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与股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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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股东与股东权,第一节 股东概说 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 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 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 第二节 股东权概说 一、股东权的概念 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与其义务和责任 三、股权的特征 四、股东权的分类,第三节 主要股东权利分析 一、股东的财产权 二、股东的新股认购优先权 三、股东表决权 四、股东的诉讼权 五、股东的知情权 六、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 七、股东提案权 八、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东强制出售权,本章概述,公司由股东共同投资设立,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与股东权是公司法中的基本理论问题。公司法重点关注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认

2、定,以及股东与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关系的处理,并规定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财产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表决权、诉讼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与股份强制出售权等。 本章主要介绍股东的概念和分类、股东资格的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认定、股东平等原则、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财产权以及各项主要股东权利,关键术语,股东、隐名股东、股东资格、股东平等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 股东权、法人财产权、股东财产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表决权、诉讼权、知情权、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提案权、累积投票权、股东直接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异议股东股份、收买

3、请求权、股份强制出售权,第一节 股东概说,一、股东的概念与分类 (一)股东的概念 公司是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的,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股东因其对公司的投资而享有股东权。股东的概念,可以从实质意义与程序意义两方面理解。 从实质意义上讲,股东是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从程序意义上讲,凡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登记姓名者即为公司股东,但持有股份有限公司无记名股票者除外,(二)股东的分类,股东以其所持股份的性质不同,可分为优先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和劣后股股东。 股东以其持股的目的不同,可分为以掌握、控制公司经营权为目的的经营股东,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股东和以博取股票市场差价为目的的投机股东(主

4、要存在于上市公司)。 根据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不同,可以将股东分为原始股东与继受股东,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取得有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原始取得,是指以认购公司股份的方式取得股东资格,包括在公司设立时取得和在公司发行新股时取得两种情况。 继受取得,是指因买卖、继承、赠与、交换、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股东资格,二、股东资格的取得与丧失,股东资格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情况。 绝对丧失,是指因赖以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份消灭而丧失股东资格,如公司终止、股份注销或股份失效等情形。 相对丧失,是指因股东权的转让而丧失股东资格,如买卖、继承、赠与、交换等情形。 为鼓励投资、发展经济,各

5、国公司立法对股东的资格一般不加限制,但某些特别情况除外,如公司一般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而成为自己的股东,三、股东资格的认定,(一)股东资格认定的一般原则 股东资格的取得,经过签署公司章程、缴付出资、进行工商登记、取得出资证明书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股东资格的外在表现形式,主要体现在三个法律文件中,即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工商登记文件。这三个法律文件性质不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意义也有所不同,股东名册是由公司依法制作并置备于公司的记载股东情况的簿册。各国公司法均要求公司置备股东名册。 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认定具有权利推定的法律效力,凡登记在股东名册者即可据此主张具有股东资格,而否认其股东资格者则须承担举

6、证责任,章程是公司最为重要的文件。我国公司法第11条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工商登记文件是确认股东资格的重要文件。我国公司法第6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当上述几个文件中有关股东资格的内容发生冲突时,依据哪个文件认定股东资格,解决股东间的权利确认,或曰哪个文件的证据效力更为优先,是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 首先从形式证据上讲,在股东名册与公司章程或工商登记等文件中登记的股东情况不一致时,股东名册具有更为优

7、先的证据效力 由于在实践中会出现股东名册记载不正确,甚至公司根本就未设置股东名册的情况,这时就需要根据实质证据进行判断,错误的股东名册记载可以被推翻,(二)隐名股东问题,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并应享有股东权利,但未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工商登记中的投资者,与此相对应的概念便是显名股东。 “隐名”是指不通过公开法律文件对外显示其投资者身份。由于隐名股东在公司与工商登记等法律文件中未显现其股东身份,所以其股东权利有时只能依赖显名股东出面代为行使,一旦双方对股东身份与权利问题发生纠纷,必然引发确权诉讼。,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问题未作规定,即并无禁止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虽曾在20

8、03年12月向社会公布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了隐名投资问题,但后该文件因让位于公司法的修订,未继续制定出台,1.由于在经济生活中存在隐名投资的客观需要,而立法并未禁止隐名投资,所以不能对隐名投资行为一概全不承认 2.确认隐名股东的资格,主要依据当事人间的隐名投资协议 3.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要成为公司股东需要其他股东的接受与同意,所以,确认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的资格时,还应当考虑到其他股东的态度,根据公司法的理论与实际审判经验,审理隐名股东资格纠纷,应遵循以下原则:,4.在当事人之间没有隐名投资协议的情况下,确认隐名投资者具

9、有股东资格就要复杂得多。至少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第一,有实际出资行为。隐名投资者为参加公司,有明确的以成为股东为目的的实际出资行为。 第二,其他股东的同意。除显名股东外的其他股东须有半数以上明知并不反对隐名投资者成为股东。 第三,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即得到公司的认可。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的股利分配权、股东会的参加权、重大经营决策权等权利,公司也已经认可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并且同意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四,隐名投资行为合法,即隐名投资行为无违反或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因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隐名股东不能依据隐名投资协议直接向公司主张股权,只能向法院提起确权诉讼,并依据

10、法院的判决变更所有涉及股东资格的法律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确认隐名股东具有真实股东资格的关键性文件是其与显名股东的隐名投资协议。股东实际认缴或缴付出资与否,与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并非完全对应的关系,四、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关系的原则,(一)股东平等原则 1.股东平等原则的内容 股东平等原则,是指公司的股东一律平等,即股东按照其股东身份及所持股权(份)的性质和数额平等地享受权利,除非该股东明确自愿接受不利益的待遇。 股东平等原则,既包括股权(份)平等的形式平等要件(亦称股权(份)平等原则),也包括股东间应当维持公平关系的实质平等要件,股东平等原则体现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形式的平等,而是相对的、实质

11、的平等。股东平等原则并不笼统地禁止在所有股东间的不平等待遇,而是禁止那些无法律或章程依据、无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 除非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行为并不一定绝对、当然地无效,如经过受行为不利影响的股东同意可为有效。对于未经受行为不利影响股东同意的违反股东平等原则的行为,受其损害的股东可以对相关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提起无效或撤销之诉。,从股东的具体权利而言,股东平等权利又可分为绝对平等权利与相对平等权利。绝对平等权利,是指按照股东身份对公司享有的权利,股东持股之多少与权利的产生和行使无关,如股东(大)会参加权、股份转让权等。 相对平等权利,是指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

12、的权利,股东持股之多少,关系到权利的产生与否和行使权利的大小,如股东(大)会表决权、股利分配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等,2.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我国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与恶意关联交易。,2.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资本多数权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其一是利用控制权,使股东(大)会直接表决通过损害公司或者

13、其他股东利益的相关决议; 其二是通过其选任、指派或控制的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决策等活动,间接实现其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目的,所谓“资本多数决”,又称股份多数决,是指股东大会依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法律将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的意思视为公司的意思,并且控股股东的意思对少数股东产生拘束力。,2.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原则,禁止股东滥用权利尤其是滥用资本多数决的法律依据在于,控股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行使使其个别意思与利益追求外化为公司的行为,而据此行动的结果能够处分属于公司的其他少数股东的财产,并影响其利益,所以应当予以约束 为规制关联交易,我国公司法第21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

14、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主要是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的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尤其是企业集团内部成员之间发生一些关联交易是正常的现象,对关联交易,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加以规范,如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关联交易合同),规定关联交易市场定价的原则,并在公司章程中规

15、定关联交易的特别批准程序与信息披露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应严格执行法律与公司章程规定的关联人回避制度。 禁止股东滥用权利,如禁止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规制关联交易的目的,绝不是要剥夺、限制控制股东或大股东对公司正当的控制权利,所以矫枉也不能过正,否则同样会对公司制度造成危害。,(二)股东有限责任原则,1.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内容 我国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此规定确立了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原则。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即在特定的公司组织形式下,股东仅

16、以认缴或缴纳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确立,有助于限制投资者的投资风险,鼓励积极投资,但也有其缺陷:它在强调对股东利益保护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而且为股东滥用公司的法律人格欺诈债权人提供了可能的机会。 在有限责任制度下,股东可能会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滥用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同时又以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法律责任,2.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公司法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包括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以实现公平、正义目标之要求而设置的一种法律措施,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类: 第一,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公司法人格形骸化,是指公司与股东在人格、财产等方面完全混同、合一,成为一体,使公司完全成为股东的另一自我,不具有享有法人格的独立性 第二,利用公司形式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进行违法行为 第三,公司资本显著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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