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程序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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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普通程序,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三节 审前准备程序 第四节 开庭审理 第五节 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第一节 普通程序概述,普通程序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所适用的程序,也是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进行第一审民事诉讼通常所遵循的程序。 普通程序的基本特征:第一,基础性;第二,完整性;第三,适用的广泛性。,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一、起诉 (一)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二)起诉的条件和方式 二、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和受理 (一)对起诉的审查 (二)立案受理,起诉的概念和意义,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民事权益受到

2、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时,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予以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起诉的条件和方式,1、起诉的条件(第108条):积极条件 (1)有适格的原告。(利害关系当事人?程序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告。 (程序当事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起诉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9条规定,起诉方式以书面起诉为原则,以口头起诉为例外。,对起诉的审查,1审查起诉的内容和范围 审查起诉的形式要件(书面诉状为原则) 审查起诉的实质要件,即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具备的四个条件2审查起诉的期限人民法院对起诉的审查期

3、限为7日。 3对几种不予受理的案件的处理 (起诉消极条件),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原告起诉后,产生以下法律后果:1、受诉法院取得对该案的审判权。2、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3、诉讼时效中断。,第三节 审前准备程序,一、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和作用二、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审前准备程序的概念和作用,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一方面,审前准备程序使当事人了解对方掌握的证据和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为参加庭审作好充分准备,充分发挥当事人在庭审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人民法院通过审前准备程序,特别是争点整理和证据交换,对案件事实和争执的

4、问题有了初步了解,更好地发挥庭审的功能,提高诉讼效率,保障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益价值的实现。,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一)在法定期间内及时送达诉讼文书 (二)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三)指定举证时限 (四)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 (五)审核诉讼材料,整理争点 (六)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七)追加当事人,第四节 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概说 (一)开庭审理的含义和意义 (二)开庭审理的任务、方式和地点 二、开庭审理的程序 (一)庭审准备 (是否到庭宣布纪律等)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2出示证据和质证 (三)法庭辩论 (按原告被告第三人顺序进行、互相辩论)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5、三、法庭笔录 四、审结期限 (6个月+6个月+3个月 ),第五节 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一、撤诉 (一)申请撤诉 (二)按撤诉处理二、缺席判决 三、延期审理,撤诉(狭义理解),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法条) 撤诉权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广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撤诉法律效果:撤诉视同未起诉,仍可起诉;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存在分歧。,申请撤诉,1、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2、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3、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4、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6、;5、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法庭辩论终结前撤诉更合理),按撤诉处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撤诉处理: 1、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3、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4、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对该第三人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 5、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

7、判决而言。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依法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情形:,缺席判决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被告经人民法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二)被告反诉,原告经人民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事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原告撤诉的,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五)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其

8、他情形:,延期审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确定了案件的审理期日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使开庭审理无法如期或继续进行,而决定将开庭审理期日推延的制度。(13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第六节 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一、诉讼中止 (一)诉讼中止的概念 (二)诉讼中止的原因 二、诉讼终结 (一)诉讼终结的概念 (二)诉讼终结的原因 (三)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诉讼

9、中止的概念,诉讼中止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受诉法院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不得上诉或复议)缺乏时间限制 解释:、裁定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程序时,不必撤销原裁定,从人民法院通知或准许当事人双方继续进行诉讼时起,中止诉讼的裁定即失去效力。,诉讼中止的原因:136条,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实际:如继承遗产则必须加入诉讼,无可选择)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

10、、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刑案或民案)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诉讼终结的概念,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法定的原因(一方当事人死亡)使诉讼无法继续进行或进行下去没有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人亡案消”,诉讼终结的原因:137条,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法人等)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案例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诉讼终结裁定的效力,诉讼终结的原因出现时,人民法院

11、应当作出终结诉讼的裁定。诉讼终结的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既不得上诉,也不得申请复议。诉讼终结的法律后果:一是人民法院不再对案件进行审理;二是当事人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就同一诉讼标的再行起诉。,法条: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一百零八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零九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

12、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起诉状 记明 事项,第一百一十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不予受理情形,第111条 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13、,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第112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14、;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法院调查、追加当事人

15、,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第三节 开庭审理,第一百二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16、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第一百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二十三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第一百二十四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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