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十 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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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二十章,再审程序,2,第一节 再审程序概述,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再审程序,是指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基于法律规定的特别事由,再次进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与第二审程序的区别 (1)程序的性质不同 (2)启动的主体不同 (3)启动程序的要件不同 (4)受理和审理的法院不同,3,(5)程序的效果不同 二、再审程序的特征 1.它是审级制度结构之外的救济程序。 2.法院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存在严重错误,程序才能启动。 3.启动程序的主体不限于当事人。 4.再审案件没有专门的独立的审判程序。,4,第二节 当事人申请再审,一、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概念 当事人认为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

2、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或者提出证据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在调解时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和重新裁判的诉讼行为。 申请再审与申诉的区别:性质不同,条件不同,效力不同。,5,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一)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 (二)具有法定的申请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6,(5)对审

3、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7,(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必须

4、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8,(四)必须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可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两类特殊情形:一是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为了维稳。二是双方都是公民,为其节约诉讼成本。,9,(五)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案件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

5、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涉及判决中已经分割的财产,人民法院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审理;如果涉及判决中未作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2.按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10,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第203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11,第204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

6、,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12,第三节 法院决定再审,第198条:“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

7、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13,一、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适用条件 1、案件的性质必须是诉讼案件。 2、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必须确有错误。 4、必须由法定的主体提起或者决定。 ()本法院决定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 (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或者指令再审,14,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抗诉引起再审,第20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

8、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15,新增第20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

9、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新增第210条:“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16,第211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同一下级法院不能对同一案件来回进行两次再审 ) 第212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

10、”,17,第五节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一、再审的进行 (一)裁定中止原裁判或者调解书的执行 第206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二)另行组成合议庭 (三)分别适用第一、二审程序进行审理,18,二、再审案件的裁判 (一)维持原裁判或维持原审调解 (二)达成调解 (三)更正原裁判或原审调解。 (四)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审案件的审限自决定再审的次日起计算,分别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的规定。再审法院宣告判决,既可自行宣判,也可委托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当事人所在地的

11、人民法院代行宣判。但无论在何地宣判,一律公开进行。,19,第二十一章 特别程序,一、特别程序的特点 (一)各种特殊类型案件所适用的具体审判程序不尽相同 (二)审判目的是对某种法律事实或者权利的实际状况进行确认 (三)没有对方当事人 (四)审判组织形式一般采用独任制 (五)审级制度为一审终审制,20,(六)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七)审结期限短 (八)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选民资格案件 三、宣告公民失踪、宣告死亡 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六、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新增) 七、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新增),21,第二十二章 督促程序,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人

12、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附有条件的支付令,催促债务人限期履行义务,若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书面异议,则该支付令具有执行力的一种特殊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22,(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三、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一)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二)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四)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13、23,债权人申请,受 理,审查,发出 支付令,提出书面异议,裁定终结 督促程序,收到后15日内清偿 否则可强制执行,24,第二十三章 公示催告程序,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人民法院根据因故失去有价证券的最后持有人的申请,以公示的方式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无人申报权利,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特征 (一)程序的非讼性 (二)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三)程序制度的独特性,25,1.公示催告程序由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构成。 2.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均由申请人申请启动。 3.公示催告程序的两个阶段可以由两个不同的审判组织进行审理。 4.公示催

14、告程序主要适用书面审查和公告的方式进行审理。 三、我国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 (二)依法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主要有股票和提单,26,法院受理申请人的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发出公告,期间最短不得少于60日 公示催告公告效力:第一、限制票据流通;第二、推定排除其他利害关系人。,主体票据的最后持有人 事项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和支票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 原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案件管辖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方式书面,公示 催告 申请,审 查,发出 止付 通知,权利 申报 公告,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同时通知付款人停止支付。付

15、款人收到停止支付通知后,应当停止支付。,申报权利的主体必须是持票人且须与票据存在利害关系。 申报权利的地点发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 申报权利的形式书面 申报权利产生的法律后果:一是驳回申报;二是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 报 权 利,除权 判决,除权判决的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人应当自申报权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1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除权判决的效力1.票据失去效力;2.失票人恢复权利;3.公示催告程序终结,27,第二十六章 执行程序,一、民事执行的概念 民事执行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行使民事执行权,采取强制性的执行措施,迫使拒绝履行义务的当

16、事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权利的法律行为。,28,二、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执行原则 (二)执行标的有限原则 (三)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四)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原则 (五)执行效益原则 三、民事执行法 1.并入民事诉讼法 2.编入破产法 3.制定单行法,29,三、执行主体 (一)执行机关 除人民法庭审执合一外,其余审执分立 (二)执行当事人 (三)执行参与人 协助执行人;执行见证人等,30,四、执行标的 (一)执行标的的概念 (二)财产执行的标的 (三)行为执行的标的可替代行为 (四)人身执行的标的 1人的身体;2人的自由。,31,五、执行依据 (一)执行依据的概念和特征 (二)执行依据的种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 2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32,六、执行管辖 (一)级别管辖 (二)地域管辖 第224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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