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政策辅导(2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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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辅导 陈彤华 2012年12月,第一部分 “营改增”简介,“营改增”是1994年分税制后最大最复杂的税制改革,十二五规划:第47章:“积极构建有利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财税体制”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相应调减营业税等税收”,政府工作报告:“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 “在一些生产服务业领域推行增值税改革试点” “三是大力发展服务业。加快发展生产服务业,积极发展生活服务业”,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财税2011110号),和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明确从2012年

2、1月1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对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税收负担具有重大意义,为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国务院温家宝总理2012年7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改增试点范围。,一、背景,第一部分 “营改增”简介,一、背景,第一部分 “营改增”简介,货物劳务税制现状: 当前实行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二元流转税税制。增值税是第一大税种,覆盖国民经济60%以上领域,其余由营业税覆盖。,营业税和增值税并存的缺陷: 1、营业税与增值税混合销售存在争议 2、营业税与增值税重复征税 3、增值税链条不完善:如融资租赁、合同能

3、源管理、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建筑业等) 4、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第一部分 “营改增”简介,二、扩围路线,第一部分 “营改增”简介,三、扩围提速,十二五(2011-2015)内全面消灭营业税,第一部分 “营改增”简介,四、潜在影响,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对企业税负潜在影响:,国家税务总局专题研究小组通过建立中国税收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TCGE),运用计量方法,将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对各类市场主体行为的影响置于宏观经济运行的整体框架中做了量化分析。据国家税务总局测算,如果在全国全面推行“营改增”,全国税收净减收将超过1000亿元。由此可以带动GDP增长0.5个百分点,拉动出口增长0.7个百分点,同

4、时可以带来新增就业岗位约70万个。,第一部分 “营改增”简介,第二部分 试点地区“营改增”情况,试点行业分布,第二部分 试点地区“营改增”情况,根据上海财政局和税务局的统计,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实施“营改增”后,一季度上海试点企业和原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超过20亿元。,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下降(从5%降为3%),降幅为40%左右,大部分一般纳税的税负略有下降;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因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增加而普遍下降。,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业、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业、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税负减轻的企业中

5、,文化创意服务类效果比较突出。,部分企业的税负不减反增,其中的“杰出代表”是交通运输业。,第二部分 试点地区“营改增”情况,第二部分 试点地区“营改增”情况,上海与其他试点省份情况差异,政策基本一致,但存在以下主要差异:,第二部分 试点地区“营改增”情况,第三部分:“营改增”政策解析,Text,一、应税范围,“营改增”试点行业: 两个行业(1+6)(一)交通运输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铁路运输除外)、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二)部分现代服务业,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提示:1、此次扩围主要纳入了生产服务业,

6、生活服务业、金融业并未纳入。2、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以“营改增”试点行业税目注释为准,而不是以原有的营业税的税目注释为准。,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一、应税范围,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称境外)的

7、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要点1、对境内的理解: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2、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均在试点地区; 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

8、未设有经营机构),境内代理人在上海,境内代理人在重庆,无境内代理人,应税服务接受方在北京,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增值税,境内代理人代扣代缴营业税,接受方代扣代缴增值税,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三)要点3、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也应代扣代缴增值税,但以前较少执行此政策,现应当注意;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应税服务应代扣代缴增值税的情形的发生可能性较大,一是在事先就要有所考虑,二是要保证履行代扣代缴的义务。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营业税服务,代扣代缴营业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接受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代扣代缴增值税

9、的税收通用缴款书不允许抵扣。【换言之,综合和的规定来看,以通用缴款书作为扣税凭证,需注意其代扣代缴的税种及税目。一是应是代扣代缴增值税,二是涉及税目必须是应税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在允许抵扣的范围之内。】,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四)混业经营1、定义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2、核算要求(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否则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

10、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四)混业经营3、混业经营(兼有)与混合销售、兼营之间的区别 混业经营(兼有):企业经营行为涉及应征增值税的不同项目 混合销售:企业一项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 兼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既涉及增值税应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营改增后),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额的标准(上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

11、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应税服务销售额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北京市的初步认定标准:不区分是否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以2011年全年、2012年1月至营改增前一个月的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以上(含)的纳税人为达标的一般纳税人。,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混业经营纳税人的认定标准:以下两种情况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且一经认定,所有销售额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不得对未达标部分单独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1)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超过50/80万 未超过500万(2)货物

12、销售、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税服务 未超过50/80万 超过500万,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试点地区原公路

13、、内河货物运输业的自开票纳税人,无论其提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否达到500万元,均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该条在北京等8省试点时废止),部分项目难以从海关取得监管信息,因此适用免税政策,如境外工程勘探、境外会展服务等。,一、税率,三、税率和征收率,二、零税率和免税制度,三、税率和征收率,三、税率和征收率,(三)征收率为3%,主要适用于两种纳税人:1、小规模纳税人;2、一般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四、

14、计税方法,五、当期销项税额,(一)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 1、折扣销售 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的,可按折扣后金额作为销售额 折扣销售:销售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提供应税服务时,因购买方购买数量较大等原因而给予购买方的价格优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服务,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

15、一)特殊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2、,五、当期销项税额,五、当期销项税额,(二)当期的理解: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视同提供应税服务的

16、,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 (四)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五、当期销项税额,【案例1】A企业于2012年8月10日为B企业提供了一项咨询服务,合同价款50万元,合同约定B企业2012年8月20日付款10万元,余款在3个月内付清。但实际10万的预付款到9月15日才付。虽然A企业收到款项的时间在2012年9月15日,但由于其2012年8月10日开始提供咨询服务,且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根据本条规定,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其10万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2年8月20日,而非9月15日。 【案例2】某试点纳税人出租一辆小轿车,租金

17、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了对方一年的租金共60000元,则应在收到60000元租金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并按60000元确认收入。而不能将60000元租金采取按月分摊确认收入的方法,也不能在该业务完成后再确认收入。 【案例3】试点地区甲运输企业2012年7月20日接受乙企业委托运输一批物资,运费为100万元(不含税,下同),甲企业7月24日开始运输,8月2日抵达目的地。期间于7月26日收到运费20万元,30日收到运费50万元,8月2日收到运费30万元,甲企业7月份销售额为多少? 分析:甲企业7月24日开始运输,说明已经开始提供运输劳务,因此其7月26日和7月30日收到的运费均应按本条规定以收到款项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而不是等到运输劳务提供完成(8月2日运抵目的地),因此甲企业7月份的销售额为20+50=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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