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课件_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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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王欲圣 2010-5-12 蚌埠,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一、概述 二、存在的问题 三、近年来的举措 二、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 三、违法行为的处罚,概 述,一、有关概念 二、对象与范围 三、卫生监督内容 四、执法依据,一、有关概念,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集中式供水:自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一、有关概

2、念,小型集中式供水:农村日供水在1000m3(或供水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分散居户直接从水源取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主体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遵守饮用水卫生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进行的监督和检查活动。它是饮用水卫生行政执法整体过程的重要环节,是实现饮用水卫生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手段之一。,二、对象与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均属于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的对象和范围。,三、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内容,预防性卫生监督 经常性卫

3、生监督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的颁发、复核和延续 涉水产品的审批与监管 饮用水污染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四、执法依据,传染病防治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等。,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赋予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义务: 对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第29条第2款); 对供水单位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第53条); 对违法的供水单位、涉水产品处罚(第73条); 发现被病原体污染的水源,可以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的临时控制措施(第55条); 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不及时查处违法行为,

4、其他失职、渎职行为,追究卫生行政部门法律责任(第66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部饮用水行政规章,该办法基本上体现了供水各环节的一体化法制管理,是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的主要法律依据。 卫生行政部门是城市饮用水卫生监督机关;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饮用水管理机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具有法律属性,是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手段强制执行的强制性标准,是饮用水卫生执法的重要执法依据。 标准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水源水质卫生要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二次供水卫生要求、涉水产品卫生要求、水质监测和水质检验方法。 适用范围:城乡各类集中式供

5、水的生活饮用水,也适用于分散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 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下发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 200545号),要求: 各地充分认识保障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组织编制全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加强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 加大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力度,加快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 加强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 建立健全水资源战略储备体系,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案。,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2005年12月13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卫生部下发,关于加

6、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通(卫监督发2005495号),要求: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提高对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工作的认识; 依法对供水单位进行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由中央、省、地市和县组成的饮用水水质和水源性疾病监测网; 进一步完善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法规、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开展法律法规标准宣传; 建立饮用水应急技术、物资和人员保障系统,落实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 2006年12月29日,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并于2007年7月

7、1日正式施行。这是卫生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要求的重要体现。该标准大幅增加了饮用水水质指标,水质指标从原有的35项增加到106项,并对8项指标限值进行了修订;新标准重点加强了对微生物、农药、消毒剂、消毒副产物等方面的要求,实现了与国际的接轨,统一了城乡饮用水卫生标准,对水源、制水、消毒、输水、二次供水等多个环节均提出了相应的卫生要求。,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2007年10月2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建设部、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编制了全国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2006-2020)(发改地区20072798号。 规划确立的目标:至2020年,全面

8、改善设市城市和县级城镇的饮用水安全状况,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满足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对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十一五“期间,重点解决205个设市城市及350个问题突出的县级城镇饮用水安全问题。,近几年国家关于加强饮用水监管的主要举措,2007年7月16日,卫生部下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7226号); 2008年4月1日,卫生部下发关于开展全国饮用水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 2009年9月18日,卫生部下发卫生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9145号) ; 2010年3月8号,卫生部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

9、步加强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32号);,存在的问题,一个薄弱:农村乡镇水厂现状令人堪忧; 两个矛盾:水源污染加剧与水质标准提高的矛盾;现实供水状况与构建小康社会对饮水安全需求的矛盾; 三个滞后:供水单位软硬件建设滞后于新国标实施的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水质检测能力滞后于新国标实施的要求;卫生监督队伍力量滞后于饮水卫生监管工作的需要。,供水单位软硬件的滞后,供水单位软硬件的滞后,供水单位软硬件的滞后,供水单位软硬件的滞后,供水单位软硬件的滞后,CDC水质检测能力的滞后,CDC水质检测能力的滞后,在调查的31种水质检验仪器中,共有17种水质检验仪器为“完成常规工作必须装备的仪

10、器”。在这17种水质检验仪器中,以“完成常规工作所需仪器设备”的装备标准数为评价依据,省级CDC装备的万分之一天平、pH酸度计、离子计、分光光度计、火焰原子吸收仪、原子吸收仪(火焰石墨炉一体)、培养箱的实际装备数未达到装备标准的要求;市级CDC除荧光显微镜外,其余16种仪器实际装备数均未达到装备标准的要求;县级CDC的17种仪器实际装备数全部未达到装备标准的要求。,CDC水质检测能力的滞后,CDC水质检测能力的滞后,卫生监督力量的滞后,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经常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预防性卫生监督要点,预防性卫生监督程序,对新建、扩建、改建的集中式供水进

11、行监督检查,是对发放卫生许可证前的监督检查。,预防性卫生监督要点,厂址选择与布局 水源选择与防护 制水流程与要求 管网设计卫生要求 水质检验要求 涉水产品卫生要求,厂址的选择与布局,厂址选择: 地势较高、不易受洪水或污水和其他废弃物侵害; 有较好的废水排放条件、有良好的工程地质条件。 周围没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便于设立防护地带,施工、运行、管理方便的地方。 厂区环境: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厂址的选择与布局,厂区布局: 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

12、,除库房外,生产车间建筑物应为非简易结构,结构坚固完善,能满足生产工艺、卫生管理和卫生质量要求。按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划分生产区、生活区和独立行政办公区,与水厂生产附属的修理间、仓库分别集中布置,与水厂生活福利设施(食堂等)应分开布置。生产区要在生活区的上风向。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水源的选择与防护,水源选择原则:必须根据城市近期、远期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

13、合评价,并经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报告(全年度)和卫生学评价或环评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水源地应设在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保护的地段。地表水为水源时,水源地应位于水体功能区划规定的取水河段或水质符合相应标准的河段,位于城镇和工业区的上游,取水位置不得有污染物贴岸排放以及受污染扩散不均匀性的影响。选择地下水水源时,水源地应设在不易受污染的富水地段。大、中城市尽量采用多水源给水系统。并设置应急备用水源和安全水池(库)等。,水源的选择与防护,水源水质要求:根据对枯水期、丰水期连续水源水质检测结果,选用地表水作为供水水源时,应符合GB3838的要求;选用地下水作为供水源时,应符合GB/71

14、4848的要求。当水质不符合国家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饮用水水源。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水源的选择和防护,防护区的划定:根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建立一级水源保护区的告示牌,地表水取水口100米半径内不得有污染源,地下水水源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水源的选择和防护,地表水源防护要求: 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

15、严禁停靠船只、游泳、捕捞和从事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应设有明显的范围标志和严禁事项的告示牌。 取水点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水域内,不得排入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防护范围内,不得堆放废渣、装卸垃圾、粪便,不得设立有害化学物品的仓库、堆栈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及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从事放牧等有可能污染该段水域水质的活动。 以河流为给水水源的集中式给水,可把取水点上游1000米以外的一定范围河段划为水源保护区,严格控制上游污物排放量。 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的水库和湖泊,应根据不同情况,将取水点周围部分水域或整个水域及其沿岸划为水源保护区。 对生活饮用水水

16、源的输水明渠、暗渠,应重点保护,严防污染和水量流失。,水源的选择和防护,地下水源防护要求: 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构筑物的防护范围及影响半径的范围,应根据水源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的数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由供水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会同卫生、环保及规划设计、水文地质等部门研究确定。 在单井或井群的影响半径范围内,不得使用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和施用持久性或剧毒的农药,不得修建厕所、渗水坑、堆放废渣或铺设污水渠道,并不得从事破坏深层土层的活动。 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严禁排入渗坑或渗井。 人工回灌的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要求。,制水流程与卫生要求,1根据水源水质,制水车间按取水、净水(混

17、凝、沉淀、过滤)、消毒、蓄水、配水流程进行布局,并设置水处理剂、消毒剂仓库,水质检验室,水处理剂、消毒剂投加室。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选择及主要构筑物的组成,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结合当地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研究确定。水处理构筑物的生产能力,应按最高日供水量加自用水量确定,必要时还必须加消防补充水量。水净化处理工艺符合国家有关给水设计规范的要求,水净化处理设施、设备满足净水工艺的要求。地表水水厂应根据水源水质和用户对水质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工艺,同时应对水厂生产废水进行处理。水源为含藻水、高浊水或受到不定期污染时,应设置预处理设施。地下水铁、锰、氟等无机盐类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设置相应的处理装置。不论水源是地面水或地下水,均应有消毒设施,并保证消毒设施正常运转。消毒剂投加量必需满足水质要求,并有消毒剂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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