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甘肃三支基层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民事代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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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三支基层考试 在线咨询。点此查看甘肃三支基层考通关秘籍一、民事代理行为的基本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意思表示,而其法律效果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代理在性质上属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二、民事代理行为的法律特征第一,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2、从事代理行为;第三,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第四,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民事代理行为的分类(1)委托代理、法定代理与指定代理:依代理权产生原因不同而划分。委托代理的代理权产生依据是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该委托授权行为是一种单方的不要式的法律行为。(2)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民法通则意见第 79 条:共同代理式整个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权的代理。其共同代理人的责任承担,并非当然的连带责任。(3)本代理与复代理(4)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公考课程、题库、热点、视频、资讯请点击访问甘肃三支基础考试网。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应多看多练,中公教育为考生总结的三支基层每月模考可以帮助考试更精准地备考。中公教育公务员考试培训与辅导专家提醒您,备考有计划,才能在公考大战中拔得头筹! 甘肃三支基层考试点击查看中公教育点击查看三支基层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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