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7章 刑事强制措施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57230313 上传时间:2018-10-20 格式:PPT 页数:130 大小:3.4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课堂 7章 刑事强制措施_第1页
第1页 / 共130页
法律课堂 7章 刑事强制措施_第2页
第2页 / 共130页
法律课堂 7章 刑事强制措施_第3页
第3页 / 共130页
法律课堂 7章 刑事强制措施_第4页
第4页 / 共130页
法律课堂 7章 刑事强制措施_第5页
第5页 / 共13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课堂 7章 刑事强制措施》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课堂 7章 刑事强制措施(13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刑事强制措施,第7章,主要内容,一、什么是强制措施 二、强制措施的分类 三、强制措施遵循的原则 四、强制到案措施拘传、拘留和扭送 五、羁押措施逮捕 六、羁押的替代性措施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一、什么是强制措施,(一)强制措施的概念,广义的强制措施,是指在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为了保全被告人或收集、保全证据需要,对受处分人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狭义的强制措施(我国概念),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强制措施的目的:保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保全证据。,(二)强制措施的性质,德国法

2、关于强制措施性质的理论: 单纯的诉讼行为理论:这种观点认为,强制措施就是一种单纯的诉讼行为,有起点、过程和终点之分,并按照这样的顺序次第进行各行为。对于诉讼行为,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受法院的事后审查。为了避免诉讼的拖延,诉讼行为应当与案件裁判一并接受审查即可,无需各别审查其适法及妥当与否。因此,对强制措施法院无司法审查权。 这种理论是为了排除法院对强制措施的审查。,干预基本权行为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强制措施虽然是一种诉讼行为,但是这种行为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即实体处分的性质。强制措施在运行过程中,会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住宅安宁权、财产权和隐私权等基本权利。因此,对强制措施运行既要遵循一些基本

3、的原则比如法官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也要接受法院的司法审查和司法救济。而且,对强制措施的司法审查要个别进行,不能和案件裁判一并进行审查。 这种理论的基本目的就是保障人权。,二、强制措施的分类,第一种分类:根据强制措施所包含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狭义的强制措施和广义的强制措施。广义的强制措施,是指不仅包括对保全人身所需要的强制性措施,也包括调查证据的所需要强制性措施。狭义的强制措施仅指为了排除妨碍诉讼顺利进行保全人身的强制性措施。 第二种分类:根据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人身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 在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中,根据强制措施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

4、留和逮捕等强制措施。 在对人身的强制措施中,根据强制措施的适用状况不同,可以分为强制到案措施和羁押。,对人身的强制和对物的强制,强制到案与羁押的比较,第三种分类:根据强制措施强制程度,可以分为直接性强制措施和间接性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本身就具有强制的效力,被称为直接性强制措施;该强制措施只是表示受处分人履行何种义务,如不履行,就要受到相应的强制处分,如传唤。 第四种分类:根据强制措施是否需要的一定的法律文书,可以分为要式强制措施和不要式强制措施。比如紧急拘留、紧急搜查都属于不要式强制措施。 第五种分类:根据各个具体的强制措施适用时的决定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法官决定模式、检察官决定模式、侦查官决定

5、模式和混合模式。,强制措施的决定模式,法官决定模式,就是指将特定强制措施的决定权委托给法官来行使,并且也只有法官来行使,其他国家机关只有申请权。这种模式的有点是有利于防止官方权力滥用,保障被告人的人权。 检察官决定模式,对某些特定强制措施由检察官来决定适用,既有利于侦查进行也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因此,对这类侦查措施的适用由检察官来决定。 侦查官决定模式,为了提高侦查的效率,对某些特定的强制措施,由侦查官自行发动,无需法官和检察官的审核。 混合模式,是指根据强制措施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将强制措施分为法官决定的强制措施、检察官决定的强制措施和侦查官决定的强制措施三个等级,等级高的由法官决定,等级

6、低的由检察官和侦查官决定。,三、强制措施遵循的原则,第一原则:法官保留原则,法官保留原则,是指将特定公法上的事项保留由法官行使,并且也只能由法官行使的原则。强制措施通常适用法官保留原则。法官保留原则有利于实现权力制衡,实现人权保障。 法官保留原则的实现司法令状主义 司法令状主义,是指在进行强制处分时,关于该强制处分是否合法,必须由法院或者法官予以裁判并签署令状;当执行强制处分时,原则上必须向被处分人出示该令状。 法官保留原则可以分为绝对法官保留与相对法官保留。前者是指无论如何必须事先获得法官的令状许可始能发动,否则违法;后者是指,原则上必须事先获得法官的令状许可,但在紧迫的例外情形,侦查机关可

7、以自行决定发动。,第二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指国家因实施强制措施而干预公民基本权利时,必须有法律的授权为依据,并且严格遵守法律设定的条件限制,否则即属违法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原则:比例原则,第一,妥当性原则。所采取的强制处分的措施必须适于实现法律规定的目的;第二,必要性原则。在妥当性原则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到法律目的的强制处分措施中,必须选择给

8、利害关系人的利益造成最小损失的措施;第三,均衡原则。基于必要性所采取的强制处分措施,在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与所获得公共利益之间必须均衡,成比例。 公安 机关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决定机关应当以保证被取保候审人不逃避、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第四原则:羁押例外原则,羁押例外原则,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保全应当尽量适用羁押以外的措施,保障他们的人身自由不被长期剥夺,羁押不能成为一般原则。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决羁押只

9、能是刑事诉讼中的例外而不应成为普遍现象。 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第3项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的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第五原则:拘押分离和拘留前置原则,拘押分离和拘留前置原则,是指在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采取人身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将强制到案的措施和后续羁押的措施分成两个不同的程序阶段来进行,并且强制到案的措施应该是后续羁押措施的必经程序。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羁押可以得到两次审查。 刑事诉讼法第65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

10、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四、强制到案措施拘传、拘留和扭送,主要内容,(一)强制到案措施的分类 (二)拘传 (三)拘留 (四)扭送,(一)强制到案措施的分类,(二)拘传概念与分类,在非紧急情况下在采取的强制到案措施中,根据该措施是否具有强制性,可以分为传唤和拘传。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进行初步调查或为了了解案件情况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 根据拘传是否需要经过传唤程序,可以分为经合法传唤的拘传和不经合法传唤的拘传。,拘传之适用要件,壹、拘传的对象:根据案件情况需要拘传的,或者对经过依法传唤,无

11、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通常情况下是不需要逮捕和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贰、拘传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侦查阶段由公安机关决定,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检察机关决定,在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 叁、拘传的理由: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是其中的一个理由。 在实践中,不经合法传唤的拘传包括:(1)无固定住所和居所;(2)有逃亡嫌疑的;(3)有毁灭、伪证、变造证据和串供可能的。,肆、拘传的程式:拘传时应当出示拘传证;通常有机关负责人签发。 伍、拘传的执行: (1)出示拘传证;(2)拘传由二人进行;(3)对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4)责令签名、盖章;(5)责令填写到案

12、时间和讯问结束时间;(6)讯问; 陆、拘传的时间:拘传的时间是12小时;拘传持续的起算时间从到案时开始计算;到案之前的路途时间不计算在内;不得连续拘传。 柒、拘传的讯问地点: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市、县指定地点。,柒、拘传的讯问地点: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的指定地点: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市、县指定地点。 捌、拘传的目的行为:讯问,进行初步调查。 玖、拘传的变更:拘传可以变更为拘留、逮捕、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拘传的变更应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变更手续。,拘传与传唤比较,传唤,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使用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

13、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的诉讼活动。 刑事诉讼法第92条: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我国拘传的特点,第一,拘传是典型的强制到案措施; 第二,我国拘传实行的是(内部)令状制度; 第三,现行法没有对拘传的理由作出规定; 第四,法律没有对官方在履行拘传时告知义务作出规定; 第五,通过拘传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讯问义务,没有沉默权。 第六,经过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案并不是拘传的必要

14、条件。 第七,不得进行异地拘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四十七、 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必要的饮食、休息时间。”,(三)拘留概念与分类,拘留,是指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根据决定主体不同,可以分为检察机关的拘留和公安机关的拘留; 根据适用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人大代表的拘

15、留和对一般人的拘留; 根据拘留前是否需要令状不同,可以分为有证拘留和无证拘留; 根据拘留是否由公民实施,可以分为官方拘留(我国的拘留)和公民拘留(扭送)。,拘留之适用要件(壹),壹、拘留的对象 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对象包括:现行犯、准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 刑事诉讼法第61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16、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拘留 的对象:现行犯、准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对象包括:准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6条: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决定拘留:(一)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二)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拘留之适用要件(贰),贰、拘留的决定机关: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132条: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的知情权和许可权: 对现行犯的知情权: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重大嫌疑分子的许可权: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9条:因为其他情形需要拘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报请该代表所属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