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课件 罪数形态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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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犯罪论,【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一罪和数罪的区分标准及区分意义,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处断的一罪等一罪的类型、各自的表现形态及处断原则,数罪的类型。 【本章重点内容】 1.连续犯与持续犯的区别 2.罪数的认定,一 、 罪数形态概述,(一)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有助于准确定罪。 其次,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 再次,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关系到我国刑法中某些制度的正确适用。,目录,(二)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行为说,犯意说,法益说,构成 要件说,因果 关系,目的说,目录,罪数标准:同一行为人的多次举动是一罪还是数罪问题,即涉及罪数问题

2、。一罪还是数罪判断标准:原则上以犯罪构成为标准,同时考虑刑法的特殊规定,(一)实质的一罪,实质的一罪是对那些从外观上看具有一定的数罪特征,但本质上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总称。它与典型的一罪相区别,又与数罪有着根本不同。(一行为归为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目录,二. 一罪的类型,1.继续犯,(1)概念:也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一般认为,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此外,窝藏罪、窝藏赃物罪、遗弃罪等也是继续犯。,目录,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确定

3、犯罪时间方面, 以行为终了之日计算。,(2)特征 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必须是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和相同的犯罪对象。 必须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处于继续状态。 必须具有时间上的持续性。,(3)处理,继续犯虽然行为具有持续性,但由于只有一个行为,因而本质上是一罪而非数罪。法律对属于继续犯这种犯罪形态的犯罪规定有相应的法定刑,处理时只要依照法律即可,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想象竞合犯,概念:即一行为而触犯数罪名的犯罪形态。例如开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例:甲欲杀乙,一天看见乙在大街上,于是,用炸药包当场乙炸死,同时将旁边的一辆公共汽车炸毁,十几名乘客受伤。甲的行为

4、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爆炸罪、故意损毁财物罪。,特征(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即一个行为在形式上同时符合刑法规定的数个犯罪构成。,目录,3概念区别如何区别想象竞合与法规竞合,法条竞合犯中犯罪行为触犯的数个法条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及要素之间存在必然的重合或交叉关系,并且这种关系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就可以认识到。想象竞合犯触犯的数个法条之间不是必然存在这种关系,仅仅只是因为行为人实施的具体犯罪事实而使数个法条对行为均具符合性。,4处理对想象竞合犯,理论通说主张应采取“从一重处断”原则,即从所触犯的数罪中,就其中最重的罪名处断。,目录,3.结果加重犯,(2)条件 行为人

5、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这是结果加重犯成立的前提。 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1)概念: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目录,(3)处理 由于结果加重犯有独立的法定刑,所以在刑罚运用上较为简单,只要在法定刑幅度内处刑即可。(结果加重犯是法定的) 一行为,如抢劫致人死亡,强奸致人死亡;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残、死亡。,(二)法定的一罪,法定的一罪是对那些本来是数罪,但法律上规定为一罪的犯罪形态的概称。从犯罪构成的个数来讲,本来符合数个犯罪构成,但法律却把它规定为一罪,因而不再需

6、要实行并罚。,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目录,1.结合犯,(1)概念:是指两个以上独立而性质不同的犯罪,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特征: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上具有独立构成要件且性质各异的数罪。也就是说,原罪首先必须有法律的明文规定。 结合犯是将数个原本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用公式表示就是:甲罪+乙罪=丙罪。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种新的犯罪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例如,日本刑法中将“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规定为独立的强盗强奸罪,即为结合犯的典型。,目录,(3)概念区别,结合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由于法律的规定而成为一个新罪,而结果

7、加重犯只是基本犯罪行为发生加重结果,不是数罪的结合。 结合犯是数个故意犯罪的结合,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罪是故意罪,加重结果却是出于过失。一般认为,结合犯可以有未遂等形态,而结果加重犯的加重结果是其成立的要件,不存在未遂情况,未发生加重结果,只构成基本罪。另外,结合犯的数罪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结果加重犯的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间须有因果关系。,目录,(4)处理 通观我国刑法,事实上没有典型的结合犯。 对于结合犯,只需按照刑法规定以新罪一罪论处。,2.集合犯(),(1)概念: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之所以在罪数形态中

8、对集合犯加以研究,主要是为了解决实施同种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罪数问题。,(2)特征 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特定犯罪行为的故意。 行为人在较长的时间里反复多次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集合犯的客观条件。 集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正因为刑法已将同种行为的反复加以考虑并预先规定 为一罪,所以如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实施数个非 法行医行为,也只构成一罪。,3类型,4处理 对于集合犯,无论行为人实施了多少次同种的犯罪行为,在处罚上都只能依照刑法分则的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以一定的行为为常业的犯罪。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

9、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1)常业犯,(2)营业犯,目录,三、处断的一罪,处断的一罪是指那些本来是数罪,但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从本来是数罪这一点看,它与实质的一罪泾渭分明;从处断上作为一罪这一点说,它又同法定的一罪划清了界限。,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目录,(一)连续犯,2特征(1)从行为特征上看,连续犯的数行为具有独立性和连续性。(2)从主观特征上看,连续犯的数行为必须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3)从法律特征上看,连续犯实施的数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例如甲蓄意杀死乙的全家,在下午潜入乙家,杀死乙的妻女,然后晚上等乙归来,又将乙杀死,这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10、的连续犯。,1概念:是指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目录,意义:刑法的溯及力;追诉时效应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连续犯与继续犯的区别:继续犯只有一个行为,针对一个对象,在时间上没有间隔;而连续犯有数个行为,一般针对不同对象,数行为在时间上有一定的间隔。,3处理,根据我国审判实践经验和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连续犯应当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一般的连续犯,应按照一个罪名从重处罚,如故意杀人罪的连续犯,只能在该罪的基本构成的量刑档次内从重处罚;如果刑法将危害严重的常见连续犯,作为情节加重犯予以规定,就应该依照该加重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如根据刑法第

11、263条,对于多次抢劫的,就应当依照加重抢劫构成的量刑档次处罚。,目录,(二)牵连犯,1概念:即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二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2特征(1)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3)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例如为了诈骗而伪造公文,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方法行为构成伪造公文罪,成立牵连犯。,例如盗窃枪支后将它藏起来,原因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结果行为触犯私藏枪支罪,也成立牵连犯。,目

12、录,3处理,对牵连犯应如何处罚,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已往为大多数学者所赞同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普遍遵行的是从一重处断原则。但新刑法又在分则的若干条款中,对某些牵连犯的处罚作了特别规定。有的采用从一重罪从重处罚原则,有的采用数罪并罚原则,.对于这些处断方式已由刑法分则对作了必然选择的牵连犯情况,当然应当严格适用法条的有关规定,而在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则暂时还应以“从一重处断”为基本原则,这样才能减少适用上的纷争。,(三)吸收犯,2特征(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这是成立吸收犯的前提和基础。(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1概念:即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

13、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目录,(1)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例如行为人入室抢劫、强奸的场合,往往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这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是行为人预定入室“抢劫”行为的一个必经阶段,被抢劫行为吸收,只需要以抢劫一罪论处。(2)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例如行为人伪造增值税发票,同时又有伪造发票上印章的行为。这个伪造印章的行为是行为人伪造发票行为的一个组成部分,被伪造发票行为吸收,只需要以伪造发票罪论处。伪造金融票据罪,同时有伪造印章的行为。伪造印

14、章的行为被前罪吸收。,吸收犯类型,(3)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例如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然后又持有该非法制造的枪支。这个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当然结果。被非法制造枪支行为所吸收,只需要以非法制造枪支罪一罪论处。,3概念区别吸收犯与结合犯,结合犯虽然原罪也是数个行为,但这数个行为已经通过法律的明文规定而结合为一罪,其结合关系由法律明示,而吸收犯中吸收关系的确立,并不需要法律的明文规定,在认定时一般应基于社会观念和法条的内容。同时,吸收关系一般有明显的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之分,而结合关系常见的是将并发的、社会危害性无明显高下之分的数罪结合为一罪。此外,吸收犯中,被吸收之罪已经失去独立

15、成罪的意义,而结合犯中被结合之罪的构成要件为新罪所包含。,目录,4处理对于吸收犯,因被吸收行为失去了独立的意义,所以对被吸收行为置之不论,仅以吸收行为定罪处罚。在这一点上,吸收犯不同于牵连犯。牵连犯实际上首先肯定两个行为都独立成罪,即罪名之间不能吸收,只是在处理时实行从一重处断牵连犯与吸收犯的区别:行为对象与客体是否有同一性。 若有,为吸收犯;若无,为牵连犯,案例,1、被告人高某与周某素有间隙。高某欲报复周某,在周某回家的途中用弹弓射击周某。但因石弹抛射,在击中周某后造成了周某轻伤后误中骑车经过的李某,造成李某死亡。问:高某行为的定性? 2、被告人杜某先后两次非法持枪抢劫出租车,并在抢劫过程中

16、打伤被害人致人死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金5 千元,问:法院定性是否准确,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一、数罪的概念与特征,2特征:(1)行为的复数性 (2)罪过的复数性(3)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没有被法律结合为一罪,或者作为一罪处断。,1概念:数罪就是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它与想象数罪是不同的,后者所谓的数罪是在观念意义上而言的,实际上行为人只有一个行为,属于实质的一罪。,目录,二、数罪的分类,以行为人的数行为充足符合的数个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一致为标准,异种数罪 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 非并罚的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 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以行为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处罚时是否应实行并罚为标准,以实质数罪发生的时间为标准,目录,(,刑法中规定的有关罪数的特殊情况(一)刑法规定把一行为或一罪作为另一犯罪加重情节、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例如:刑法第358条第4项规定:“强奸后迫使卖淫”的,仍然只按照强迫卖淫罪一罪定罪处罚。强奸罪和强迫他人卖淫罪本是刑法上各自独立的犯罪,但如强奸行为与强迫卖淫行为有联系的,依刑法第358条的规定,只成立强迫他人卖淫一罪,适用较重的刑罚。在这种场合,强奸罪实际成为强迫他人卖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的情节,不再单独成立一罪。与此类似的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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