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教简报ppt - 幼儿教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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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幼兒教保,我國六歲前的孩子所接受的教育,皆屬於學前教育的階段,也就是幼兒教保的時間。 廣義:學前兒童所接觸的各種教育機會。 狹義:專為幼兒設立的教保機構。,行政,中文意思為某一機構的組織與功能。 英文意思為管理或導引事務之意。 政治層面: 辭海解釋為凡立法、司法之外的一切 統治作用。 管理層面: 費堯行政是由計畫、組織、命令、協調、控制等功能所構成。,行政,古立克烏偉克行政是計畫、組織、 人員、指導、協調、報告、預算等 繼續不斷的歷程。 公共政策層面: 吳清基博士行政是一個機關有效的管 理人、事、財、物等行為,以達成工 作目標的過程。,教育行政學校行政,教育行政:國家對教育事業的行政 英國教育

2、學者保爾弗認為教育行政的目的,使適當的學生,在適當的情況下,從適當的教師,接受適當的教育。學生情況教師教育,教育行政學校行政,學校行政:學校機關依據教育原則 ,運用有效和科學的方法,對於學校內的人、事、財、物等業務,做最妥善的管理,以促進學校的進步,並達成教育的目的。,幼兒教保行政,涵義實施幼兒教保的機構,依據教育原理、 經濟原則和教育法令 ,運用有效的科學化、 專業化管理,經營一個具學術、 人性、 績效的環境,以達成幼兒教保的目標。,幼兒教保機構,我國義務教育的範圍,入學年齡的訂定在滿六足歲至十五歲,六歲以前則視為學前教育或是幼兒教育的階段,政府並未強制入學。 而現今的幼兒教保機構有: 托兒

3、所 幼稚園 育幼院及殘障福利機構,托兒所,回顧: 南宋高宗為貧民棄殺的幼兒所設的舉子倉 理宗設置收養貧民子弟的慈幼局 此類機構在清康熙及清雍正時期達到高峰,托兒所教保目標,以健康教育、生活教育、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密切配合,以達成目標。 依據托兒所設施標準第三章之規定 增進兒童身心之健康、 培養兒童優良之習慣、 啟發兒童基本之生活知能、 增進兒童之快樂和幸福,托兒所宗旨 以下依台灣省托兒所設施規範,托兒所以促進嬰幼兒之身心健全發展,並配合家庭及社會需要,增進兒童福祉為宗旨。,托兒所目標 以下依台灣省托兒所設施規範,托兒所應以提供下列服務為目標: 一、嬰幼兒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 二、嬰幼兒

4、健康管理。 三、嬰幼兒教保服務。 四、親子活動、親職教育及家庭輔導。 五、其他有益嬰幼兒身心發展之服務。,托兒所設立主體 依據托兒所設置辦法第二章,政府設立 機關、學校、團體、工廠、 公司附設 私人創設,托兒所收托對象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的規定,1.托嬰業務:指收托一個月以上未滿二歲嬰幼兒之業務。 2.托兒業務:指收托滿二歲至未滿六歲幼兒之業務。,補充,以下依台灣省托兒所設施規範 1.托嬰業務:指收托一個月以上未滿二歲嬰幼兒之業務。 2.托兒業務:指收托二歲以上學齡前幼兒之業務。,收托方式區分,托嬰部宜以半日為原則 依托兒所設置辦法規定 1.半日托:36hr 2.全日托:712hr 3.全托:2

5、4hr,以收托方式區分 以下依台灣省托兒所設施規範,.半日托:每日收托時間未滿六小時者。 2.日 托:每日收托時間為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3.全 托:每日收托時間十二小時以上者。 4.臨時托:家長因臨時有事故送托者,每次不得超過十二小時。,補充:以設立單位區分,以下依台灣省托兒所設施規範 .公立:由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設立者。 2.私立:由私人或團體設立者。 托兒所之設立,須經由主管機關核准立案後,始能辦理收扥業務,托兒所種類,員工日間托兒所 職業婦女日間托兒所 村里托兒所 家庭服務托兒所 軍眷服務托兒所 社會服務托兒所 特殊幼兒托兒所 實驗性托兒所,托兒所人員編制,依托兒所設置辦法規定

6、 社會工作員視需要設置,托兒所人員編制 依台灣省托兒所設施規範,依收托對象配置專業人員,標準如下: l.托嬰業務:收托一月以上未滿二歲之兒童,每五人置護理人員或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或保母一人,未滿五人以五人計。 2.托兒業務:收托二歲以上兒童,每十五至三十人置保育人員或助理保育人員一人,未滿十五人以十五人計。 置護理人員至少一人,托兒所主管機關,補充目前鄉鎮托兒所實際情況,補充目前縣轄市托兒所實際情況,托兒所收費,托兒所設置辦法第十六條:收費標準應由當地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訂定 托兒所設置辦法第十七條:應提供10%為減免費名額,給家境清寒之兒童申請減免費優待,實施情形應按期列冊,報請當地主管機

7、關核備 托兒所設置辦法第十八條:可接受外界之補助,補助金限用在減免兒童納費及增加設備,年終造冊報請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幼稚園,教育部於民國11年,頒布學制,正式將幼稚園納入學制體系 早期的幼教一昧地效法日本或美國 ,經過國人多年的努力,目前民間機構 、宗教團體等都投入辦學行列,此外,在軟硬體上的努力,大家都投入相當多的心血,使得幼稚園越來越生氣盎然。,幼稚園教育目標,幼稚教育法第三條: 幼稚教育的實施應以健康教育、生活教 育及倫理教育為主,並與家庭教育相互配合 幼稚教育目標: 維護兒童身心健康、養成兒童良好習慣 充實兒童生活經驗、增進兒童倫理觀念 培養兒童合群習性,幼稚園,設立宗旨:幼稚教育法第

8、一條,幼稚教育以促進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為宗旨 設置主體:幼稚教育法第四條規定 公立:1.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 2.由師資培育機構附設 3.公立國民小學附設 私立:非上述所列者,皆為私立,幼稚園,招收對象:幼稚教育法第二條規定,幼稚教育係指四歲至入國民小學前的兒童 教保方式: 全日制或半日制 編制: 幼稚教育法第八條,施行細則第七條,按幼兒年齡分組, 四歲組小班及五歲組大班 每班以人為限,教師位,幼稚園主管機關,幼稚園收費,幼稚教育法第十七條規定,公私立幼稚園收費項目、用途及數額,須經所在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育幼院及殘障福利機構,環境特殊、身心特殊的孩子,則需暫時或長時間地在教養機構、育幼院

9、成長,所以兒童福利事業的觸角,必須主動積極地伸向每一個需要的孩子和家庭。 秦朝:管仲曾行九惠之教,是當時慈幼工作的重點之首。 清朝:世祖及孝庄皇后,育幼院及殘障福利機構,育幼院的設置:依據兒童福利法及育幼院扶助辦法。 備註:目前兒童福利法已修改為青少年兒童福利法,育幼院及殘障福利機構,育幼院的收受對象 1.家庭父母有變故的 2.流浪無依的 3.被遺棄的 4.身心殘障的 收容年齡:未滿15歲,必要時延長到18歲,台灣目前育幼院之概況,補充,第三條:兒童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予收容 嚴重傳染病 精神病 患有非短期可以治療之疾病,補充,收容程序:依據育幼院扶助兒童辦法第六條:育幼院收容兒童,依下列規定辦

10、理 合於兒童福利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情事者,應由當地社政機關函請育幼院收容 流浪無依或被遺棄兒童,應由當地警察機關函請育幼院收容 其他應由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向育幼院申請,補充,育幼院幼童費用:依據育幼院扶助兒童辦法第五條:收容之兒童所需生活、教育費用,由育幼院負擔。 其他有關育幼院的法規: 第七條:育幼院受機關團體委託收容兒童,應報請本府社會處核准後辦理,補充,第八條:兒童入院時,除流浪無依或被遺棄兒童外,應繳原住地遷出戶籍登記申請書,並由育幼院發給申請收容人在院證,作為請假或申請出院時之憑證。出院時,應填具出院書,繳回使用公物及在院證,並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第九條:兒童入院後,其父母、監護人或

11、親屬得於規定時間,來院探視。,補充,第十條:收容之兒童,得由其父母或監護人隨時申請出院。 第十一條:兒童入院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育幼院應通知原申請收容人於限期內辦理出院,逾期不出院者,由育幼院轉送其他適當場所習藝教養。 A.被收容原因消失者 B.已滿收容限齡者 C.肢體殘障或智能不足者,已能自行照顧生活 起居,並可與家屬正常相處者 D.因特殊事故經育幼院院務會議通過者,補充,第十二條:兒童因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之變故死亡者,育幼院應通知原申請收容人,並料理善後。 第十三條:收容之兒童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得有育幼院介紹至適當家庭收養: A.棄嬰無父母或監護人者 B.經其父母或監護人書面同意由育幼

12、院 代行監護權並擇人收養者,補充,第十四條:合於下列規定者,得填具申請書、健康證明書及保證書,向育幼院申請收養兒童: A.夫妻身心健全,一方年滿三十歲,未 滿五十五歲者。 B.有固定住所及正當職業或相當資產者。 C.無親生子女或養子女,或僅有親生子 欲收養女或僅有親生女欲收養子者。,補充,第十五條:收養之申請,經育幼院調查認可,報請本府社會處核准後,通知原申請人辦裡收養手續,並得視實際需要先於半年之試養。 第十六條:收養人應自收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戶籍機關為收養之登記,並將登記後之戶籍謄本,送請育幼院備查。被收養人未成年前,住所遷移時,應即通知育幼院。,補充,第十七條:育幼院不得將兒童之父母或

13、監護人及收養人之姓名、身分、住址告知任何人。 第十八條:育幼院對被收養或出院之兒童,在未成年前,得視實際需要,派員或委託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查視其生活狀況,並作成紀錄,存備查考。,其他特殊福利機構,其他特殊福利機構,殘障福利機構設立之目標:根據殘障福利法第一條:政府為維護殘障者之生活,舉辦各項福利措施,並扶助其自力更生。,其他特殊福利機構,殘障福利機構主管機關:根據殘障福利法第二條:殘障福利機構:在中央為內政部,直轄市為社會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其他特殊福利機構,殘障福利機構收受對象:根據殘障福利法第三條:本法所稱殘障者,以合於中央主管機關所定等級之下列殘障並領有殘障手冊者為範圍: 視覺殘障者

14、聽覺或平衡機能殘障者 聲音機能或語言機能殘障者 肢體殘障者 智能不足者 多重殘障者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殘障者,其他特殊福利機構,殘障者申請殘障手冊,應檢附公立醫療院、所或復健機構診斷書,提出於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核轉直轄市社會局或縣市政府發給。前項申請,得由他人代理之;殘障手冊應行規定事項及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他特殊福利機構,殘障福利機構類別:根據殘障福利法第八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按需要 ,設立或獎勵民間設立下列各類殘障福利機構: 盲人教養機構 聾啞教養機構 隻體殘障者教養機構 智能不足者教養機構 傷殘重健機構 重殘養護機構 其他服務及育樂機構,其他特殊福利機構,前項機構

15、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民間設立各類殘障福利機構之獎勵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對各類殘障福利機構,應予輔導、監督及評鑑。,其他特殊福利機構,殘障者收容教養費用:教養費依殘障等級不同而有所區別: 智能不足一級及多重障礙者:教養費以台灣省政府當年公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2.5倍計算。 智能不足二、三級及肢體殘障一級者:教養費以台灣省政府當年公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2倍計算。 肢體殘障二、三級者:教養費以台灣省政府當年公佈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1倍計算,另政府訂有補助教養費之標準。,其他特殊福利機構,教保方式: 1.住宿教養 2.日間托育 3.職業訓練,特殊福利機

16、構簡介,民國前年英國人甘雨霖於台南設立盲啞學校,開啟台灣地區身心殘障學校教育。 台灣實施身心殘障教育已經有百年的歷史,從盲嚨教育與肢體教育開始,漸及於智能不足的兒童教育、語言障礙、情緒困擾及資賦優異兒童教育,對中、重度與多重障礙、極重度兒童教育的開拓,也不遺餘力。,特殊福利機構,行政體系:本省特殊教育行政業務,在教育廳第一科置特殊教育股,專責辦理全省特殊教育行政業務,頗能發揮協調及推動督導之角色及功能。 增班設校: 積極增設特殊教育學校,特殊福利機構,師資培育與進修: 委請師範院校辦理各類師資培訓 辦理各類特殊學校教師教學研討會 舉辦學前特殊教育教師教學研習會 召開特殊教育教師職業教育研習 舉辦優良教材教具展覽及學生才藝表演 補助各縣市規劃辦理教師研習及進修,內政部台南教養院,收容歲以上重度、極重度智能障礙暨多重障礙者,給予完善的教養照顧及職業陶冶訓練,培養其獨立生活的能力 ,進而授予簡易謀生技藝,使其能回歸社會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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