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计经济法中的日期、人数、比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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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日期 2 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 5%以后,再每增减量 5%时,应报告和 公告,在报告、公告后 2 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 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 2 个至 5 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3 日: 1.票据持有人追索及再追索的期限为 3 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 3 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 3 日内报告、 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

2、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 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 3 日内将收购将该收购协 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5 日: 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5 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公司; 2.股票上市公告书在上市交易前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于承销前 2-5 个工作日公告; 4.企业债券公告日期为上市交易的 5 日前; 5.为上市公司出具文件的专业机构及人员在接受委托及文件公

3、开后 5 日不准买卖该股 票。 6.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未转换的,发行人应当按照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于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偿还本息。 7 日: 1.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 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案件; 2.召开债权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开会前 7 日(外地应为 20 日)将会议时间、地点、内 容、)目的等事项通知债权人; 3.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 7 日 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4.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出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应当在接到申请后 7 日内作出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8 日: 1.“全额预缴款”方式发行的时间不得超过

4、 8 天。 10 日: 1.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 纸上公告 3 次) 2.公司董事会开会应在会议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3.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 10 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4.支票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期为自出票日起 10 日内。 5.公司登记机关对需要认定的营业执照,可以临时扣留,但扣留期限不得超过 10 天。26.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破产案件后 10 日内通知债务人并且发布公告。 12 日: 1.票据付款人在接到挂失止付通知后 12 日内没有收到法院止付通知书的,不再有协助 义务。 15 日: 1

5、.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人企业破产之日起 15 日内组成清算组; 2.债权人会议第一次会议应于债权申抱期限届满后 15 日内召开; 3.收购人应当在依法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 15 日 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4.产权纠纷,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 部门申请复议。 5.股份有限公司由发起人在创立大会召开 15 日前,将会议的日期通知各个认股人或予 以公告 6.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应当在收到法院通知后 15 天内,向法院提交债务清 册、会计报表等有关证据材料。 7.发行人和证券经营机构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承销期满后的

6、15 个工作日内,向国务 院证券管理机构提交承销情况的书面报告。 8.收购上市公司的行为结束后,收购人应当在 15 日内将收购的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管 理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0 日: 1.交易所上市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 2.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年度资产负债表等会计报表,应在股东大会年会召开 20 日前置 备在公司住所。 30 日: 1.股份有限公司应由董事会于创立大会结束后 30 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2.合伙人可提前 30 日向其他合伙人提出退伙; 3.被除名的合伙人在接到除名通知 30 日内向法院起诉; 4.股东大会召开 30 日之前

7、,应将会议将审议的事项通知各股东; 5.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应在股款筹足,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后 30 日内召 开 6.公司合并、分立应在 30 日内公告 3 次; 7.基金中期报告为前 6 个月后的 30 日内; 8.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提示承兑日期为出票后 1 个月; 9.见票即付的汇票提示付款日期为出票后 1 个月。 10.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11.企业对收取费用的项目性质不明确的,财政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报告后 30 日内作出 应否缴纳的答复,期满不答复的,即视为不同意缴纳。 12.企业在规定情形发生后,30 日内办理变动产权登

8、记或注销产权登记。 13.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 30 日内依法向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 注销登记。 14.对年检截止日期前未参加年检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 日内仍 未申报年检的,吊销营业执照。 15.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3之日起 90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 16.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前 1 个月股票的平均价格 为基准,上浮一定幅度作为转股价格。 17.收购要约期限不得少于 30 日,并不得超过 60 日。 18.持证会计人员调离原单位的,应在离岗日 30

9、 日内,由所在单位报发证机关备案。 45 日: 1. 企业成立审批机关 45 日决定审批 2.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45 日以前将会议要审议的的事项作出公告。 60 日: 1.出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解散 60 日内公告 3 次; 3.上市公司中期报告为前 6 个月后的 2 个月内进行; 4.收购要约期间为 30-60 日; 5.留置权行使为 2 个月以上; 6.票据公示催告为 60 日; 7.本票付款期不超过 2 个月。 8. 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债权人未接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 60 天内向债权人申报债权 9.企业债券发行公告的有效期为

10、 60 天,自发行公告签署完毕之日起计算。 3 个月: 1.合资企业中外双方约定分期出资为第一次出资营业执照签发后 3 个月; 2.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在外商投资企 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3 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 3.合资企业成立批准日期为 3 个月; 4.合作企业批准为 90 日; 5.证交所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 6.90 日内债权人申请偿还或要求提供担保; 7.破产条件中,债权人申报为 3 个月; 8.证监会应在 3 个月核准发行股票; 9.基金募集期为 3 个月;(开放式自批准之日起 3 个月内净销售额超过 2 亿,该基金 方可成立;封闭式自批准

11、之日起 3 个月内募集的资金超过该基金批准规模的 80%的该 基金方可成立) 10.证券承销期最长为 90 日; 11.公司债券交易所 3 个月内安排上市; 12.基金年报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90 日内; 13.基金组合投资 3 个月公告; 14.票据再追索权为 3 个月。 15.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变 更登记(公告 3 次) 16.公司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合并、分立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 90 日内申请登记。17.企业应当于每一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 (年检制度) 18.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

12、件后 3 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 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期限不超过两年) 4 个月: 41.股份公司年度报告应在年终后 4 个月内报告 6 个月: 1.合资企业一次出资的,应在 6 个月内交清; 2.外方以收购方式出资的,对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 业执照颁发之日起 6 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 60%以上,在一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3.担保合同中 6 个月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法院受理破产前 6 个月损害债权人的行为无效; 5.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债券结束 6 个月后可转股; 6.可转换债券募集说明书为 6 个月; 7.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

13、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 后的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8.为发行股票出具文书的机构、人员在承销期内至期满后 6 个月内不准买卖该股票; 9.证交所 6 个月内安排股票上市; 10.支票持票人从出票日起 6 个月不行使请求付款权丧失;票据追索权 6 个月丧失。 11.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发生前述法定事由,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12.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 13.合营企业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应当在合营期限届满 6 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 出申请. 14.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 6 个月。 1 年: 1.外方收购方式出资的,收购资金 1 年

14、内交清; 2.破产终结后 1 年又发现破产财产的由法院追回; 3.A 新股发行应与迁移次隔 1 年以上; 4.公司债券要上市其期限为 1 年以上; 5.下列诉讼时效为 1 年: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 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6.工资储备基金累计达到本企业 1 年工资总额的,不再提取。 2 年: 1.普通诉讼时效为 2 年 2.证券协会会员任期 2 年,会员大会年一次 3.公司债券连续 2 年亏损的暂停上市 4.见票即付汇票 2 年丧失付款请求权 5.对出票人、承兑人行使权利为票据到期日 2 年 6.设立外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境内代表机构有 2 年 7.会计机构负责人、会

15、计主管人员具备条件之一: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 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 2 年。 3 年: 1.稽查特派员及助理任期为 3 年,可以连任,但不得在同一企业连任。 2.合作企业董事会任期 3 年 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有责任的负责人 3 年内不得任董事、经理 4.国有企业股份制前 3 年盈利 5.股票上市前 3 年连续盈利 56.发行债券应连续 3 年盈利 7.发起人 3 年内不准转让股票 8.上市公司连续 3 年亏损应停牌 9.可转换债券期限为 3-5 年 10.兼并方的应付价款数额较大,在取得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分期付款,但付款期限不 得超过 3 年 11.优势企业兼并连续 3 年亏损的企业,经银行核准,可免除被兼并企业原欠贷款利息12.企业连续 3 年全面完成上交任务,并实现企业财产增值的,由政府主管部门给厂长 或者厂级领导给予相应奖励。 13.监事会每届任期 3 年。 14.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3 年。 15.凡脱离会计工作岗位连续时间超过 3 年,所持会计证自行失效 4 年: 1.合资企业董事会成员任期为 4 年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4 年 5 年: 1.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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