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仲裁 理论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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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222第八章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目的 本章内容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本章内容,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 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五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本章重点 1、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仲裁协议 3、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 4、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的承认与执行,秘鲁某公司与中国某公司签订一份羊毛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秘鲁某公司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申请仲裁,要求中国某公司支付货款。中国某公司则反诉秘鲁某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要求秘鲁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

2、损失。后双方约定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此案,最终以不公开的方式将此案审理。中国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秘鲁某公司则向法院申请执行裁决。,案例,国际商事争议 解决方式,(三)诉讼(Action),(二)调解(Mediation),(四)仲裁(Arbitration),(一)协商(Negotiation),(一)协商,是指争议当事人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和合同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自行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二)调解,是指当事人自愿将争议提交第三人(调解人),并在第三人的主持和促使下达成和解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调解的方式,1.一般第三人参与

3、下的调解; 2.仲裁机构参与下的调解; 3.法院参与下的调解。,(三)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和案件的当事人,在其他诉讼参与人的配合下,为处理案件所进行的全部活动。,(四)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纠纷交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居中评判是非,由该第三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式。,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1) 概念 (2) 特点 二、仲裁机构,(1)概念:从事国际商事交往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者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有关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给某临时仲裁机构或常设

4、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后者依据法律或公平原则作出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1.其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仲裁;2.仲裁地和当事人各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3.主要义务履行地和当事各方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4.与争议标的关系最密切的地点和当事各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仲裁;5.当事各方明确同意仲裁标的与一个以上国家有关的仲裁。,国际性,(2)特点:A自愿:仲裁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未经当事 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争议提交仲裁。 B保密:仲裁审理大多秘密进行,仲裁裁决未经当事、 人同意一般也不公开。 C迅速:仲裁一般比私法诉讼更为迅速。,二、仲裁机构,仲裁

5、机构成作为争议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 者,为国际商事仲裁法的主体,是国际商事争议的 裁决者。,1、临时仲裁机构指发生争议后,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临时推举仲裁员组成的审理争议并做出裁决的临时仲裁庭。,指在某社会团体或社会组织之下设立的,具有固定的组织形式、固定的仲裁地点,有自己的仲裁规则的仲裁机构。,2、常设仲裁机构,以机构的性质为标准(1)国际性仲裁机构:国际商会仲裁院 (2)地区性仲裁机构:美洲国家商事仲裁委员会,亚洲及远东经济委员会商事仲裁中心 (3)国家性仲裁机构: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 (4)专业性仲裁机构:英国伦敦橡胶交易所的仲裁机构,(二)常设仲裁机构的分类,以设立组织的差异

6、性为标准1设立于商会之下的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瑞典的斯德哥尔摩仲裁院。2由商会、法学会、律师协会、著名大学等作为共同发起人建立的非营利性的仲裁机构。如,美国仲裁协会(简称AAA)、际仲裁中心。3专业性仲裁机构。只受理与该公会或者其内部成员有关的争议或同行业内交易有关的案件。,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一个民间性质的常设仲裁机构。总部在北京 下设上海、华南两个分会。,(三)我国的商事仲裁机构,管辖与受案范围,(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案件;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案件; (3)国内争议案件。,简称CMAC,成立于1959年1月,当时名为“中

7、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1988年改为现名。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海事、海商、物流争议以及其他契约性或非契约性争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际国内经济贸易和物流的发展。,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3.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国际仲裁中心,原名为际仲裁中心,成立于1985年。它没有自己的仲裁规则,受理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1.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32年,是一个处理国际性商事争议的仲裁机构。身并不直接处理争议案件,主要任务是:(1)保证该院所制定的仲裁规则与调解规则的适用;(2)指定仲裁员或确认当事人所指定的仲裁员;(3)

8、决定仲裁员的异议是否正当;(4)批准仲裁裁决的形式。,(四)外国主要常设机构,2.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成立于1917年,是瑞典全国性的仲裁机构。由于瑞典在政治上是中立国,该仲裁院已逐渐发展成为东、西方国际贸易仲裁的中心。中国从西欧、北美进口的成套设备合同,相当一部分在瑞典进行仲裁的。,3.美国仲裁协会(AAA),是全国性的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926年,总部在纽约。AAA备有人数达10,000名以上的仲裁员名单,仲裁员无任何国籍方面的限制。AAA受理全美各地以及外国各种当事人提交的任何法律争议。,4.英国伦敦仲裁院(LCA),是英国商会所管辖的一个常设仲裁机构,成立于1892年,是成立最

9、早、影响最大的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提交给它的任何性质的国际争议。世界各国的大多数海事案件都提请该院仲裁。,第二节 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 四、有效仲裁协议的确定,一、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种类1、是指双方当事人合意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 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仲裁解 决的一种书面文件。 2、种类: 1、仲裁条款2、仲裁协议书3、其他有关书面文件,1.是当事人之间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2.是某一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主要依据。3.是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管辖的重要依据。 4.是仲裁裁决得以执行和承认

10、的前提条件。,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案例分析,2006年10月,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与波兰某钢铁公司在北京市签订了一份某型号钢材的购销合同。该合同约定如果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后波兰公司并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并给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为此,中国某市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向其住所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波兰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请问:中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三、仲裁条款的主要内容,典型表述:由于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请求,如果通过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某仲裁机构在某地,依该会仲裁规则仲

11、裁解决。,1.仲裁事项,即哪些争议可以提交仲裁解决。当事人提请仲裁的争议,以及仲裁机构所受理的争议,都不得超过仲裁协议所规定的范围。,2.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仲裁条款的关键内容。 根据许多国家法律的规定,仲裁地点与仲裁所适用的程序法与实体法都有密切的关系。 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可能会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作出不同的解释,对案件的处理也会得出不同的结果。,中国企业对仲裁地点的规定办法,(1)明确地规定在中国仲裁,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2)明确地规定在被告所在国家的仲裁机构仲裁。 (3)明确地规定在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国的仲裁机构仲裁。,案例分析,2010年1

12、月5日,齐鲁制药厂与美国安泰国际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安平制药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合资成立安平制药有限公司。该合资合同的第54条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根据该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后双方在投资过程中产生纠纷,齐鲁制药厂遂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美国安泰公司提出了管辖权异议。问题:如何确定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本案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

13、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院仲裁,该仲裁条款的约定是明确的,也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仲裁的效力 从理论上说,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就对有关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能自动履行,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多数国家原则上不允许对仲裁裁决提起上诉;有些国家虽然允许当事人上诉,但是法院只审理程序问题,不审理实体问题;也有些国家允许法院在特定的情况下撤销仲裁裁决。,第三节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庭的组成、仲裁

14、审理以及仲裁裁决的做出和执行。,一、普通程序,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申请: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解决,首先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并交纳费用。答辩:被申请人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反请求: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要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反请求的原因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有关文件,交纳费用。,2.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担任独任仲裁员。,(1)合议仲裁庭,双方当事人各自在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名册中指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仲裁机构指定。首席仲裁员由第三名仲裁员担

15、任,和另两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2)独任仲裁庭,如果是独任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一名仲裁员为独任仲裁员,单独审理。,案例,中国某玩具制造厂与日本某株式会社签订了玩具加工订做合同,后因产品规格等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根据合同规定,玩具厂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为节省时间,该仲裁委员会主任直接指定了3名颇具声望的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并且考虑到案件的典型性和较大的影响力,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事后有关新闻媒体作了详细报道。请问:该仲裁委员会在仲裁程序上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地方?,3.回避,当事人对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员的公正性

16、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要求该仲裁员回避的请求,但应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4.仲裁审理,仲裁的审理过程,包括开庭、搜集调查证据、调解、采取保全措施及做出裁决等几个步骤。,(1)开庭,仲裁庭应当开庭审理案件,但经双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也认为不必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2)调查搜集证据,仲裁庭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有权搜集证据,调查事实。双方当事人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也应当对其请求、答辩和反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出证据。,(3)调解,仲裁机构在处理外贸争议中采取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方针。这是中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 “联合调解”:在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无法解决的基础上,由两国仲裁机构或有关机构各出相等的人数组成“调解委员会”进行“联合调解”。,(4)保全措施,是指在仲裁审理过程中,在做出最后裁决前,对当事人的有关财产或有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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