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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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质量验收,主讲人:*,目 录,1、我国工程质量验收的发展阶段 2、现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 3、我市工程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1、我国工程质量验收的发展阶段,1.1 解放后1984年由立项批准单位(计委、经贸委)组织验收 1.2 1984年2001年建立质量监督制度 质监站核验制 1.3 2001年2008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质监站监督验收。,1.4 2009年以后 监督与执法过渡阶段 1.4.1 根据建设部有关通知精神,政府强化政府投资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公共建筑、廉租房、安置房等监管。 1.4.2 修订房屋建筑工程质

2、量保修办法 1.4.3 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 1.4.4 研究制定建设工程质量法,2、现行工程质量验收的法律、法规依据,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颁布,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

3、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2.2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

4、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3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文,2000年6月30日起施行 2.3.1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2.3.2 工程竣工

5、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2.3.3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

6、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2.3.4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

7、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

8、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2.3.5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本规定 2.3.3 中 、 、 、 、 项规定的文件。 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市政

9、基础设施工程应附有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2.3.6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2.3.7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2.4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2001年7月20日颁布,2002年1月1日起施

10、行 2.4.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按下列要求进行验收: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关资质。 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

11、共同确认。,2.4.2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2.4.2.1 检验批合格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2.4.2.2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 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2.4.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4.2.4 单位(子单位

12、)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2.4.2.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检验批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可按本标准附录E进行。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按本标准附录F进行。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观感质量检查应按本标准附录G进行。,2.4.2.6 当建筑工程

13、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 验收。 2.4.2.7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2.4.3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2.4.3.1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

14、)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4.3.2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 2.4.3.3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2.4.3.4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2.4.3.5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

15、承包的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2.4.3.6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2.4.3.7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2.5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第78号令,2000年1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

16、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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