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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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 证券法律制度,第一节 证券和证券法概述,一、证券法概述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过程中发生 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国家统一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二、证券的概念和种类,(一)证券的概念证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经有关机关批准发行的,表示一定财产权利 的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我国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证券包括股 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 他证券。,1.股票,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用以证明投资者的股东身份和权益并据 以获得股息和红利的凭证。股票依不同的

2、划分标准有不同的种类: (1)依票面上是否记载股东名称,股票可分为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 (2)依股票所代表的股东权利内容和行使顺序不同,股票可分为普通股与 优先股。 (3)根据投资资金来源地不同,我国还将股票划分为A股、B股、H股、N股 与S股。此外,股票依票面上是否记载金额,可分为有面额股与无面额股;依 股东是否对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享有表决权,可分为有表决权股与无 表决权股;依据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与社会公众股。,2.债券,债券是社会各类经济主体为筹集资金而发行 的,承诺定期支付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证券。债券依据发行主体的不同可分为: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其他

3、法人债券和国际 债券。,3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通过向投资人发行股份或 收益凭证募集资金,交由专业投资机构管理,以 获取一定收益的投资工具。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明确规定了封闭 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两种基金。,三、证券市场,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 产品发行和交易的场所。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同的分类: 1.按照市场的职能,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2.按照交易的对象,证券市场可以分为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和基金市场; 3.按照组织形式不同,证券市场可以分为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第二节 证券的发行,一、证券发行的概念和种类 (一)证券发行的概

4、念证券发行是指经批准,符合条件的证券发 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程序将证券 销售给投资者的行为。,(二)证券发行的种类,1.依据发行对象的不同,可将证券发行分为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1)公开发行是发行人向非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公开发售证券的方式。我国证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2)非公开发行是指发行人发行证券仅面向特定的少数投资者发行。 2.根据是否借助证券承销机构的参与,证券发行可分为直接发行和间接发行。 3.根据发行目的的不同,证券发行可分为设立发行和新股发行。,二

5、、证券发行的基本制度,1.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2.证券发行信息公开制度 3.证券发行承销制度证券承销是指证券经营机构依照承销协议接受证券 发行人的委托代为销售股票、债券或其他投资证券的行 为。证券承销的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 最长不得超过90日。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 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三、证券发行的条件,(一)股票发行的条件 1.设立发行的条件 (1)要有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有发起人草拟的公司章程; (3)有公司名称和住所;

6、(4)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 (6)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2.新股发行的条件,(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1.积极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 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

7、产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2.消极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 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 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 资金的用途。,第三节 证券的交易

8、,一、证券交易的概念证券交易是指持有人依照一定的证券交易规则将证 券转让给其他投资者的法律行为。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 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目前,我国有两家证 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证 券交易所内进行的交易采取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成交 顺序坚持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二、证券交易的程序,目前,我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都实行会员制, 即进人证券交易所参与集中竞价交易的,必须是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 资格的证券公司。一般投资者进行交易,都要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买卖。 1.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交易账户,包括证券专户和资金专户。 2.

9、投资者以书面、电话以及其他方式,委托为其开户的证券公司代其买 卖证券。 3.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委托按照时间优先的规则提出交易申报,参与 证券交易所场内的集中竞价交易,完成证券交易。 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成交结果,按照清算交割规则,进行证券和资 金的清算交割,办理证券的登记过户手续。,三、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证券的行为。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 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内幕人员是指 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

10、息的知情人员。 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禁止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2.操纵市场,证券法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1)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3.虚假陈述,我国证券法规定,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交易 信息

11、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证券法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 关人员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禁止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 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4.欺诈客户,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 欺诈行为: (1)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 (2)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 (3)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 (4)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5)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

12、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6)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7)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第四节 证券的上市,一、证券上市的概念证券上市是指经证券交易所审核,证券发行 人将已公开发行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进行集 中竞价交易的行为。,二、股票上市,(一)股票上市的条件根据我国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在 境内上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 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

13、0以上; 4.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上述规定的上市条件,但要报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二)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1股票上市的暂停 上市公司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的,其股 票依法暂停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2股票上市的终止,上市公司具备证券法规定的下列情形的,其股票 依法终止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

14、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三、债券上市,(一)债券上市的条件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必须符合下 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1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公司申请其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二)债券上市的暂停与终止,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后,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

15、 定暂停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1)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2)公司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公司债券上市条件; (3)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不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用途使用; (4)未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履行义务; (5)公司最近2年连续亏损。公司有以上第(l)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经查实后果严重 的,或者有以上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形之一, 在限期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该公司债券上市。公司 解散、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 债券上市。,四、持续信息公开制度,1上市公告 2定期报告 3临时报告,第五节 上市公司收购,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上市

16、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为达到对上市公 司控股或者兼并的目的,而依法购买其已发行上 市的股份的行为。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投资者可以采 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的方式收购上 市公司。,二、要约收购,要约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收 购要约的方式收购股票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 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 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 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 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三、协议收购,协议收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之外,收购人与特定的目 标公司股东就股份转让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受让其持有股 份而进行的收购行为。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 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 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 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但是,经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免除发出要约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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