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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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目的要求 自然人作为传统民法中最为重要的民事主体,其法律问题最称完备与复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使学生准确理解自然人法律广泛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民事能力的法律规定、主体能力状况的宣告制度、监护制度。 重点、难点 自然人能力状况 宣告(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监护制度,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一)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二)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是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不仅指享有民事权利的资格,还指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3、民事权利

2、能力的内容和范围是直接由法律确定的,民事权利的内容和范围可以直接取决于民事主体的意志,也可以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4、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 (一) 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一)出生时间的确定 一部露出说、全部露出说、独立呼吸说。近代各国民法多采用全部露出说。我国实际上是采用独立呼吸说 。,母腹中的受害者,(二)对未出生胎儿的法律地位的确认,1854年美国得克萨斯州的法律:除非是为了保护母亲的生命,任何人不

3、得堕胎或协助他人实施堕胎手术。 1973年1月22日罗诉韦德案判决妇女有堕胎权,这一判决使美国49州相关法律无效。 支持者(选择派,pro-choice) 反对者(生命派pro-life),出生,死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先期人身法益,延续的人身法益,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的意义 (二)死亡时间的证明 (三)同时死亡的推定,第二节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 1自然人的民

4、事行为能力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基础。 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予以确认的。 3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得被限制或者取消。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类型 (1)普通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特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从事的行为,(1)纯获利益的行为; (2)日常生活

5、必需的行为; (3)在法定代理人确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 (4)依法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1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2类型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宣告,我国立法对精神病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采取宣告制度。 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

6、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终止,自然人自生理死亡时起,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归于消灭。自然人在一定时间丧失意思能力,只能认为其民事行为能力中止。,第三节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自然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自然人的侵权责任能力 三、自然人的其他民事责任能力,亲情背后的故事,第四节 监护,一、监护的概念和沿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7、。 二、监护权的性质,三、监护人的设定,(一)法定监护 1、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设定包括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所谓法定监护指监护人是由法律直接规定而设置的监护。所谓指定监护指没有法定监护人,或者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监护人由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而设置的监护。 2、 精神病人监护人的设定,(二)协议确定监护人 (三)委托监护 (四)遗嘱监护,四、监护权的内容,(一)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担任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 (三)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

8、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的,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有过错的,应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均为8岁儿童。同在一所学校上小学二年级。1995年9月23日二人在下课后游玩时,被告扔一石头打中李某的右眼。教师发现后当即将李某送医院治疗。经诊治李某右眼失明,需换装假眼,共花医疗费用等2万余元。王某系由父母寄住在其姑妈王乙家中,其父母在外地工作。原告李某的父亲向王的姑妈要求赔偿,王乙先支付了1万元,但其后则表示已无力承担,拒绝支付原告李某的医疗费用。于是原告李某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

9、理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王某和王乙赔偿全部医疗费用。,王的父母在答辩中提出:我们已将儿子托付给王乙,并且与王乙订有委托合同,合同中约定,对于王某的一切行为均由王乙负责,我们并不在儿子身边,不可能约束其行为。因此,对于该损害我们不应承担责任,但因被告李某受害严重,十分同情,愿意帮助一点。王乙在答辩中称;尽管王某的父母将王某托付给我管教,但他毕竟不是我的儿子,其在学校的行为,我也无法控制,现我已向李某支付了1万元的医疗费,再也无钱付了。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是在学校的课间休息时,因扔石头玩而误伤原告的,学校对此并无责任。被告的父母因在边远地区工作,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学习、成长,于是与王已商量将被告托付

10、给王乙,双方为此还订有一书面协议,协议中约定:王某住在王乙家里,由王乙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王乙对王某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王某的父母对王乙的管教不得有怨言;王某的父母每月付给王乙300元。,五、监护的终止,(一)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自被监护人成年之日起,监护关系自然终止。 (二)对于精神病人的监护,只有当精神病人痊愈,由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其监护的裁决时,监护关系才能终止。 (三)监护人不宜继续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经查明事实,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关系终止。 (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或者监护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1、。,案例,原告乔永兰之子张永信于1977年病故,其妻史玉芬于1981年秋与被告张家华结婚,带去儿子张波(10岁)。1982年元月,史玉芬与乔永兰处理张永信的遗产发生争执诉诸法院,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张永信所遗全部财产全留归张波所有,他人无权私自处理;(2)房屋暂借给张德文居住,并由其看管房院和树木。1984年秋,史玉芬病故,张波仍随张家华生活。1985年秋,张家华将上述张永信所遗房产卖给了张德生,价款2000元(已交付)。原告得知后于1986年元月诉至法院,要求保护张波的合法权益及宣布买卖关系无效。 1、谁是张波的监护人? 2、原告可否要求宣布被告处分张波财产的行为无效?,案例,

12、某市煤矿医院女医师李某因家庭出身问题,“文革”中受打击,精神长期压抑,经常言词过激,话语不同常人,与门诊部同事常发生争吵,因此,门诊部报告院领导,要求对李某作出处理。院党委会研究决定:李某为精神病人,宣布其为无行为能力人,停职发给生活费,并指定其丈夫袁某作为其监护人,在家照顾李某生活,不用再上班,并在院内宣传栏内公开张榜公布。为此,李某家人向法院起诉,诉医院侵犯李某名誉权,要求医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2万元。 医院宣布李某为精神病人并为其指定监护人的行为是否合法?,第五节自然人的户籍和住所,一、 自然人的户籍 二、住所 民法通则第15条规定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

13、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自然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第五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一、宣告失踪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2、条件,(1)须有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的事实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包括被申请宣告失踪的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

14、告,(二)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宣告失踪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1、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人民法院应从有利于保护失踪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财产的管理出发,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2、财产代管人的职责1)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有权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失踪人所欠税款及应付的其他费用,以及履行失踪人被宣告失踪前签订的合同及其他义务等。 (2)代管人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不得侵害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否则应以他自己的财产承担

15、赔偿责任。,(三)失踪宣告的撤销,民法通则第22条规定:“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失踪宣告一经撤销,代管人的代管权随之终止,他就应当将其代管的财产及其收益交还给被宣告撤销失踪的人,并将代管理期间对其财产管理和处置的详细情况告知该人。,二、宣告死亡,(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条件 1、概念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它是人民法院以判决的方式推定自然人死亡。,2、宣告自然人死亡须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的期间。 (2)须有利害关

16、系人的申请 (3)须由人民法院进行宣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的案件后,须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普通失踪的公告期间为1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 在我国,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视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判决中没有确定其死亡日期的,则以判决生效的日期为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二)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是有顺序的,其顺序为:(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4)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但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则不受上述顺序限制。,(三)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会产生与生理死亡同

17、样的法律后果。这主要包括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与其配偶之间婚姻关系消灭;他的继承人因此可以继承其遗产;受遗赠人可以取得遗赠等。 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仍然能够独立参加各种民事活动,其实施的民事行为仍然可以是有效的。,赵某于1992年出海打鱼,遇风浪一直未归。1998年其妻子钱某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赵某有2个孩子,分别为赵甲、赵乙。赵某夫妇有房屋6间,摩托车一辆。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赵某留下的遗产开始继承。房屋1间有其父亲继承,其余财产均有钱某和赵甲、赵乙继承。1999年,钱某将摩托车卖给了同村的孙某。后来,钱某又将赵乙送给李某夫妇收养。2000年钱某改嫁给周某。这件事情让赵某的父亲无法理解,经劝阻无效后,向法院提出自己作为赵甲的监护人,理由是钱某作为赵甲的监护人对其不利。不久,周某死亡。2001年,赵某回来了,原来当时被海风刮到A国,失去记忆,现被送回。 1.赵某的父亲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赵甲的监护权?为什么? 2.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其父亲返还继承的1间房屋?为什么? 3.赵某是否有权要求孙某返还摩托车?为什么? 4.如果钱某对赵某仍然有感情,赵某与钱某的婚姻关系能否自动恢复?为什么? 5.赵某是否有权要求李某夫妇解除与赵乙的收养关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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