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第三章第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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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会计初级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三章 第七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一、票据的概念1、票据的含义与种类(一)含义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种类,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票据的当事人1.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和交付时就已经存在的当事人。(构成票据法律关系的必要主体)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注意】本票的基本当事人无“付款人”。(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签发票据并将票据交付给收款人的人。(2)收款人是指票据正面记载的到期后有权收取票据所载金额的人。(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托付款或自行承担付款责任

2、的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非基本当事人:在票据作成并交付后,通过一定的票据行为加入票据关系而享有一定权 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包括: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4)承兑人是指接受汇票出票人的付款委托,同 意承担支付票款义务的人。(只在 商业汇票中才有)(5)背书人是指在转让票据时,在票据背面或粘单上签字或盖章,并将该票据交付 给受让人的票据收款人或持有人。(6)被背书人是指被记名受让票据或接受票据转让的人。(7)保证人是指为票据债务提供担保的人,由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担当。,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票据的特征与功

3、能()(一)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2.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票据上所记载的文 义而定,不得以文义之外的任何事项来主张票据权利3.票据为无因证券行使权利不看取得证券的原因4.票据为金钱债权证券区别于物权证券(提单)和社员权证券(股票)5.票据为流通证券可以背书转让,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票据的功能1.汇兑功能最初功能2.支付功能3.结算功能债务抵消功能4.信用功能5.融资功能贴现、转贴现、再贴现【记忆提示】一张票据的进化史。,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票据权利与责任(一)票据权利的概念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

4、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 求付款的权利,是第一顺序权利。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持票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的被背书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票据追索权,是指票据当事人行使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其他法定原因存在时,向其 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费用的权利,是第二顺序权利。4.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载 “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 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题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第

5、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追索权。根据规定,被追索人(代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依法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即可以向前手行使追索权。,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票据权利的取得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2.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之限制,但所享有 的 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前手”。3.因“欺诈、偷盗、胁迫、恶意或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题单选题】张某因采购货物签发一张票据给王某,胡某从王某处窃取该票据,陈某 明知胡某系窃取所得但仍受让该票据,并将其赠与不知情

6、的黄某,下列取得票据的当事人 中,享有票据权利的是( )。A.王某B.胡某C.陈某D.黄某,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权利。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胡某和陈某均不享有票据权利;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黄某虽然是善意不知情的,但是其未支付合理对价,其票据权利不优于其前手陈某,故黄某不享有票据权利。,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票据权利丧失补救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1.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

7、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 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 “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注意】挂失止付不是丧失票据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 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 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

8、支付地” 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提示】程序内容做一般了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 日,涉外票据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3.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 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遇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 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票据权利的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2.见票即付

9、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3.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5.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注意1】票据权利丧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权利。【注意2】第4、5种情况所指的追索权,不包括对“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权。,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责任。(一)责任人1.汇票承兑人因承兑而承担付款义务;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务;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

10、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清偿义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提示付款1.见票即付的票据“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2.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 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 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票据的抗辩 1.对物的抗辩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票据权利人拒绝履行义务。,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

11、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 行抗辩。(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票据行为()以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为权利义务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保证【注意】不包括提示付款和付款,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一)出票1.票据的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不记载票据无效(2)相对记载事项不记载按法律规定执行(3)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记载则产生法律效力(4)记载不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的事项记不记载都不产生法律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 任,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签章(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

12、定的,票据无效。(2)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 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3.出票人的责任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或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 当向持票人清偿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题判断题】(2009年)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的任意记载事项。“不得转让”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根据规定,任意记载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本题中,支票上已经记载了“不得转让

13、”字样,那么该支票就是不得转让的。,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二)背书1.背书的种类背书分为转让背书和非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分为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1)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2)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 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 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 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

14、中, 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并不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是非转让背书。,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题判断题】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正确答案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委托收款。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委托收款背书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据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2.背书记载事项(1)必须记载事项背书

15、人名称(2)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注意】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 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粘单的使用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题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当事人中,应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 )。A.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B.票据上最后一手背书的背书人C.票据上第一手背书的背书人D.粘单上第一手背书的被背书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票据背书。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汇票

16、和粘单的粘接处 签章。第一记载人,是该次背书的背书人。,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4.背书连续(1)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2)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注意】非转让背书,不影响背书的连续性。,第三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5.不得进行的背书(1)条件背书条件无效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票据上的效力”。(2)部分背书背书无效部分背书是指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3)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得背书转让;(丧失流通性)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其只对直接的被背书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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