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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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编 刑 法 总 论,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上编 刑 法 总 论,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上编 刑 法 总 论,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十六章 刑罚裁量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绪 言,一、刑法学的概念、对象和体系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

2、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二、刑法学的作用和研究方法 (一)刑法学的作用:指导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繁荣法学教育,丰富法学研究。 (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分析、比较、历史、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6,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一),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而言,刑法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对犯罪人应给予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

3、、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 狭义刑法即刑法典,是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7,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二),二、刑法的性质 1、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的重要工具。刑法的阶级性是由国家的阶级性所决定的。 2、刑法的法律性质: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广泛。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8,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一、刑法的创制 我国建国之初,在废除国民党政府法律的同时,根据需要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的单行刑事法律,也积极准备起草刑法典。我国第

4、一部刑法典,于1979年7月1日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获得通过,7月6日公布,1980年1月1日施行。 二、刑法的完善 刑法典公布施行后,为适应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单行刑事法律,也积极着手对原有刑法进行系统的修订。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会议上通过了经修订的刑法,该刑法典于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陆续颁布了九个刑法修正案。,9,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一、刑法的根据 1、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依据,也是刑法制定的依据。 2、制定刑法的实践依据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和修订

5、的实际依据。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4、维护社会秩序。,10,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一),一、刑法的体系 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我国刑法分为总则、分则两编,在编以下,分为章、节、条、款、项。 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 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组成刑法的基本单位是条,条按统一顺序编排。,11,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二),二、刑法的解释 刑法的解释就是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

6、理解释 1、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其解释内容本身就是法律。法律解释权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的职权。 2、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根据有关法律,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有权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的问题进行解释。司法解释对下级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但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学理解释: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个别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12,刑法的体系和解释(三),(二)文理解释、论理解释 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

7、解释又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13,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4,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15,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8、。,16,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既有利于推进法治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 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17,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二、罪刑法定原则的体现三、罪行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18,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概括起来说,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修订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遏制司法擅断,防止司法权的滥用

9、,使公民免受法律规定以外的处罚,也使公民事先了解法律,更好地遵守法律。 罪刑法定原则的实现还依赖于权力制衡机制的存在。,19,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新修订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 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取消了1979年刑法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 重申了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 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20,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刑法规定的罪刑

10、法定原则要付诸实现,有赖于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从我国的司法实践来看,切实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正确认定犯罪和判处刑罚 正确进行司法解释,21,当年为张志新女儿所做的笔录:“坚决镇压,把她处死刑,为人民除害。我们连尸体也不要,愿意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我们都拥护。对于张志新在监狱的还有什么财物,我们什么都不要。”,22,据称,张在监狱时曾受到非人虐待甚至强暴。 1969年9月24日,张志新被捕入狱,先判处无期徒刑,后改判死刑。在狱中被背着18斤背铐,拖着脚镣,多次被打,头发几乎被拔光;又被人强奸、轮奸无数次;在一个仅能坐立的小牢笼里精神崩溃。在临刑前的1975年4月4日上午10

11、时12分,被几个大汉按倒在地,在颈背垫上一块砖头,不麻醉不消毒,用普通刀子割断喉管。她在痛苦中咬断了自己的舌头。一个女管教员同时惨叫一声,昏厥在地。,23,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24,一、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含义: 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

12、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5,二、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 (一) 定罪上一律平等 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平等对待,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 不能因为被告人地位高、功劳大而使其逍遥法外、不予定罪;也不能因为被告人是普通公民就妄加追究、任意定罪。 (二) 量刑上一律平等 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 (三) 行刑上一律平等 在执行刑罚时,对于所有的受刑人平等对待,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刑罚处遇也应相同。,26,警方称朱令令中毒案无法侦破。此案唯一犯罪嫌疑人孙维(其祖父孙越崎,乃中共统战对象)已移

13、民美国。,27,28,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29,一、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我国修订的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轻重相应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从传统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发展来的。罪刑相适应原则是西方启蒙思想家在反封建的过程中,基于平等思想而提出的。,30,二、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我国刑法明文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贯穿

14、于刑法内容之中,其具体表现是:(一) 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二) 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 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31,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司法机关在贯彻这一原则时,应当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一) 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二) 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三) 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32,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33,第一节

15、刑法的空间效力,一、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二、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三、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四、 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五、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34,一、 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各国在解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上所主张的原则,包括以下几种: (1) 属地原则 (2) 属人原则 (3) 保护原则 (4) 普遍原则 我国刑法是以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35,二、 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一),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我国“领域”,是指

16、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 1、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特别规定。 2、对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3、刑法实施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有特别规定的。 4、港、澳特区基本法作出的特别规定。,36,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二),凡在我国船舶、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我国刑法。 凡在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犯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确定标准: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37,三、 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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