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精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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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在民法慈母般的眼中,每一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第一编 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八章 代理 第九章 时效与期限 -,第一章 民法概述,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 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 第五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民法”一词源于罗马的市民法 。法语为droit civil,英语为civil law,日本译为“民法”。 二、民法的概念所谓民法指的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F,(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形式意义的民法是指以一定体例编纂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民法典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基本法律规范性文件。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F,(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民事普通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 狭义的民法仅指调整特定范围内

3、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属于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 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据此,我国民法通则实际上采纳的是广义民法的概念。 -,F,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对象的含义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 -,F,二、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一)定义财产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 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类型1、财产归属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4、财产而发生的 社会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3、财产继承关系指因继承而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社会关系。 (三)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意思表示自由3、内容基本上具有等价有偿的特点 -,F,三、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一)定义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不可分离,不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内容而是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2、专属性3、非财产性 -,F,第三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是私法 二、民法是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 四、民法是实体法 五、民法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

5、-,F,第四节 民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 二、民法与行政法 三、民法与商法 四、民法与劳动法 -,F,第五节 民法的法律渊源,一、制定法(一)宪法(二)民事基本法(三)民事单行法(四)法规、规章(五)有权解释 二、习惯法 三、法理 四、国家政策 五、判例在我国不是民法的渊源 -,F,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平等原则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 第四节 公平原则 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 -,第一节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的体现,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始终,是指导民事立法、

6、司法、守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一)体现民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精神 (二)民法基本原则民事立法与司法的准则 (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遵循的 行为准则 (四)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 -,F,第二节 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的概念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主体资格完全平等,法律地位相同,不存在任何差异,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平等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主体资格平等 (二)在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三)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平等的法律保护,F,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的概念意思自治原则,亦称私法自治原则,是

7、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产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原则上国家不予干预。 二、意思自治原则的内容 (一)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行为自由 (二)民事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由当事人协商 (三)意思自治不受法律任意性规范约束,F,第四节 公平原则,一、立法机关在民事立法时,应当充分体现民事主体之间的公平性。二、民事主体享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民事活动,与他人公平竞争 ,实现自己的 利益。三、法院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时,法院在做出裁判时不能违反公平原则。,F,第五节 诚实信用原则,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

8、念诚实信用原则简称为“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讲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诚信原则的功能(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二)评价补充法律行为制度(三)解释、弥补法律的漏洞和不足,F,第六节 公序良俗原则,一、公序良俗的含义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公共利益,违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秩序会导致其所从事行为的无效。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功能判断法律行为的效力 -,F,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9、及根据 第三节 民事权利 第四节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指由民法调整的,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形成 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1、平等性2、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F,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民事

10、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 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 -,F,司考例题,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及根据,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与分类 (一)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指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分类 二、民事法律事实,F,(二)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分类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由于一定的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从而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了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民事法

11、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终止。 -,F,二、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所谓民事法律事实,是指符合法律规范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1、自然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1)事件: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发生。2)状态:是指某种客观情况的持续。2、行为 -,F,2、行为是指与人的意志有关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1)合法行为是指不为法律所禁止,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A.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其意思表示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行

12、为; B.事实行为:是指无须意思表示,因其符合民法具体规定而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后果的行为。2)违法行为又称无正当原因的行为或不法损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 -,F,图示,F,民事法律事实,自然事实,事件,状态,行为,合法行为,违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第三节 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概念和本质二、民事权利的分类,F,一、权利的概念和本质(一)权利的概念权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某种利益,为实现这种利益,当事人可以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1)权利必须是主体欲实现的利益为法律

13、所保护。(2)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有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3)权利主体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二)权利的本质权利的本质是法律的强制力与特定利益的结合。 -,F,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 (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 (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五)主权利与从权利 (六)原权和救济权 (七)既得权与期待权 -,F,(一)财产权、人身权和综合性的权利(是否具有财产内容)1、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性权利可以转移。财产权可进一步分为物权和债权。2、人身权:是指以人身

14、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因而也不能转让和继承,人身权可以分为人格权与身份权。3、综合性的权利:是指兼具财产利益与人身利益的权利。如知识产权。 -,F,(二)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作用不同)1、支配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客体,享受其利益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2、请求权:是指一方要求他方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3、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依其单方面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4、抗辩权:广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和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权利;狭义的抗辩权是与请求权相对应的概念,仅指对抗他人行使的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分为

15、一时性抗辩权和永久性抗辩权。 -,F,(三)绝对权与相对权(效力所及义务人的范围)1、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即可以对抗所有人的权利,又称为“对世权”。2、相对权:是指其效力仅及于特定人,权利人仅得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为“对人权”。-,F,(四)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权利是否可以与其主体相分离)1、专属权:是指只能由其主体享有或行使的民事权利,人身权是典型的专属权。2、非专属权:是指可以与主体分离、可以转让、可以继承(的)权利。,F,(五)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之间的相互关系)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不依赖于其他权利而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2、从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的民事权利中,以其他权利的存在为基础,即从属于主权利的权利。 -,F,(六)原权和救济权(权利之间的派生关系)1、原权:为原生权利即基础性权利,指主体享有的并受法律保护的本权利2、救济权:是在原权受到侵害时所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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