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课件】国际 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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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商法,屈广清 主编,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1.1国际商法的历史 1.2国际商法的渊源 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1.1国际商法的历史,1.1.1国际商法的概述 1.1.2国际商法的历史 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1.1.4国际商法的特点,1.1.1国际商法的概述,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的基础和核心:合同法、代理法。 直接调整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法、票据法、电子商务法。 有关管理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组织法、海上运输与保险法、商品责任法。 处理国际商事争议的法律规范: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诉讼。,1.1.

2、2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法国际性”的发展过程。 罗得法是古代商法的最初形式。 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 16世纪后,商人习惯法变为国内法。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商法恢复了国际性和统一性。,1.1.3国际商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法与国内商法,1.1.4国际商法的特点,国际商法的技术性 国际商法的统一性 国际商法的迅捷性,1.2国际商法的渊源,1.2.1国际条约 1.2.2国际商事惯例 1.2.3国内商事法,1.2.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的分类。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主要渊源,

3、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作为国际商法渊源的国际条约从两个角度分为:专门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包含商事条款的一般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与转化为国内法的国际条约的效力:直接承认国际条约优先适用;只有经议会立法手续,转为国内法才能在国内适用;主张自动执行的条约优于国内法。,1.2.2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 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1.2.3国内商事法,国家的管辖权决定: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 国际商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所决定:可选择适用国际条约、国际通用惯例或

4、国内立法。 冲突规范指引确定:选择适用一国的法律规范,不但包括该国的实体规范,还包括其冲突规范。,1.3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1.3.1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民商合一。只有民法典,不制订单独的商法典,只是根据需要制订单行的商事法规;商事单行法只是民法的补充。民商分立。民法与商法的区别表现在:商事关系有着与民事关系不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商法所确立的一些制度只适用于商事关系,而不适用于民事关系;商法受习惯法和国际商业惯例影响较大。民法与商法的适用规则。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商法应得到优先适用;商法中没有

5、做出规定的事项,则适用民法中的一般原则;商法的效力优于民法。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法国商事法,法国的商事法。法国商法典是近代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商法典,开创了民商分离的立法先河。 法国商法典的制订标志着近代商法已经形成,且已取得与民法同等重要的地位。 法国商法典否定了中世纪商法只以商人作为适用对象,确立了以商行为为基础,凡实施商行为,无论其是否是商人,均适用商法,从而将商人法转变为商行为法。,德国商事法,1900年德国商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同时生效。 1900年的德国商法典体现了较好的立法技术,在新法典中形成了新商人法主义的立法体系,以商主体作为确定商行为和商事关系的标准,形成了德国商法典的立法

6、体系,这一体系表现为:首先,强调商主体资格的认定,并将其作为商法适用的一般前提,将商行为原理引入商业登记制度,以此保障商法调整范围的确定性和能够全面对一切营利性活动实施控制。其次,强调对商行为内涵的一般概括,并将之作为确定商主体商法身份的基本标准。最后,强调商法对一些商事基本原则的抽象性规定,将之作为商法总则的内容。,1.3.2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英国商事法。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英国的第一部公司法是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英国的票据法指英国1882年的汇票法、1957年的

7、支票法、1970年的金融法、1971年的银行和金融交易法、1917年的公证期间汇票法及有关修订案和判例规则。 美国商事法。美国与英国同是英美法系的典型代表国家,最典型的商事立法当属美国的统一商法典。它是由美国法学会和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合作制订的,最初公布是在1952年。,表1-1 统一商法典主要内容,第2章 商事组织法,2.1合伙法 2.2公司法 2.3有限责任公司 2.4股份有限公司 2.5欧洲公司法,2.1合伙法,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 2.1.2特殊合伙 2.1.3合伙的成立 2.1.4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 2.1.5合伙的解散,2.1.1合伙的概念与特征,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8、合伙人为了经营共同的事业共同出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而组成的商事组织。 合伙组织的法律特点:以合伙协议为成立基础;合伙由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1.2特殊合伙,隐名合伙。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合伙所经营的事业出资,不参与合伙的经营管理,但分享合伙营业所得的收益,分担合伙所受损失的合伙类型。其特点是隐名合伙人的出资归入营业中的营业财产,隐名合伙分享合伙的利润,分担合伙的损失,但并不参加营业。 有限合伙指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形式。,2.1.3合伙的成立,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合伙组织成立的必要条件,由于多数国家产

9、不赋予合伙以法人资格,合伙协议就成为合伙成立,合伙人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依据。 合伙的登记。合伙的登记各国要求不同。无论在名称上,还是在人数上,各国一般都对合伙的成立有一定的限制。,2.1.4合伙的内部与外部关系,合伙的内部关系指合伙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事务执行、经营管理以及损益的分配等问题。 合伙的外部关系指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它主要涉及合伙组织的对外代表权,合伙组织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关系等问题。,2.1.5合伙的解散,合伙的解散是指合伙组织因某些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使其民事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情形。 合伙组织解散有三种情况:一是协议解散;二是依法解散;三是强制

10、解散。 合伙解散要组织债权债务清算。,2.2公司法,2.2.1 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 2.2.2各国的公司法简介 2.2.3公司的种类,2.2.1 公司的基本法律问题,公司是依法定程序成立,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公司的法律特点:公司是社团法人;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2.2.2各国的公司法简介,法国公司法1.法国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属于商法的范畴;2.法国第一部近代公司立法是1807年的商法典;1867年法国颁布了公司法,对公司制度做了专门的规定;3.由于法国商法典制定得较早,而有限责任公司出现得又较晚,法典中规定的公司类型不全,因此,在1925年,又制定了单行的公司条例有限公司法,正式承

11、认了有限公司的法律制度; 4.在1966年,法国又制定了统一的商事公司法。,德国公司法1.德国也属于民商分立的国家,公司法属于商法的一部分;2.最早在1861年颁布的商法典中对有关商事公司的内容做了规定,在1892年,颁布了单行的有限公司法,在1897年进行了修改;3.1937年颁布的股份法取代了商法典中对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规定,确立了德国的公司法制度。,各国的公司法简介,英国公司法1.英国最早在1720年实施了有关公司制度的布伯尔法(Bubble Act 1720),1825年后,相继颁布了一系列单行的司法规;2.1862年,英国首次颁布了以公司法命名的法律,此后,公司法经过了数次

12、修改;3.1944年,英国制定的合作股份公司法中确立了公司发起人数、法定资本注册、保护投资者利益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至今仍是各国公司法的重要内容。4.英国加入欧洲经济共同体后,根据欧洲公司法指令,以及欧盟理事会新的关于欧洲公司法规范生效后(2004年10月),公司法势必还要做出进一步的修改。,美国公司法1.美国联邦议会没有公司法方面的立法权,各州有公司法的立法权。2.美国统一州法律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分别在1928年和1950年制定的统一公司法和示范公司法,尤其是美国法学会制定的示范公司法,对各州的公司立法影响较大,经过6次修改,1984年的新版本示范公司法修正本,在短时间内得到了许多州的采用。

13、,2.2.3公司的种类,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公司,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公司企业。 无限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无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股东应为自然人;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是指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无限责任股东和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 两合公司具有以下法律特征具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的双重性质;不同性质的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不同 ;法律地位更接近于无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法语的简称为SARL,指由一定数量的股东组成的,股东

14、共同出资,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特点有:股东人数受法律限制;股东负有限责任 ;不公开发行股票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称为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美国称为“share corporation”,指由一定数目以上的人组成的,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就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有以下特点:股份有限公司是典型的法人组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公开发行股票。股份有限公司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2.3有限责任公司,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 2.3.2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2.3.

15、3公司的内部关系 2.3.4公司的解散与清算,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发起人发起成立。发起设立的方式相对于募集方式设立而言,募集设立是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由于有限公司不能向公众募集资本,因此,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订立公司章程。由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订立章程,是各国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章程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公司的名称和地址,公司的名称中应写明“有限”或“有限责任”的字样;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其住所;公司的注册资本总额、股东的个人出资额及出资方式;盈余及亏损的分配比例和标准;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公司的机构、产生办法、职权及议事规

16、则;公司公告的方式;公司的解散事由及清算方法;订立章程的日期等。,2.3.1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程序(续),缴纳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订立后,股东即应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股东所人缴的出资额,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的出资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实物或其他的财产权,如果股东以实物、工业产权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依照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办理财产权转移的手续。 登记。公司在订立章程、认缴清出资并经过法定的检验机构验资后,应向国家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3.2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 董事会或经理 监事会或监察人,股东会,公司的股东会由所有的股东组成,多数国家的法

17、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国国民,也可以是外国国民,可以是完全行为能力人,也可以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人,但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则不能成为公司的发起人股东。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利机构,也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但股东会并不能对外代表公司,也不能对内执行业务,股东会不是公司的常设管理机构,一般是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的方式来行使权利。有限责任公司应设立股东会,股东会通过定期会议(一般是一年一次)来决定公司的股息方案,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报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任命公司的董事等事项。股东会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在一定数量的股东、董事或监事的提议下,就可以召开临时的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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