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报版】公司债权人治理-第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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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权人治理,第二组 王雪、王兴铭、于水生、于爱华,目录,理论分析 政策实践 案例分析,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主要内容: 公司债权人分类 债权人与公司的联结模式 债权人治理类型 商业银行的角色,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一、公司债权人分类:自愿性债权人和非自愿性债权人自愿性债权人 我国主要有商业银行、商业信用供给方以及公司债债权人。非自愿性债权人 因企业的侵权行为而被动负债的组织或个人,例如公司员工及受公司行为影响的社区居民等。,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二、债权人与公司的联结模式 债权人和公司之间存在股权和债权两种纽带; 根据债权人角色和身份不同,债权人治理模式分为双链控制和单链控制。 双链控制模式 银

2、行可以通过债权契约和股权契约两种途径参与公司治理过程,例如德国“全能银行” 单链接控制模式 银行与公司仅通过债务契约管理联结,例如英美银行。,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三、债权人治理类型 债权人防御型治理 防御型治理的实质是银行以及商业信用债权人利用信息、人才等优势,借助债务契约、法律援助或联盟关系等治理工具,对债务人投机动机导致的自利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可降低债权人风险与收益的不匹配程度,避免显性和隐性风险对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债权人支持型治理 债权人的支持型治理通常立足于债权人与公司的联盟利益,从长期战略视角下对公司进行积极干预和扶持。 通常情况下,支持型治理建立在双方

3、的债权关系以及股权关系双重纽带基础上,债权人通过向公司派驻董事、监事,保障公司决策的效率性和公平性。 股权关系的存在有利于实现契约双方的利益捆绑,当公司陷入财务危机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向公司再次注资或延长还债期限,保证公司的资金实力,在债权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提升公司的治理水平,实现共赢。,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四、商业银行的角色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 银行作为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4.1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 1.专家式债权监督 债权监督赋予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独特地位。 Grossman & Hart(1982)最早提出了通过债权而不

4、是股权促使经理人员努力工作的崭新观点。 1984年,Diamond首次建立了债权人监督模型。 1985年,Fama提出了“拜托债权人(Enlist the Bondholders)”的概念。Jensen(1986)认为,债务支出减少了公司低效投资的可能性。,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4.1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2.市场评价式监督 主要依赖资本市场中的中立机构客观公正的评价和相应的信息发布活动而对经理人员产生监督效果。如: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各类型基金公司、投资银行等投资咨询机构。 John Doukas等人(2001)对证券分析师所跟踪的7000家公司19881994年的数

5、据资料进行系统研究。,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4.1 商业银行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3.作为公司股东而参与公司治理 美国,商业银行被禁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日本的主银行不仅可以通过相互大量持有公司股票,而且在公司遇到财务危机或经营困境时会进行干预。 德国的全能银行虽然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较日本低,但通过特殊的委托投票制度安排而拥有公司很大的控制权。 至于非银行金融机构,虽然有一些限制,但基本上在各国都可以作为机构投资者的身份参与公司治理。,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4.2 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1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约束作用债权的现金流约束和期限约束这种硬预算约束机制会使经理人员感受到一种特殊的压力,即

6、最低限度要保证还本付息,从而减少了经理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也减少了代理成本;债务契约的限制债权人在债务契约中规定的一些具有针对性的条款使其成为一种对于经理人员的约束机制;破产机制的作用如果公司(债务人)突破现金流和期限约束的底限,债权人可能就要启动破产程序,公司的控制权也要随之由股东转移给债权人,为了避免以上情形的发生,经理人员只有努力工作以不断提高公司绩效,这就是破产程序的压力作用对于公司治理的效果。,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4.2 银行作为债权人对公司治理的参与,2银行作为债权人的监督作用银行对其客户公司的监督权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 债务契约所授予银行的监督权力; 银行为客户公司提供周转性的短

7、期贷款业务的便利,不仅使银行可以获取第一手资料信息,同时也使客户公司存在接受银行监督以提高自身声誉的激励。不同国家银行在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下发挥作用: 英美模式下,公司主要依赖股权融资,银行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不大,监督作用也比较有限; 德日模式下,债务融资是公司融资的主要形式,银行对公司治理有实质性的参与,此时银行的监督作用是非常重要的(日本主银行与德国 “全能银行 制” )。,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4.3 银行作为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1.控股股东性质研究 选取27个发达国家最大10家公司为样本,分析控股股东的性质。控股股东(持股20%以上为控股),按性质划分为股权分散、家庭、政府、金

8、融机构、公司和其它六个类别。 对9个东亚国家(地区)2980家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构成的分析,上述研究表明,虽然金融机构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对公司所有权存在差异,但是金融机构作为重要的股东类型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一特点尤其在德日模式表现得更为明显。,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4.3 银行作为股东对公司治理的参与,2.商业银行的国家所有权 对全球92个国家的银行的国家所有进行分析发现:与一般公司不同,更主要从经济安全和金融体系稳定考虑,政府往往控制了银行的控制权 。,第一部分 理论分析,第二部分 政策实践,银行作为公司的主要债权人,是公司重要的利益相关者,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决定着银行的收益和风险。银行作为外

9、部的出资者由于没有形成对公司的有效监督和约束机制,使得其在公司治理中基本上不起任何作用。究其原因,我国银行受到商业银行法和证券法的束缚,不许持有其他公司股票,被排除在公司治理之外,而且,银行在处置资产上手段匮乏,在公司处于危机时又无法掌握公司的控制权等等,使得银行在面对公司风险时无能为力,导致银行产生很多的呆账和坏账。,银行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瓶颈,第二部分 政策实践,近年来,银行参与公司治理主要表现在对借款公司的贷前调查、贷时调查及贷后调查上,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对企业的制衡。从我国涉及银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来看,只是站在债权保全和清偿管理的角度,要求借款人偿还贷款、重签合同以及征得银行同意等,但

10、没有涉及到银行参与公司治理的合法途径以及借款人在上述情况下不配合银行工作时会有什么救济手段,可操作性不强。,银行债权人的参与企业治理方式,第二部分 政策实践,随着国家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降低,股权的进一步分散,股东本位理论面临的挑战日益加剧,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的问题越来越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公司治理是以实现各利益主体的利益平衡为目标的,让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公司治理中,做到责、权、利相统一,有利于使公司的利益关系处于和谐状态,体现法之公平的理念。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不仅可以弥补传统的股东至上主义治理模式的缺陷,还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推进我国公司制改革进程,创造健康

11、、良好的信用秩序和市场秩序。,债权人的参与公司治理的意义,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郑州百文是一家国有企业,被改制为公司后,1996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随后,公司迅速扩张,1995-1997年,公司资产规模分别以17860%速度增长,但1998年、1999年连续出现决亏损。据1998年报显示,郑百文已发生50241.45万元的巨额亏损,资产负债率高达97.85%,进入1999年,其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亏损额达95697.98万元,从郑百文199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来看,公司以11亿元的总资产承担了高达23.89亿元的总负债,资不抵债达12.89亿元。,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1999年12月

12、,郑百文最大债权人中国建设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193558.4万元的郑百文债权转让给信达。截至2000年3月1日,债权本息已达21.3亿元。郑百文债务总额和资产负债率逐年攀升,最终郑百文丧失了清偿债务的能力。,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作为郑百文公司的最大债权人,本应对郑百文的经营业绩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监督,但是作为一家国有银行的分支机构,由于其与郑州市政府之间的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及由于“产权虚置”造成的层层委托代理关系,其信贷合同约束是软的,没有动力和激励去对郑百文实施监督。“郑百文案”暴露出: 我国企业对银行的严重依赖; 需要考虑银行债权人参与公

13、司治理制度的困境。,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1、银行独立性相对较差。商业银行法第4条规定: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独立性。但现实中,我国商业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仍受国家政策甚至是行政命令的影响。同时,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对银行的依赖程度过高。银行的信用危机与呆账和坏账的情况有密切联系,银行的呆账和坏账又与借款企业的无力偿还贷款、资不抵债有密切联系。加上政府的干预较多,银行监督企业并不能产生完全市场化的效果。在这样的环境下,银行并没有足够的动力去关心企业经营,其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也不高。,第三部分 案例分析,2、政府对银行参与公司治理鼓励不足。我国对银行参与公司治理而设计的相关制度是以防范金融风险为宗旨,而不是鼓励银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同时,限于商业银行法禁止银行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银行参与公司内部治理还不能被法律所确立。在这样的背景下,银行对公司的参与是一种消极参与,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不会起太大的作用。 3、股东至上理论根深蒂固。公司法中主要强调了股东的重要性和享有的权利,关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条文则涉及甚少,特别是有关债权人部分的规定上。,结束语,谨代表四班全体同学衷心祝福我们尊敬的徐老师:身体健康、工作顺利阖家欢乐、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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