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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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地方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 各级人民政府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 防、 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应急事件的调查处理过程中 , 负有 以下法律 职责 : 一、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污染危害的职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后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减轻污染危害 , 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 生产 与生活安全。 法律侬据为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在环境受到严重污 染威胁 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 , 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 由人 民政府采取有效措

2、施 , 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 2. 环境保护部门收到水污染事故的初步报告后 , 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 有关部门对事故 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 , 并采取有效措施 , 减轻或者 消除污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组织对事故可能影响 的水域进行监测 , 并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 2 款 ) 3. 淮河流域 .发生水污染事故时 , 必须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时起 24 小时内 , 向本级人民政

3、府、上级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 并向相邻上游和下游的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应急措施 , 消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 ( 淮河 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 ) 4.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 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 当地人 民政府 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 , 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包括责令 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 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 2 款 ) 5. 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 生命财产安全时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 其他固

4、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 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 政主管部门报告 , 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 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 可以根据需要责令停止导致 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 中华人民共 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四条 ) 6. 违反本法规定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造成重 大损失的 , 按照直 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计算罚款 , 但是最高不超过 一百万元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

5、大事故的 , 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 ) 7.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近岸海域的环境受到严重 污染 时 ,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 , 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法第十七条第 2 款 ) 8.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发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 时 , 必 须按照应急计划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 环境保护法第十 八条第 5 款 ) 9.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指挥、领导工作。 负责危 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

6、部门和环境保护、公安、卫 生等有关部门 , 应当按 时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 , 不得拖延。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并应当按照下列规范 , 采取必要措施 , 减少事故损失 , 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 (1) 立即组织营救受害人员 , 组织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 区域内的其他人员 ; (2) 迅速控制危害源 , 并对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进行检验、监测 , 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 (3)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 和可能产生的危害 , 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 ; (4) 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处置 , 直

7、至符合国家 环境保护标准。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10.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 , 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 , 组织实 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 , 减少事故损失 , 防止事故蔓延、 扩大 , 或者拖延、推托的 ,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 触犯刑律的 , 依照刑法关于滥 用职权罪、玩 , 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1. 根据需要 ,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际联席会议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 , 负责 指导、协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 ( 国家突发环境污

8、染事件应急预案 4A1 第一段 ) 12.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设立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专家组 , 聘请 科研单 位和军队有关专家组成。主要工作为 : 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工作 ; 指导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直工作 ; 为国务院或部际联 席会议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25) 1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 , 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 环保总 局及国务院相关部 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按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 ,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 应急响应分为特 别重大 (I 级响应

9、 ) 、重大 (II 级响应 ) 、较大 (IH 级响应 ) 、 一 般 (IV 级响应 ) 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 , 应及时请求上一 级应急救援 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I 级应急响应由环保总局 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1) 14. 不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预 案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 对直接责任人员 , 给予警告、记 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 情节较 重的 , 给予降级处分 ; 情节严重的 , 给 予撤职处分。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 处分暂行规定第四条第 ( 六 ) 项 二、进入预警状态后按事件等级启动相

10、应政府应急预案的职责 法律依据为 :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 , 突发环境污染事 件的预警分为四纸 , 预警级别由低到高 , 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 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时昔施的效果 , 预警颜色可以升 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 增大时 , 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 动相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 应急预案 33(1) 三、及时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11、, 当地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公告。 法律依据为 : 1. 在大气受到严重污染 , 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 , 当地人 民政府 应当及时向当地居民公告 , 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 包括责令 有关排污单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二十条第 2 款 ) 2. 进入预警状态后 , 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发布 预警公 告。蓝色预警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 ( 地 ) 级人民政府负责发 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 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 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国家突发 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33(2

12、) 3. 全国环境保护部际联席会议负责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 布工 作。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后 , 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 , 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6) 四、制定饮用水等安全应急预案的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 , 应根据有关规定 , 制定本级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 法律依据为 : 1. 国家根据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需要 , 制定国家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 急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八条第 1 款 )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建立健全水资源、战咯储备体系 , 各大中 城市要建立特枯年或连续干早年的供水安全储备 , 规划建设城市备用 水源

13、, 制订特殊情况下的区域水资源配直和供水联合调度方案。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水资源条件 , 制定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的应急预 案。要成立应急指挥机构 , 建立技术、物资和 人员保障系统 , 落实 重大事件的值班、报告、处理制度 , 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 救援机制。 当原水、供水水质发生重大变化或供水水量严重不足时 , 供水单位必 须立即采取措施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 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加强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国环发 200545 号第七 条 ) 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职责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信息报告给上一级人民政 府。 法律依据为

14、: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省级 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 1 小时内 , 向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 报告。 (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3.1 第三段 ) 六、及时向毗邻区域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有关情况的职责 当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可能波及相邻地区时 , 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及时通 知相邻县、市、省或国家。 法律依据为 : 1. 水污染事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跨行政区域危害或者损害的 , 事故发 生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故危害 或者损害的有关地 方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 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 要采取

15、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十九 条第 4 款 ) 2. 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情况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 急机构、救援队伍和事件所在地毗邻省 ( 区、市 ) 人民政府应急救援 指挥机构。各应急机构接到事件信息通报后 , 应立即派出有关人员和 队伍赶赴事发现场 , 在现场 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 , 按照各自的预 案和处置规程 , 相互协同 , 密切配合 , 共同实施环境应急和紧急处置 行动。现 , 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 , 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必须在当 地政府和事发单位的协调指挥下坚决、迅速地实施先期处置 , 果断控 制或切断污染源 , 全力控制事件

16、态势 , 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事 件发生。(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4A1 第二段 ) 3. 如果环境事件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中有港澳台或外国人 , 或者 事件可 能影响到境外 , 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 国家进行通报时 , 国务院有关部门报请港澳办、台办和外交部启动相 应预案。 ( 国家突发环境污 染事件应急预案 433) 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省 ( 区、市 ) 人民政府相关部门 , 在应 急响应的 同时 , 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可能波及的省 ( 区、市 ) 相关部 门通报突发环境污染事 件的情况。 国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 案 411(1) 环保部门在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中的法定职责 根据现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在环境污染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响应、应急处置与事件 的调查处理过程中 , 负有以下法律职责 : 一、通知相关部门履行法律责任的统一监管的职责 发生船舶污染海洋、水域、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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