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王乐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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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物 权 法,王 乐 宇,第一节 物权与物权法,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247条:2007.3.162007.10.1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学生小张对自己的书本享有所有权;商人潘石屹对购得的地块享有有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中国建设银行对贷款人李某的房屋享有担保物权(抵押权)。,物权法上的物 能为人力所支配; 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 不限于有体物,人力所能支配的自然力和具有独立性的空间都是物; 存在于人体外部。 重要分类:动产不动产,二、物权的效力 (一)排他效力(一物不容二主) (二)优先效力(物权与物权;物权与债权) (三

2、)追及效力(追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 (四)物上请求权效力(恢复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的请求权),三、物权的保护 (一)物权的保护方式(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二)物权自身的保护方法(物上请求权) (三)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 注意: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的区别 目的不同(侵害的排除和预防损害填补) 出发点不同(就物论物就人论物) 时效要求不同(一般无时效约束受诉讼时效限制),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种类内容) 对居住权、典权的认识 对赠与物限制的效力认定 (二)一物一权原则(排他) (三)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向社会公开 公信: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行事,第二节 物权的变动 一

3、、物权变动概述 (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动态形态 (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是指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而成立和生效的原则。 对一房两卖的法律评价,二、不动产登记 物权法第9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条二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

4、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登记成立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的区别登记成立主义:不登记不成立更无对抗效力登记对抗主义:不登记也成立但对抗力极弱,三、动产交付(四种交付方式) 现实交付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占有改定,第三节 所有权一、所有权的概念 二、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占有使用收益处分(主动的)(所有权弹力性) 消极权能:物上请求权(被动的),三、所有权的取得 (一)概念 (二)原始取得 1.生产(最基本、最重要的方式) 2.孳息(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国家强制(没收、征收、国有化、税收

5、) 4.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脱离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给受让人其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5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 6添附(附合-混合-加工) 7善意取得(五项构成要件) 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转让财产的让与人对财产无处分权; 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物权变动已经通过法定方式进行的公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三)继受

6、取得(买卖-互易-赠与-继承-遗赠) 注意: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的关系四、所有权的消灭(绝对消灭-相对消灭)五、相邻关系(行使权利的延伸和必要限制),六、共有 (一)共有概述 1.共有的概念: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民事主体对某一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形式。 2.共有的分类:按份共有共同共有 认定标准:约定优先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家庭关系等) 3.共有财产的分割 分割方式: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 分割效力:共有关系消灭-各自取得相应所有权-相对人对瑕疵分担损失,(二)按份共有(分别共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三)共同共有两个或

7、者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共有关系。,示 范 案 例张某、何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于2008年6月共同出资125万元购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其中,张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5万,何某以银行转账的形式支付首付款20万元,另外,张某作为借款人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100万元。后因双方感情不合分手,双方对房屋权属份额比例及分割方案产生争议。本案中,双方各自权属份额如何确定?该房屋如何分割?,1.权属份额如何确定 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

8、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本案中,张某、何某未明确约定房屋为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且双方不具有家庭关系,故该房屋应视为双方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出资额为首付款5万元及银行按揭贷款100万元共计105万元,占购房款的84%;何某出资额为20万元,占购房款的16%。,2.如何分割 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

9、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物权法第100条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本案中,系争房屋的性质为按份共有,由于双方未约定不得分割,故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人可以协商分割方式或者采取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分割。鉴于本案中张某的权属份额占大部分,张某可以选择按房屋评估价值及何某份额向何某支付折价款以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方

10、式进行分割。,七、区分所有权 (一)区分所有权的概念 (二)专有权 (三)共有权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及附属物;建筑物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住宅小区的绿地、道路、公共设施、公益性活动场所、围墙、小区大门建筑等地上或地下共有物和水电、照明、消防、保安等共有配套设施,以及小区的物业管理用房,除依法归国家或有关法人所有之外,原则上应当属于全体住宅小区的业主所共有。 (四)成员权,第四节 用益物权,一、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是指是指非所有权人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以占有、使用和收益为内容的物权。 主要包括自然资源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

11、,(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取得方式:出让划拨 2.取得程序 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动 订立书面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五证二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第五节 担保物权,一、概述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二)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的区别,二、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 (二)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的设定 (四)抵押权的效力 (五)抵押权的实现,三、质权,(一)质权的概念 (二)动产质权 (三)权利质权,四、留置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 (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 (三)留置权的效力 (四)留置权的实现,第六节 占有,一、占有的概念 二、占有的分类 三、占有的效力 四、占有的保护,青鸾辞,青鸾翩飞至,庭院草木深; 晨昏两相悦,冬去又还春。 顽童乱石向,一夕化幽魂; 人鸟情未了,声噎泪涔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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