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基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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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电力基建安全管理 事故防范,一、工程总承包管理要求 二、典型事故案例 三、恶性事故为什么不能杜绝 四、防范事故的思考,2,一、工程总承包管理要求,3,1、我们没有特级、一级施工资质,能做工程总承包吗? 2、 3、我们的项目经理可以不用持证,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才必须持证上岗,是这样吗? 4、项目经理应该持有哪些资格证书才有效? 5、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可以代替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B、C证吗? 6、任命项目经理是否应考虑一级建造师执业的专业? 7、一级建造师必须考取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吗? 8、,本课程要解决的问题,4,(一)研究的法规及其他要求(1),1、中华

2、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50358-2005) 4、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规定(已经作废2003年) 5、关于工程总承包市场准入问题的复函 (建办市函2003573号) 6、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 7、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职业资格管理导则(建协200510号文)_已经废止 8、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岗位职业资质管理导则(代替建协200510号文) 9、关于全面推进项目经理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建协200828号) 10、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经理职业

3、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协200427号),5,(一)研究的法规及其他要求(2),1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 12、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办法1995 13、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说明(建市监函200782号) 1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2) 15、关于印发2007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 16、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 17、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

4、6号) 18、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 19、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建市2007171号),6,(一)研究的法规及其他要求(3),20、注册建造师施工管理签章文件(试行)(建市监函200849号) 21、北京市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京建发2011103号) 2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153号令) 23、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04 24、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5、全国建筑市场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26、全国优秀建造师评选办法 27、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规定

5、 28、关于开展2013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3337号) 29、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令),7,(一)研究的法规及其他要求(4),30、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31、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200182号)-废止 32、建设部印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建1995666号)-废止 33、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字第189号)-废止 34、关于开展2012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续期工作的通知 35、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 36、关于印

6、发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59号 37、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8,(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工程总承包建设部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 2005)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

7、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9,(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工程总承包中总承包商是否需要有相应(专门)资质?根据建设部原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和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有关规定的规定,进行工程总承包应当取得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10,(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1982年,原化工部第四设计院、第八设计院分别开展了工程总承包试点,取得了圆满成功。1984年,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工程设计改革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承包公司暂行办法颁布之后,有色、煤炭、电力、石化等系统的设计单位都相继开展了工程总承包的试点。1987年4月,国家计委、财政部

8、、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颁发了关于设计单位进行工程建设总承包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开展工程总承包提出了若干具体要求,批准了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院)等12家设计单位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已失效)1989年4月,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资局联合颁发关于扩大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试点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已失效),11,(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自1993年至1996年,建设部先后批准560余家设计单位取得甲级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各部门、各地区相继批准2000余家设计单位取得乙级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1997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提倡对建筑工程进

9、行总承包,确立了工程总承包的法律地位。1999年8月,建设部颁发了大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建设1999218号),明确了国际型工程公司的基本特征和条件,提出要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将一批有条件的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成为具有设计、采购、建设(简称EPC)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并制定了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政策与措施。2003年月,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2005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国家标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12,(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但2002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10、取消了工程总承包资格核准的行政审批,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被废止。建设部为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工作的监督管理,于2003年印发了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按照指导意见的规定,工程总承包资格证书废止之后,对从事工程总承包业务的企业不专门设立工程总承包资质。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13,(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14,(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四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

11、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15,(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

12、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16,(二)工程总承包企业资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 号)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

13、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7,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GB/T 50358-2005,(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18,(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37号 二五年二月四日,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19,2014年全年考试计划,20

14、,(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第十八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主要包含以下各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规划、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结构、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地质、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工移民、注册土木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水土

15、保持、注册电气工程师(发输变电)、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排水)、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空调)、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环保工程师,21,(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 50326-2006,2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153号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

16、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三)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23,第七条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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