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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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0 章 逻辑规律内容提要:内容提要:规律是事物之间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联系。相应的,逻辑规律或思维规律则既指思想之间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基本联系,同时也指思维活动必须遵循的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基本要求。思想之间的基本联系和思维活动应遵循的基本要求有两个内容:其一,思想(或思维活动)必具确定性;其二,思想(或思维活动)必具论证性。前者即为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律,后者即为充足理由律。这四个规律是理性精神或逻辑精神的集中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概念:思维规律 逻辑规律 同一律 偷换概念 矛盾律 自相矛盾 排中律 两不可 充足理由律 推不出10101 1 逻辑规律概述逻辑规律概述逻辑规律也称思维

2、规律。逻辑规律是任何思维活动都必须遵循的基本要求,是任何理性交流能够进行下去的基本前提,也是有效的思想之间本质的,必然的和稳定的基本联系。10101.11.1 逻辑规律的基本内容逻辑规律的基本内容逻辑规律包括两个方面的基本内容:其一,任何思维都应具有确定性。换句话说,任何有效的思想或思维活动都是具有确定性的思想或思维活动。思维的确定性是指在思维过程中应保持思维自身的同一,不能自相矛盾,相互否定,对两个互相矛盾的思维必须承认而且只能承认其中一个。否则的话,思维的混乱就不可避免,而混乱的思维则是无效的思维。思维的确定性是思维的有效性的基本前提,基本要求。思维的确定性要求具体化为同一律,矛盾律和排中

3、律三个逻辑规律,这三个逻辑规律从不同侧面体现思维必具确定性的基本要求。其二,任何思维都应具有论证性。思维的论证性是指在思维过程中,思维的论断部分与理由部分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思维过程的各个环节,思想的各个部分不是牵强附会,生硬拼凑的。否则的话,思维的科学性就受到质疑与挑战。而缺乏科学性的思维也是无效的思维。思维的论证性要求具体化为充足理由律这一逻辑规律。概括起来,逻辑规律的基本内容就是要求一个有效的思想(或思维活动)必具确定性和论证性,它具体化为同一律、矛盾律、排中律和充足理由律四个规律。10.1.210.1.2 逻辑规律的客观性逻辑规律的客观性逻辑规律的客观性指逻辑规律所具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

4、转移的性质。正是因为逻辑规律的客观性,使得逻辑规律对任何人、任何思维领域都具有普遍有效的规范性和制约性。认识到逻辑规律的客观性,对于树立逻辑规律的权威,对于自觉遵循逻辑规律具有十分重要意义。要理解逻辑规律的客观性,必须了解逻辑规律客观性的来源。逻辑规律的客观性来自以下两个方面:其一,逻辑规律的客观性来自于对人类思维实践的概括和总结。人类千百年来的思维实践表明,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思想才是有效的思想。如果一个思维活动漂浮不定,所产生的思想不确定,一会儿是东、一会儿是西,一会儿肯定此、一会儿否定此,那么到头来,思维者自已无法知道自己在思维什么,人们(即思维者的交流对象)也不知道他要表述什么,这种思维只

5、能是无效的思维,是对思维的否定。因此,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思维才可能有有效的表达,只有具有确定性的思想才可能被人接受,思维必具确定性也就成为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要求被思维实践所肯定,从而成为思维应遵循的基本规律。人们通常说的“说一就是一,说二就是二”就是思维必具确定性规律的通俗表达。同样,人类千百年的思维实践表明,只有具有充分的论证性的思维才称得上科学的思维,也只有具有科学性的思维才称得上有效的思维。如果是一些彼此毫无联系的杂乱无章的思想,那么这些思想要么是没有生命力的思想,要么根本就配不上“思想”这一神圣称号。因此,思维必具论证性也就成为一条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基本要求被思维实践所肯定,

6、从而成为思维应遵循的又一基本规律。人们通常要求说话,写文章要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故”就是对思维必具论证性规律的通俗表达。其二,逻辑规律是对思维对象的基本性质、基本关系的客观反映。人的思维从本质上讲是对思维对象的反映,从这个意义上讲,逻辑规律自身不过是思维对象具有的基本性质、思维对象间的基本关系的忠实反映。思维必具确定性规律是对思维对象本身具有质的稳定性的性质的反映。唯物辩证法认为,各种思维对象,既存在于绝对的运动变化之中,又在一定条件下,处于相对静止之中,即任何思维对象都具有质的稳定性。正是思维对象的这种质的稳定性,才使得不同的思维对象相互区别,才可以被人们所认识。思维对象的这种质的稳定性反

7、映到思维活动之中,就要求思维本身具有确定性。正如一个思维对象,只有具有质的稳定性才与他物相区别,才能为人们所认识一样,一个思想,也只有具有确定性才成其明确的,能被他人把握的思想,即有效的思想。思维必具论证性规律则是对思维对象间因果关系的反映。唯物辩证法认为,各思维对象都是相互联系的,其中最基本的联系就是因果联系。任何思维对象都是无限的因果之链上的一个环节,世间万物没有无因之果,也没有无果之因。思维对象之间的这种因果联系性反映到思维活动中,就转化为思维自身应具论证性的要求。也就是说,一个思想在对思维对象进行反映时,必须完整地反映了这个思维对象的前因后果,这个思想才算是真正把握住了思维对象。相应的

8、,一个新思想的提出,只有当对其前因后果有了充分的说明,这个思想才站得住脚。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逻辑规律说到底是对思维对象的质的稳定性和思维对象间的因果关系的反映和摹写。10.1.310.1.3 逻辑规律与逻辑规则的关系逻辑规律与逻辑规则的关系逻辑规律与逻辑规则是普遍与特殊,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逻辑规律是存在于整个思维过程中,对一切思维形式结构都起作用的普遍的、一般的、带共性的要求;逻辑规则则是存在于思维活动的一定阶段,对特定的思维形式结构起作用的特殊的、个别的、带个性的要求。例如关于定义的规则,就只适用于人们明确概念内涵时的需要。而关于“中项至少应周延一次”的规则则只适用于三段论推理

9、。逻辑规律是逻辑规则的抽象,逻辑规律决定和制约着逻辑规则,逻辑规则是逻辑规律的具体表现和展开。例如前文提到的定义规则不过是同一律的具体化,而“中项至少周延一次”则体现了充足理由律的要求。掌握逻辑规律与逻辑规则的关系是重要的,这个关系引导人们在掌握逻辑规律的基础上去深入理解和遵循逻辑规则;同时,在理解和遵循逻辑规则的具体思维实践中去更为深刻地理解和掌握逻辑规律。10102 2 同一律同一律同一律从正面体现了思维必具确定性的基本要求,是正确有效的理性思维应遵循的第一个逻辑规律。10.2.110.2.1 同一律的内容同一律的内容同一律的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每一思想(概念、判断、推理)必须保持自身

10、的同一。同一律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A=A(读作“A 等于 A” ) ;或者:PP(读作“如果 P,那么 P” ) 。上述公式的意思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前后出现的概念 A 应保持自身内涵外延的同一;同时也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当你断定了 P 判断,你就应在同一思想内容的角度承认你所断定的东西。为了准确理解同一律的要求,要弄清三种不同含义的“同一”概念。其一,本体论意义上的“同一” 。本体论意义上的“同一”指的是客观事物自身的关系,即某事物与自身的同一。它反映的是客观事物自身是否发生了变化。其二,认识论意义上的“同一” 。认识论意义上的“同一”指的是主观思想与客观事物的关系,即主观思想与客观

11、事物的同一。它反映的是人的思想是否与客观事物相一致,是否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其三,逻辑学意义上的“同一” 。逻辑学意义上的“同一”指的是主观思维自身的关系,即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同一思想是否保持了一致性。在这三种“同一”中,做为逻辑规律的“同一律” ,并不针对客观事物自身的同一性,也不针对思想与客观事物是否吻合的问题。它揭示的是对思维自身的要求。 “同一律”不关心客观事物自身的发展变化,一般也不直接揭示关于事物的真理性的认识。 “同一律”的作用在于通过对思想自身一致性的要求,来保证思想的有效性,而有效的思维是正确认识事物,获得真理性的认识的必要前提。因此,要正确认识客观事物,要想获得具有真理性

12、的认识,就要保证思维的有效性;而要保证思维的有效性,就必须遵守同一律。10.2.210.2.2 同一律的具体要求和违反要求会犯的逻辑错误同一律的具体要求和违反要求会犯的逻辑错误(1)同一律对概念的要求。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所涉及的同一概念必须保持内涵、外延的前后一致性。这个要求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的开始阶段,某一概念指称了什么思维对象,具有什么样的内涵,那么,在同一思维过程的随后阶段中,也只是指称这个(类)特定对象,也继续在该概念已经明确的内涵上使用这个概念。除非作出说明,表明思想本身发展了,凝结出新的概念,否则就会发生思维的混乱,就会犯“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混淆概念”

13、指无意而导致的逻辑错误, “偷换概念”则指有意为之的逻辑错误) 。例如:鲁迅的著作不是一两天能读完的;阿 Q 正传是鲁迅的著作;所以, 阿 Q 正传不是一两天能读完的。在这个三段论推理中,作为中项两次出现的“鲁迅的著作”实际是两个概念。大前提中的“鲁迅的著作”是在集合概念的意义上使用的,指称的是鲁迅的全部著作;小前提中的“鲁迅的著作”是在非集合意义上使用的,泛指鲁迅的著作。从三段论推理的规则来看,这个推理就违反了三段论推理的规则,出现了“四概念”错误,结论当然就不正确了。这个推理从同一律的角度看,那就是把两个内涵和外延不一致的概念当成了一个概念,犯了“混淆概念”或“偷换概念”的逻辑错误。(2)

14、同一律对判断、推理和论证的要求。同一律要求在同一思维过程中,对某一事物的断定是确定的,应保持前后断定在思想内容上的一致性。这个要求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的开始阶段,这个思维活动使用了某个判断,或进一步以此来进行推理或论证。那么,在同一思维过程的随后阶段,也只能在这个判断的既定内容上来使用这个判断,所进行的推理和论证也只能以该判断既定内容为基础,不能用其思想内容不同的另一判断来取代之。除非作了说明,表明思想本身发展了,形成了新的判断,否则就会发生思维的混乱,就会犯“混淆论题”或“转移论题”的逻辑错误(“混淆论题”指无意而导致的逻辑错误, “转移论题”则指有意为之逻辑错误) 。例如:根据男婴出生率,

15、甲与乙有以下对话:甲:人口统计发现一条规律,在新生婴儿中,男婴的出生率总是摆动于 22/43 这个数值,而不是 1/2,这说明男婴多于女婴。乙:不对。许多资料都表明,多数国家和地区,例如前苏联、日本、美国、前西德,以及我国的台湾省都是女人比男人多。可见你的观点是不成立的。分析:在上述甲乙的对话中,乙混淆了“新生儿性别出生率”与“人口性别率”两个不同概念,也就把甲乙正在讨论的论题“男婴是否多于女婴”与“男人是否多于女人”这一新论题混淆起来了,所以乙既犯了“混淆概念”的逻辑错误,也同时犯了“混淆论题”的逻辑错误。如前所述,在现实思维实践中,违反同一律的主观原因可能有两种,其一是有意为之,即故意违反

16、同一律,为自己的主观目的服务。对于这种情况,就应该以同一律为逻辑武器,对违反同一律的思想进行辩析。其二是无意为之,即或者因为认识不足,或者缺乏逻辑训练,如下笔千言,离题万里,说话漫无边际,中心飘浮不定,从而不自觉地违反了同一律。对于这种情况就需要普及逻辑知识,提高逻辑修养,从而自觉地遵守同一律。10103 3 矛盾律矛盾律矛盾律从反面体现了思维必具确定性的基本要求。矛盾律也最充分地体现了逻辑的理性精神。10.3.110.3.1 矛盾律的内容矛盾律的内容矛盾律的内容:在同一思维过程中,一个思想及其与之相否定的思想(概念、判断)不能同时成立,二者必有一假。矛盾律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读作“A 不等于非 A” ) ;或者:AA(读作“P 与非 P 不能同真” ) 。PP上述的公式的意思是说,在同一思维过程中,概念 A 就是概念 A,它不等同于与自己对立的非 A,即不能说 A 概念既具有某种内涵又不具有某种内涵;同时也是说,肯定某种性质的思想 P 与否定这种性质的思想是不能同时为真的,二者必有一假。P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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