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课堂 8章 立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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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立案程序,第8章,主要内容,一、立案的概念及其功能 二、立案材料的受理 三、立案前的审查(初查) 四、立案的法定要件 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 六、立案监督制度,一、立案的概念及其功能,一、立案的概念及其功能,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材料,依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在我国,是一个决定刑事诉讼是否启动的独立的诉讼程序。它的功能是过滤那些不应当被作为刑事案件来处理的行为。,立案制度源于前苏俄“提起刑事诉讼”制度,1960年苏俄刑事诉讼法典第二编“提起刑事诉讼、调查和侦查

2、”之第八章“提起刑事诉讼”: 第108条【提起刑事诉讼的材料来源和根据】; 第109条【必须审查检举犯罪的声请和报告】; 第110条【检举犯罪的声请和报告】; 第111条【犯罪人的自首】; 第112条【提起刑事诉讼的程序】; 第113条【拒绝提起刑事诉讼】; 第114条【将声请或报告移送该管的侦查机关或审判机关】; 第115条【提起诉讼后对案件的处理】; 第116条【检察长对提起刑事诉讼的合法性的监督】。,二、立案材料的受理,二、立案材料的受理,(一)立案材料的来源 根据立案材料来源渠道不同,可以分为主动发现材的料和被动受理的材料。 1.主动发现的材料,是指侦查机关从媒体或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

3、现犯罪嫌疑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2.被动受理的材料,是指通过扭送、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方式被动的受理犯罪嫌疑的材料。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第1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控告、报案和举报的比较,(二)立案材料的登记和管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6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1条第1句和第2款: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负责统一受理、管理举报线索。

4、 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是否立案的案件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第122条:举报中心对于所接受的举报线索,应当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举报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对于当面举报和电话举报,应当制作举报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三)告知义务与保密义务 1.告知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2款: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2.保密身份: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第2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

5、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3条:举报中心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四)移送材料来源 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三、立案前的审查(初查),三、立案前的审查(初查),(一)公安机关的立案前的“审查”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9条第2款

6、: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160条: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第161条: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二)检察机关立案前的“初查” 壹、初查的决定机关: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第1句: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贰、初查的执行机关:侦查

7、部门或举报中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7条第2句:举报线索的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但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案件线索可以由举报中心进行初查。 叁、初查可以采用措施: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四、立案的法定要件,四、立案的法定要件,立案的法定要件有两个:(1)证据要件:有犯罪事实;(2)刑罚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

8、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立案要件与逮捕要件的比较,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五、立案审查后的处理,立案审查后的处理包括:立案和不立案 (一)立案:办案人员呈报立案侦查部门领导审核机关领导审批 (二)不予立案 壹、流程:办案人员呈报不立案侦查部门领导审核机关领导审批 贰、不立案的法定理由: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9、叁、控告人的救济程序:7日内通知控告人,7日内申请复议。,六、立案监督制度,六、立案监督制度,(一)立案监督的概念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二)立案监督主体:同级人民检察院 (三)立案监督对象:公安机关办理的应当立案没有立案的案件和不应当立案已经立案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87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0、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条: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服公安机关立案决定的投诉,可以移送立案的公安机关处理。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办案人员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且已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或者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四)监督程序的启动 壹、依申请启动: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1款:被害人及其法

11、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贰、依职权启动: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条2款: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五)监督的方式:书面说明理由制度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询问和阅卷措施。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条: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理由,应当制作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及时送达公

12、安机关。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者要求说明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以内作出书面说明,客观反映不立案或者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复印件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或者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人民检察院。,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条第2款:人民检察院开展调查核实,可以询问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查阅、复印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等登记表册和立案、不立案、撤销案件、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相关法律文书及案卷材料,公安机关应当配合。 (六)监督后的处理 壹、公安机关主动立案或者

13、撤销案件:通知人民检察院。 贰、公安机关不愿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七)救济程序:公安机关不服可以复议、复核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要求同级人民检察院复议。人民检察院应当重新审查,在收到要求复议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七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不接受人民检察院复议决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复核意见书和案卷材料后十五日以内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有错误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纠正;上级人民检察院复核认为撤销案件通知正确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撤销案件,并将撤销案件决定书复印件及时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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