ;13、 龙华新区城市化转地非农建设用地后续管理暂行办法 。2 / 77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号) 文号: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 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 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

3、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 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 (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 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 除重建的活动:(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 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

4、三条 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 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第四条 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 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 划。第五条 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 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第六条 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 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城市更新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

5、设施建设,应当从土地出让金中安排 相应的项目资金。城市更新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根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 关规定实施。第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依法拟订 城市更新相关的规划土地管理政策,统筹城市更新的规划、计划管理,制定城 市更新相关技术规范,组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负责城市更新过程中的土 地使用权出让、收回和收购工作。第八条 各区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组织辖区内城市更新用地的整 理,组织辖区内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和市政府确定由其实施的拆除重建类更新3 / 77项目的实施,对功能改变类和其他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的实施进行协调。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拟定城市更新相关

6、的产业指导政策,统筹安排涉及政 府投资的城市更新年度资金。市财政部门负责按照计划安排核拨城市更新项目 资金。各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能范围内为城市更新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 理。 第二章第二章 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第九条 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定,与近期建设规划相 衔接,明确全市城市更新的重点区域及其更新方向、目标、时序、总体规模和 更新策略。第十条 法定图则应当对其规划范围内的城市更新作以下规定:(一)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二)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和 规模;(三)城市更新单元的规划指引。第十一条 对于城市建成区中具有本办法第

7、二条所规定情形,需要进行城市 更新的区域,应当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有 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相对成 片的区域作为城市更新单元,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一个城市更新单元可以包括一个或者多个城市更新项目。第十二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制定,依法进行公示、 征求意见。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更新单元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用地的功能、产业 方向及其布局;(二)城市更新单元内更新项目的具体范围、更新目标、更新方式和规划 控制指标;(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城市设计指引;(四)其他应当由城市更新单元规

8、划予以明确的内容。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产业升级的,应当征求相关产业主管部门意见。第十三条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应当根据法定图则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制定, 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未制定法定图则地区应当在现状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分区规划确定的 各项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 相关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的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对法定图则的强制性内容作出调整的,由市规划国土主 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相应的内容应当纳入法定图则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包括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已具备实 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和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相关资金

9、来源等内容。其中,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项目可以单独制定年度计划。第十五条 各区政府可以组织其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各类需要进行城市更 新的项目进行筛选,提出辖区内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 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 新年度计划。4 / 77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也可以提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的制定计划和已具备实施条件的拆除重建类、综合整治类项目,在征求项目所 在区政府意见后,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申报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第十六条 未纳入城市更新单元的城市建成区具有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 具备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相关条件的,

10、各区政府和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可 以依据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拟订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并提出纳入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建议,提交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第十七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及有关 企事业单位的申报进行统筹、协调后,拟订城市更新年度计划,按照规定程序 公示后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计划草案,报市政府审批。需单独制定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可以单 独制定并报市政府审批。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可以按照上述报批程序进行调整。第十八条 区政府申报的辖区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纳入城市更新年 度计划的,由区政府组织原申报单位拟订城市

11、更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 序报批。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 划纳入城市更新年度计划的,由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单位拟订城市更 新单元规划草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第三章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第十九条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主要包括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 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 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一般不加建附属设施,因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 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需要加建附属设施的,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 设计、建筑节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第二

12、十条 综合整治类城市更新的相关技术规范由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拟订, 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第二十一条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由所在区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或者相关标准与规范,实施综合整治需报有关 部门批准或者备案的,应当进行报批或者备案。第二十二条 综合整治类更新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区政府、权利人或者其他相 关人共同承担,费用承担比例由各方协商确定。涉及改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 设施和市容环境的费用,费用承担比例按照市、区两级财政负担事权划分的有 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第四章 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功能改变类城市更新第二十三条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 改

13、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可以根据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施的需要加建附属设施,并应当满足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建筑设计、建筑节 能及消防安全等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四条 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符合产业布局规划,优先满足增加公 共空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第二十五条 实施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5 / 77规规定的建筑物改变使用功能的程序,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和相关手续。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在受理规划许可变更申请后,应当在深圳特区报、深 圳商报就申请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

14、于7日,公示费用由申请人承担。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申请人 应当依法征得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并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变更手续时提交书面 证明文件。建筑物由业主区分所有,部分业主申请其他形式的功能改变的,参照前款 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批准功能改变的,应当与土地使用权人签 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或者补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人 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地价。功能改变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原用途的使用期限扣除已实际使用 时间的剩余期限确定。原土地使用期限不足原土地用途法定最高期限的,可以 在申请人补缴地价后按照规定予以补足。第二十七条

15、功能改变类更新项目应当缴纳的地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一)改变功能的原有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 剩余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 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二)改变功能的增加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 剩余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非商品性质房地产转为商品性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补缴相应地价。第五章第五章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第二十八条 拆除重建类更新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城市更 新年度计划的规定实施。第二十九条 根据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规定,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使用权期

16、限届满之前,因单独建设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公共利益需要或者为实施 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或者具备其他法定收回条件的,由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予以补偿。第三十条 除依法应当收回的外,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更新的需要组织进行 土地使用权收购,城市更新单元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也可以向市规划国土主管部 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收购。土地使用权收购的程序、条件、价格按照土地储备和土地收购的有关规定 执行。第三十一条 除鼓励权利人自行改造外,对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 可以在拆迁阶段通过招标的方式引入企业单位承担拆迁工作,拆迁费用和合理 利润可以作为收(征)地(拆迁)补偿成本从土地出让收入中支付;也可以在 确定开发建设条件且已制定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在土地使用权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确定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一并实施城市更新,建筑物、 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由中标人或者竞得人负责。第三十二条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地上建筑物、 构筑物或者附着物所有权人相同且为单一权利主体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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