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版高中历史必修1《西方政治制度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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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方法律 政治制度的演变,一、罗马法,1.概念,古代罗马奴隶制社会的法律。一般是指罗马奴隶制社会逐步形成时期的法律,特别是从公元前5世纪罗马最古的成文法十二铜表法开始,至公元6世纪的,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止。,2. 罗马法形成与演变,公民法(jus civile)是指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主要包括习惯法和成文法两种形式。这是平民反贵族斗争的结果。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也涉及财产问题。 平民与贵族的矛盾:政治权利问题、限制债务奴隶问题、土地问题,十二铜表法-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开创了罗马成文法的传统。 内容相当广泛,包括公法与私法、刑法与民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态复仇与罚金、氏族继承与遗嘱等。 它不仅规定了残酷的奴隶制,而且还规定了极为严酷的债务奴役制。 在一定程度上对贵族的专横和滥用权力作了限制。,公民法的缺陷:,(1)法律主体范围很小。罗马法采用属人主义而非属地主义 。只有罗马公民才受法律保护。 罗马公民:指出生、收养、释放、或政府承认属于罗马种族的人。包括三个等级: A、 正式公民:享有选举权、任职权、自由婚姻权、受法律保护和签订商业契约权 B、 无选举权及任职权的公民但有婚姻和签订商约之权 C被释放的奴隶,虽有选举权和订约权,但没有婚姻自主权和任职权。,(2)内容带有明显的保守性和浓厚的形式主义色彩,履行法律手续必严格遵循各

3、种仪式,念诵规定的套语,实施特定的动作。 如:交易成功必须有四个条件: 一是以现金或现物交易;二是须有五名证人和一名“司秤”在场,他们皆是罗马公民;三是物件转移必须在当事人双方在场时当面进行;四是在进行转让时必须经过某种正式的手势和言语宣述。,(3)法理上原则上,存在诸法不分现象。,万民法(Jus gentium):各民族共有的法律,是继公民法之后,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调整罗马公民和异邦人之间,以及异邦人与异邦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罗马法律。,万民法的特点:,(1)以“案例”为主的法律。 (2)摆脱了繁锁的形式主义,具有灵活方便的特点。 (3)更具有商法特征 (

4、4)调整异邦人与异邦人,罗马人与异邦人关系,克服民族狭隘性。,统一法时期(212565)罗马法整理和提炼阶段。,第一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典 第二部分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 第三部分是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旧译一般称法学阶梯), 第四部分是查士丁尼新律,查土丁尼从535年后所颁布的法律。 以上四部分,至中世纪时才被合称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或简称为民法大全 是欧洲历史上第一部系统完全的法律。它确定了无限私有制概念,提出公法和私法划分。,3.罗马法的来源,(1)民意团体提案经元老院同意即行公布施行。 (2)元老院向执政官的建议。 (3)执政官巡回法官和地方首长发布的公告。 (4) 帝王法。 (5)法学家的意见

5、 。,4.罗马法的内容,罗马法学家从不同的角度把罗马法分成不同的类别。 根据法律的形式,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前者指书面形式发表的各种法律,后者指的是习惯法。 根据法律所调整的不同范围,分公法和私法。前者指保护国家和社会利益的法律,后者指保护个人利益的法律。 根据法律适用的范围,分成自然法、公民法、万民法。,罗马私法通常分为自然人法、物法、诉讼法三部分:,(1 )自然人法 自然人法是关于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地位、权力的取得和丧失以及家庭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公民、父亲、男性、女性、子女、奴隶的社会身份,规定罪的等级和处罚的力度。 (2)物法又称物权法,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和继承权三方面的内

6、容,是罗马法的核心与主体。所有权来自继承、遗嘱、继承规定等。,(3)诉讼法是关于诉讼程序的法律的总称,罗马的诉讼程序有法定诉讼、程序诉讼和非常诉讼三种形式。在法律诉讼中,罗马实现了陪审制度,并在诉讼代理和辩护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律师制度,还确立了公开审判、不告不理和一事不再理等基本诉讼原则 罗马法原则:强调国家权威,强调服从等级,5.自然法,自然法不是司法实践的产物,而是哲学的产物。 斯多噶派 :是希腊化时代最重要的哲学派别之一,大约创立于公元前300年左右。创始人的出身于塞浦路斯岛的芝诺(335B.C.-263B.C.) 认为上帝是宇宙万物的本源,是世界的主宰。 提出建立最高权力之下的世界国家

7、观念。在世界国家中,城邦、种族和阶级的界限都被消除,每一个人作为世界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地位。自然法就是自然理性注入人心的道德法。人就天性而论都是相同的,他们都有资格享有某些基本权利,对这些权利政府无权违背。,西塞罗(公元前106-43)罗马共和国末期大奴隶主、贵族派政治家、思想家,曾担任过执政官。,政治上发展了波利比阿的分权制衡理论。在元老院、执政官和平民大会三种权力之间,在立法、行政、司法监察机关之间都存在比较严格的制约关系,相互牵制,保持一种平衡的态势。 “权力从属于法律” ,只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 。 法律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自然法是一种永恒不变与自然并行不悖、适用

8、于所有人的正确理性 。,西塞罗说: “真正的法律是广泛流传与一切人之中的、永恒不变的、与天性相一致的正常理智。宗教信仰禁止违背这个法律去制定条例,我们即不可以对它稍加废除,我们也无权通过元老院或人民使自己不受他的约束。” 西塞罗的自然法理论为罗马法的万民法以及整个法律科学奠定了思想基础 。,6.罗马法的影响:,“罗马人三次统一西方世界:第一次是在罗马盛时期,他们以武力统一了了西方世界;第二次在罗马衰亡时期,他们以宗教统一世界;第三次是中世纪以后,早已不复存在的罗马又以罗马法再度统一西方世界。” 耶林格罗马法精神,(1)对各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中世纪教会法 东罗马帝国在公元9世纪巴西利卡法典 西

9、欧出现新的法学家派别。“罗马法注释学派” 拿破仑法典、大陆法系统,(2)法律维护个人权利观念、平等观念深入人心,法学论证成为西方人特有的思维模式。,(3)自然法学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理论基础。,二、政治现代化的理论问题,现代化,就是获取现代性,也就是接受现代文明。而现代性或现代文明它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思维的科学化、经济的工业化和政治民主化,这三个基本原则也是现代文明的实质内容。 亨廷顿认为政治现代化与传统政治的区别:理性化的权威,差异性的机构、大众的参与以及由此产生的一种能够实现各种广泛目标的能力。 所谓政治现代化实际上就是政治民主化, 从专制制度、寡头制度向民主制度的转变。,政治制度的三种

10、模式: 专制制度、寡头政治、民主政治。 专制制度是一种向上的权力结构,权力逐级向上负责。 寡头制度基本上也是一种向上的结构,但权力不是集中到一个人手中,而是集中到一批人手中,这批人相互间彼此制约,不承认最高权威; 民主制则是一种向下的政治结构,国家权力向下负责,“民”对“官”有某种程度上的约束权利,民主范围越大,民主权利越真实,人民对政府的约束也就越彻底。,英国议会大厦,英国议会议事厅,三、英国代议制的确立和完善,1.英国的议会与法律至上传统 公元9世纪“贤人会议”。西欧封建化完成之后,封君和封臣存在一定的义务关系 法学家把封臣对封君的义务归为三项:一是效忠;二是帮助;三是劝告。劝告权就是封臣

11、有义务出席封君召开的会议,提出意见帮助封君,这种会议具有封君法庭和封建主议事会的性质。 习惯法 普通法 法律的有效性并不完全依懒于国王 。,大宪章,1215年大宪章的宗旨是维护国民利益的幌子下维护大贵族利益。 内容:未经国民同意不能擅自征税; 不经同等身份人的审判,不能任意拘留、监禁没收财产等形式处罚任何人; 成立25名贵族组成的委员会监督大宪章的执行。,大宪章的意义:,贵族会议限制了国王的司法权、征税权。国王第一次正式承认封建法,明确国王要服从法律,1258年牛津条例,建立御前会议,承担行政责任,议会召开时行使立法权。 最高法官不对国王负责。 确立议会立法的最高权威。 意义:第一次把封臣享有

12、建议权物化为对国王的监督机构。国家的主要大臣对议会负责,议会成为定期召开的国家机构,享有最高立法权。 非经议会同意不得征税,任何法规的制订必须得到议会的同意两条宪政原则,1265年会议,打破了先例,贵族与市民共同参加会议,这是市民参政的开始.,1295年会议,贵族、教士、城镇代表共同参加会议,此后的议会基本上据此格式召开,有人称它为“model parliament”,两院的形成,14世纪中期,高级教士与大贵族一起议事,会议通常在威斯敏斯特的白宫举行,形成上院。 1343年,骑士和市民第一次单独开会,成为下院,标志着两院形成。,14世纪中期后,上院权力下降,主要表现:立法、政治地位下降。,下院

13、权力兴起:经济立法权加强。 政治权力加强。 在审议过程中,否决上院决议。 下院议员拥有豁免权。 英国都铎王朝时期形成王权空前强大,议会权威相应提高这一特殊现象。,2.责任内阁制的形成,责任内阁制的形成表现为议会主权与虚君政治的确立。 内阁的由来:枢密院1540年正式成立。最初约20人,主要是国家官员的王室成员组成,在一般情况下是国王主持会议并定期召开。会议的内容是讨论国家重大问题。 斯图亚特王朝时,枢密院人数太多,且繁杂不利于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在枢密院内部形成一个小集团,由一些最有势力的成员组成。查理二世时,常把这些人中的小数召集起来,在私人的房间(cabinet)开会征求他们的意见。,168

14、9年权利法案,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停止任何法律效力; 未经议会同意,不能征税、不能建立常备军; 人民享有选举议会议员自由;议会享有辩论自由。 确立了王权与议会关系的准则,即法律至上,议会主权。为现代英国政治制度形成打下基础。 “叛乱法案”规定国王经议会同意才能征集和维持军队。 “三年法案”规定议会三年召开一次。,1701年王位继承法,威廉三世-安妮-索菲亚及其后代。 天主教徒不能做英国国王,只有英国国教徒才能做国王, 国王的决定和政府命令必须由枢密院成员的政府大臣签署以后才能生效; 法官的任免权属于议会 议会定罪之人,国王不能任意赦免 此法确立了议会权高于王权、司法权独立于王权的原则。,18世纪英

15、国还是贵族政治,一是贵族控制各个部门,亲属关系、个人友情是某个政治家崛起的原因。 二是政治封闭性很强,院外民主薄弱。体现在议会选举权和议席分配上。,3.代议制的完善,英国通过三次议会改革,逐步建立现代意义的民主政治。,取消了56个土地贵族掌握的、不满2000人的“衰败选区”, 减少了31个人口在20004000之间的城镇的席位,将空出的143个席位中重新分配,结果使不少工业家集团的代表进入了议会 选举的财产资格也有所降低,英国选民由43.5万增长到65.6万 意义:它打破了土地贵族和金融贵族的政治垄断,开始了工业资产阶级的政治参与。,1832年议会改革,(1)取消46个衰败选区在下院的席位,将

16、其转给新兴工业城市。(2)降低选民的财产资格,乡村选民年收入5镑的土地所有者及12镑的佃户获得了选举权。在城市,每个缴纳贫民救济金的房主和每年支付租金不少于10镑,住期不少于一年的房客都获得了选举权。,第二议会改革,第三次改革:农村中缴纳凡缴纳房租10磅以上者,均可得到选举权。这使大量小农和工资较高的农业工人得到了选举权,全国选民人数增加了200万,总数达到450万。 大部分工人有选举权。 取缔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法、缩短议会期限、下议院议员薪金制等,完善了英国民主政治。,4.19世纪晚期世纪初期英国政治出现新的特点:,两院关系调整:上院权力进一步缩小,下院权力扩大 。 上院基本上没有立法权,只具有搁置否决权 。上院保留司法权。 下院行使立法权、行政监督权、财政监督权 。,下院与内阁关系:内阁控制议会,(1)议会对政府的监督权有被急剧削弱 (2)加强对议会事务的控制。 (3)内阁掌握了某些立法职能 。 (4)内阁对议会选举的控制 (5)首相地位上升,控制内阁,操纵议会实际集行政与立法大权于一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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