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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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药品注册处,内容介绍,一、法规历史沿革 二、指导思想和目的 三、主要内容介绍 四、主要问题说明 五、资料申报要求 六、结语,一、法规历史沿革,主要内容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及新药技术转让相关文件的变迁 药物行政保护期、新药保护期、新药过渡期、新药监测期,药品行政保护条例 (1992年12月19日国家医药管理局发布), 行政保护期为了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对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有关药品行政保护双边条约或者协定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药品独占权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行政保护。药品行政保护期为7年零6个月,自药品行政保护证书颁发之

2、日起计算。,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 (1999年局令第4号), 新药保护 为了鼓励研究创制新药,避免重复研究和生产;维护药品技术市场的秩序和新药技术转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新药审批办法制定本规定。国家对新药实行分类保护制度;对已获批准新药的技术转让实行审批制度。,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 (1999年局令第4号), 新药保护期各类新药的保护期分别为:第一类新药12年;第二、三类新药8年;第四、五类新药6年。凡有试产期的新药,其保护期包含试产期。,新药保护和技术转让的规定 (1999年局令第4号), 新药技术转让系指新药证书(正本)的拥有者,将新药生产技术转与生产企业

3、。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对该新药进行再次技术转让。 转让申请应在新药保护期满前6个月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002年9月15日实施), 新药定义的变化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施行,实施条例修改了新药的定义,将“新药是指我国未生产过的药品”,修改为“新药是指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随着新药定义的改变,新药的行政保护制度已被取消。新药注册管理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2002年局令第35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 第一百二十六条 新药技术转

4、让应当一次性转让给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由于特殊原因该药品生产企业不能生产的,新药证书持有者可以持原受让方放弃生产该药品的合同等有关证明文件,将新药技术再转让一次。接受新药技术转让的企业不得对该技术进行再次转让。 第一百三十六条监测期内品种不能进行新药技术转让。,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己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新药监测期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我局已经受理但未批准临床研究的新药,以及2002年9月15日以后我局受理的新药,按照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批。对未曾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品种,按照新药审批,并且对批准药品生产企

5、业生产的新药,设立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己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0359号),新药过渡期 一、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已经获得新药保护的新药,其新药保护期维持不变。 二、对于2002年9月15日以前国家药品监管局已经批准临床研究但未批准生产的新药,仍按照原药品注册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批准生产后,按照原新药审批办法属于一类新药的,给予5年的过渡期;属于二类新药的,给予4年的过渡期;属于三类至五类新药的,给予3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其他药品生产企业不得生产相同品种的药品。,关于确定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及有关事宜的通

6、知 (国食药监注2003278号 ), 对2002年9月15日以来批准的新药,尚未确定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的,按其申报与审批情况分别予以确定,并自该新药证书或生产批准之日起生效。具体品种见附件:2002年9月15日以来尚未确定的新药保护期、过渡期或监测期确定表(共计750个品种)。,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局令第17号),第六十八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可以对批准生产的新药设立监测期,对该新药的安全性继续进行监测。 第六十九条 新药的监测期根据现有的安全性研究资料和境内外研究状况确定,自新药批准生产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5年。,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7、(国食药监注2005328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005年6月22日),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外的其他简单改变剂型的申请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批准后,我局将不再发给新药证书。,药品注册管理办法 (2007年局令第28号),第一百七十六条 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的办法另行制定。为配合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实施,规范药品技术转让注册行为,国家局于2009年8月19日下发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为保证新旧法规的顺利过渡和

8、衔接,对于此类具有保护期、过渡期品种技术转让的有关事宜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二、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关于印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食药监注2009518号),三、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 四、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政策要点,二、指导思想和目的,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政策要点之一,鼓励创新通过鼓励研发与生产的结合,推动新药成果转

9、化,同时促进国外新技术的引进,体现鼓励创新的强烈导向。,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政策要点之二,促进集约通过鼓励优势企业以此为契机进行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品结构,开展技术升级,从而实现优势产品做大做强,进一步促进产业集中度的提高。,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政策要点之三,开放转让转让范围在过去允许新药技术转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到新药监测期前的新药技术转让和监测期后的生产技术转让,进一步放开了新药转让范围。,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政策要点之四,规范注册通过设定转让的资质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规范转让和受让双方的注册行为 ,彻底改变了过去新药技术转让无需进行技术审评和临床验证的状况

10、,大大提高了技术门槛。,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政策要点之五,控制风险通过设计动态、静态和程序三种管理方式控制转让过程带来的安全风险。 静态控制:已经明确存在高风险的品种 不得申请转让 动态控制:新发现有重大安全风险的品种 停止转让 程序控制:技术审评中发现存在安全风险的 不批准转让,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政策要点之六,保证质量通过要求企业开展相关验证研究工作和审评部门严格的技术审评,保证转让前后产品质量一致性。,安全! 有效! 质量可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政策要点之七,节约成本 企业通过技术转让而非改剂型或申报仿制药的途径获得品种,既可以节约研发投入和时间成本,还可以减少低水

11、平重复研发和同质化生产的现象。此外,通过“一对一”的转让也可以有效控制药品批准文号的总量。,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 政策要点之八,激活市场 企业通过实施有偿技术转让,盘活存量资产,促进药品技术合理交易,加速企业强弱联合,强强联手。,三、主要内容介绍, 总体结构 影响因素 新药技术转让情形 生产技术转让情形 技术转让要求 技术转让流程 不予受理或批准情形,三、主要内容介绍, 总体结构五章、附件(二部分)共计二十六条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新药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第三章 药品生产技术转让注册申报的条件第四章 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申请的申报和审批第五章 附则,三、主要内容介绍,药品技术转让是指药品

12、技术的所有者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将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给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由受让方药品生产企业申请药品注册的过程。包括:新药技术转让及生产技术转让。,药品技术转让影响因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范围(首要条件)新药证书(决定新药技术转让的前提) 监测期 (决定是新药或是生产技术转让) 生产转让企业间的关联性(针对无新药证书的品种) 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实现技术平移的必要条件) 与其他事项的关联性与委托加工、特殊药品管理、进口药品大包装和分包装相关联 (批准时同时需要考虑的事项),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一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

13、二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三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四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未届满,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五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新药保护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新药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六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仍在过渡期内的品种,参照规定中新药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

14、形, 情形之一仅持有新药证书,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二持有新药证书,同时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具有新药监测期新药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三持有新药证书,取得药品批准文号或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不设立新药监测期,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四对于仅持有新药证书、尚未进入新药监测期的制剂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五持有新药证书的原料药自新药证书核发之日起,比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六相应制剂的注册分类所设立的监测期已届满,药品生产

15、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六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新药保护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七对于具有新药证书,且过渡期已届满的品种,参照规定中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要求执行,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八未取得新药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均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其中一方持有另一方50%以上股权或股份,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九未取得新药证书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均为同一药品生产企业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药品生产技术转让的情形, 情形之十已获得进口药品注册证的品种,其生产技术转让可以由原进口药品注册申请人转让给境内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技术

16、转让的要求, 签订合同维护所有申请人的权利转让双方各负其责司法解决纠纷,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药品的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全部资料和技术指导受让方样品试制、规模放大和生产工艺参数验证实施以及批生产等各项工作指导试制质量合格的连续3个生产批号的样品等,药品技术转让的要求, 受让方开展相应的研究和试制工作,承担申请人相应的责任新药技术转让过程,如提高药品质量,并有利于控制安全风险的变更,按照相关要求研究并与申报资料一并申报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保持药品处方、生产工艺、质量标准等与转让方一致,不应发生原料药来源、辅料种类、用量和比例,以及生产工艺和工艺参数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变化生产技术转让过程,保持生产规模与转让方的生产规模相匹配,超出其十倍或小于十分之一的,应当重新对生产工艺相关参数进行验证,验证资料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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