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第九章明代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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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明代的法律制度,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 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 第三节 明代司法制度的发展变化 本章重点 明初的立法思想;大明律的制定过程;明大诰与明会典的结构特点;明代刑罚制度的变化;“厂卫”和“会审”制度 本章难点 明朝加强皇权专制的表现,第一节 明初立法思想与立法概况,一、立法思想 1、“明刑弼教”、“重典治国”的原则 “明刑弼教”一词最早见于尚书大禹谟中“明于五刑,以弼五教”之语,后人简称“明刑弼教”。 著名理学家朱熹从礼法合一角度对“明刑弼教”进一步说明:“故圣人之治,为之教以明之,为之刑以弼之,虽其所施或先或后,或缓或急,而其叮咛深切之意,未尝不在乎此也

2、。”,朱元璋 朱熹,中国封建法制指导原则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 明刑弼教 “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成为明初司法的具体指导思想。 2、“明礼导民”、“定律以绳顽”的礼法结合原则 明太祖朱元璋在颁布大明律时曾宣布,他仿效古制治理天下,申明礼义以教导人民,制定法律以惩罚顽劣,从而将礼、律明确地结合在一起,使礼、律各得其用,相辅相成,共同为明朝的封建统治服务。,二、立法概况 1、大明律的制定与颁行 大明律是明太祖朱元璋命大臣参照唐律并总结明朝建立后三十年间立法和司法的经验而制定的。其制定过程分四个阶段:草创于吴元年(公元1367年);更定于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整齐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

3、;至洪武三十年(公元1389年)定型。 洪武三十年最后修订颁行的大明律共分7篇,30卷,460条。具体篇目是:名例律一卷四十七条、吏律二卷三十三条、户律七卷九十五条、礼律二卷二十六条、,兵律五卷七十五条、刑律十一卷一百七十一条、工律二卷十三条。其主要特点有: 第一,在体例上有所创新。大明律将唐律的十二篇改为七篇,除第一篇仍为名例律外,其他六篇则按六部设目,并在卷首附有“五刑之图”、“狱具之图”、“丧服总图”、“六赃图”等图表,以便援引者查阅。 第二,在内容上注重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大明律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犯罪,对谋反、谋大逆等罪的处刑皆比唐律加重,而对妨害礼教和风化犯罪的处刑

4、比唐律减轻。,2、编纂明大诰 明大诰是朱元璋在洪武年间,在实行“重典治国”过程中颁行的特别法规。朱元璋将其若干年来“重典治国”的一些典型案例加工整理,加上自己的训导,在洪武十八年颁布御制大诰(大诰一编)七十四条,洪武十九年颁布御制大诰续编八十七条,御制大诰三编四十三条,洪武二十年颁布大诰武臣三十二条。,这四编二百三十六条组成明大诰,作为惩治贪官污吏、惩治顽民的标准。朱元璋在颁行大诰初编时宣布:“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有者可减罪一等。无者,各加罪一等。” 3、汇编明会典 明会典是明朝官修的以调整封建国家行政活动为内容的法典。从明英宗正统年间开始编纂,于明孝宗弘治十五年

5、(公元1502年)纂成,共一百八十卷,但未颁行。于明武宗正德四年(公元1509年)正式颁行天下,称为正德会典。,后来又经世宗、神宗等朝重修,至明神宗万历十五年(公元1587年)纂成万历重修会典,共二百二十八卷。明会典汇集了明朝一些重要典章法令,如皇明祖训、大诰、大明令、洪武礼制、诸司执掌等,所以是研究明朝法令制度的重要资料。它以六部官制为纲,规定了文武衙门的组成、权限和活动原则。其中文职衙门部分二百二十六卷,首卷为宗人府,其下依次是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及都察院、六科与各寺、府、监、司。武职衙门部分共二卷,包括五军都督府及各卫等。,4、删修条例 条例,简称例,指单行法规。在明代,律、例并行

6、。明朝初年,统治者对律、例的解释是:“律者万世之常法,例者一时之旨意。”即律是永久的普遍适用的法典,例则是适用一时的“权宜之法”。 真犯、杂犯死罪条例是关于死罪严重程度、量刑轻重、处刑期限的规范。真犯指情节、性质严重的死罪,常赦不原,减一等仍为流刑,且执行不待时;杂犯指某些性质、情节不太严重的死罪,判决后不马上执行,等秋审、朝审时再行处理,并可比五年徒论赎。,神宗万历十三年(公元1585年),刑部尚书舒化等编辑嘉靖三十四年(公元1555年)以后诏令及捕盗条格等中与刑名相关部分,共计382条,分类附于律文之后,作为明律正文的附注。至此,明代以律为主,以条例为附注补充的律例合编体制确定下来。采用律

7、例合编体例编纂的大明律集解附例最终改变了唐宋以来法典编纂的惯例,并且对后来建立的清王朝带来直接的影响。,第二节 明代法律内容的发展及其特点,一、明代行政立法 1、皇权专制的内阁与六部 明初沿用元制,设中书省为全国最高行政机关。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明太祖朱元璋以宰相胡惟庸谋反为由,趁机裁撤中书省,废除宰相,由皇帝亲自接管六部。并下令:“今后臣下有敢再议奏请设立宰相者,文武群臣即时劾奏,处以重刑。”至此,在中国历史上延续了一千多年的宰相制度和七百多年的三省制度宣告完结。,为革除此弊,遂有内阁的设立,作为皇帝的秘书处,协助皇帝处理大量的公文奏章。洪武十五年仿宋制设殿阁大学士,成祖以后改称“

8、内阁大学士”,又因其办事地点在皇宫内,故称“内阁”。 洪武十三年废中书省以后,六部的职权和地位大大提高,成为直接对皇帝负责的中央最高一级行政机关,六部各设尚书一人,正二品,左右侍郎各一人,正三品。下置各司设郎中一人,正五品;员外郎一人,从五品。,2、通政使司和廷议制度 通政使司始设于太祖洪武十年,朱元璋说:置通政使司是为了“有喉舌之司,以通上下之情”,“政犹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明代的通政使司实际上是朝廷负责收管内外奏章的机构。 廷议即廷臣会议,是明朝朝廷的议事制度。明代廷议之事均为“事关大利害”的政事,须廷臣集议。廷议的具体方式多为按部门以商讨问题的形式进行。廷议的结果须上奏皇帝,

9、廷议意见不一致时,应摘要奏闻皇帝作裁决。明代除廷议外,还有“朝议”和“部议”制度。,3、地方省、府、州、县制度 明代的地方行政机构基本上分为省、府、县三级。明初沿用元制,将行中书省作为地方最高一级行政机构。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明朝在保留原行省区划的情况下,改革行省体制,设承宣布政使司掌行政,布政使为一省行政长官。设提刑按察使司,掌一省法律监察事务。设都指挥使司掌军政,都指挥使为一省最高军事长官。三者又俗称“藩司”、“臬司”和“都司”,合称为“三司”。,4、官吏的管理 明朝选拔官吏的途径有科举考试、荐举贤才和学校培养等多种,但以科举考试为主。明朝的科举考试大致分为四级。 “童试”州、县考

10、试“秀才” “乡试”各省布政司考试“举人” “会试”礼部贡院考试 “贡士” “殿试”皇帝主持的最高级考试“进士” “状元”、“榜眼”、“探花” 考试内容仍以“四书”、“五经”为主,采用“八股文”形式。,明朝官吏考课制度主要有“考满”和“考察”两种。“考满”是对任期满一定年限的官吏的考评。内外官任职满三年为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通过考核政绩,将官吏评为上、中、下三等,即称职、平常、不称职。然后根据等级决定其升迁、调任或降级。 “考察法”规定:京官六年一察,称“京察”;外官三年一察,称“外察”。其中的“京察”有“一贪,二酷,三浮躁,四不及,五老,六病,七罢,八不谨”之法。京官自陈其状,由皇

11、帝决定去留。“五品以上老、病者致仕,浮躁不及者降调,疲软不谨者闲住,贪酷者贬为民。”,二、明代刑事立法的发展 1、“轻其轻罪、重其重罪”的刑法原则 所谓“轻其轻,重其重”,是指在相同罪名的处罚程度上 ,明律“重唐律之所重,轻唐律之所轻”。也就是说,凡是唐律中被当作重罪处罚的,明律的量刑比唐律更重,凡是唐律中的一些轻罪条款,明律的处罚较唐律更轻。明律的“重其所重”,主要体现在一些政治性犯罪、严重的逆伦犯罪及损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方面。清朝学者谓:“大体事关贼盗及帑项钱粮等事,明律皆较唐律为重。”至于“轻唐律之所轻”,主要是体现在“事关典礼及风俗教化”等方面。,2、严法整饬吏治与重典惩治贪官 明律沿用

12、唐律“六赃”罪名,把贪赃分为六种:常人盗、窃盗、监守盗、枉法、不枉法、坐赃。 在对官吏的处罚上,朱元璋创设了“剥皮实草”之刑。凡赃满六十两以上的官吏,都捉到所在府、州、县、卫衙门左边专设的“皮场庙”剥皮,皮剥下后填上稻草,然后摆在官府公堂旁边,使后继官员触目惊心。另外,在府、州、县及乡之里社设立申明亭,“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亭,以示戒”。申明亭是各乡张贴榜文、申明教化的亭子,始设于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奸党罪”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新增加的政治性罪名,目的是打击臣下“朋比结党”的行为,消除对皇权的威胁。大明律“吏律”中“奸党”条规定:“凡奸邪进谗言左使杀人者,斩;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

13、小官巧言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法律,听从主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交结近侍官员”罪和“上言宰政大臣美政才德”罪也是朱元璋在制定大明律时新增加的罪名。此二罪从实质上看,是“奸党”罪的延伸与发展。“交结近侍官员”罪指禁止朝官与近侍官员交结,禁止地方官员与朝官交结,禁止京官与京城家资富厚之人交结。 大明律吏律规定:“若有上言宰政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究来历明白,本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该宰政大臣知情者,与之同罪”。,3、刑罚制度的变化 充军刑虽然宋元时期已经存在,但使其发展成为正式刑

14、却始于明代。从字面上理解,“充军”是将犯罪人发配至边疆充当军士,但实际上是将犯罪人发往蛮荒之地做苦役。明初充军分极边、烟瘴、边远、边卫、沿海、附近六等。定制后的五等充军刑称为“五军”。充军远近不等,从四千里到一千里,凡充军者均行杖刑一百。充军分为“终身”、“永远”两种,终身充军是指本人充军到死,死后刑罚执行完毕;永远充军是指本人死后,还要罚及子孙,由后代接替继续充军,直至“丁尽户绝”为止。,枷号刑创立于明初,是指强制罪犯戴枷于监狱外或官府衙门前示众,以示羞辱,使之痛苦。明代的枷号有断趾枷令、常枷号令、枷项游历之分。“枷项游历”就是将犯罪人戴上木枷,由兵丁看守,游街示众。在明朝,枷项游历多用于逆

15、伦、风化、强盗等影响较大的案件。枷号的刑期为一月、二月、三月、六月、永远五种。枷号重量有十几斤至几十斤不等,最重者达到一百五十斤。 廷杖在明律中并无规定,所以廷杖是一种法外刑罚。廷杖经常用于殿廷之上,由司礼监监刑,锦衣卫施行,对冒犯皇帝的大臣施以杖刑。,4、加强文化思想专制的“文字狱” 大明律吏律公式门中有“上书奏事犯讳”条规定:“凡上书若奏事误犯御名及庙讳者,杖八十;余文书误犯者,笞四十;若为名字触犯者,杖一百。” 所谓“文字狱”,就是仅凭文字上的猜测来推断作者的反逆之心,并加以重处的案件。文字狱的发展反映了封建专制主义集权统治的加强,体现了政治专制与思想文化专制的关联性。,三、强化对经济的

16、法律调控 1、颁行茶法、盐法等单行特别法 2、严行钞法禁私铸钱 3、严格控制市场加重商税 四、民事法规的发展 1、土地所有权的形成鱼鳞图册与垦荒 鱼鳞图册始设立于洪武二十年(公元1387年),是登绘本区土地的形状、方位、亩数、主名、邻界等情况的簿册,因其所登绘的地图状似鱼鳞而得名。土地经过量度核实,绘图登记,则田之多寡等级,税之科则数目,皆有图册可凭,买卖移转,皆须官为设籍登记。,这一制度的具体做法是:派官到州县,根据原来税粮的多少,定划若干区,每区设粮长四人,然后召集里甲居民,丈量每块土地的方圆四围,绘成简图,以千字文的顺序编上字号,登记田主姓名和田地土质优劣及方圆尺寸大小。最后,编类成册,一式四份,分存各级政府作为征税根据。这是历史上较为完整的地产纪录。“鱼鳞图册”以土地为主,其他如坟地、山地、沙荒地、盐碱地等等,均一一注明。“鱼鳞图册”既是明朝征收赋税的依据,也是解决土地纠纷争讼的重要司法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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