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课件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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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论,民法本科教学多媒体课件之一,Civil Law,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主讲人:范雪飞,大陆法系民法体系概览,民法,总则,法律关系制度,权利变动制度:法律事实(法律行为、事件、事实构成),时间制度:时效(诉讼时效和取得时效)和期间,主体: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客体:物(不动产、动产),内容:权利义务体系,物权法:总则、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分)、侵权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亲属法,继承法,单方法律行为也是债之发生原因,但一般规定在民法总则而非债法中。,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民法一词的来源,民法在语言上的来源、民法的词源(

2、一)近代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市民(指享有市民权的罗马市民)。古罗马的市民法是今日各国民法的语源。(二)我国古代没有民法的概念学界一般认为,我国的民法乃是从日本继受而来。,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概念(一)调整对象定义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及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1、主体方面平等2、社会关系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1)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客体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而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3、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属性:横向的、平等的。(二)综合定义法民法即

3、市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律表现,是运用事前提供行为模式,事后进行同质救济的方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财产关系:以财产为媒介产生的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 财产主要包括2大类:物质和非物质财产 1.为人所支配的各种物质性的东西(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物的界定:人的构成要素之外、具有有用性、能为人掌握和控制) 2.人们赖以获得或者付出物质财富的非物质事物,如智力成果、债权、债务 故:财产,是指人享有和支配的物质财富,以及人赖以获得或者付出物质财富的其他事物。,3.财产的分类 (1)有形财产与无形财产 (2)积极财产、消极财产与总和财产 (

4、3)公有财产与私有财产 4.财产关系的分类 静态财产关系:物的占用关系、知识产品的专有关系 动态的财产关系:分配关系、商品交换关系、遗产继承关系、亲属间的抚(扶)养关系、国有化、没收、征收等物的占用关系,(二)人身关系:指人们基于彼此的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1.人格:是基于自然而形成的物质要素与基于一定的社会生活条件而形成的精神要素的总和。 自然人的人格要素:物质要素:生命、身体、健康 特点:出于自然,不变精神要素:姓名、肖像、自由、名誉、隐私等特点:即基本精神要求,取决于社会生活条件(包括伦理和道德),随社会生活条件变化而变化,法人的人格要素:物质要素:组织、财产精神要素:名称、名誉

5、2.身份指人在一定社会组织体系中形成的稳定关系中所处的地位 特点: (1)除血亲之外,身份不是与生俱来的; (2)身份具有依存性; (3)身份与特定的权利义务相联系。,3、人格权与身份权 (1)在人格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人格权,依前述不同要素细化为不同的权利。 注意:因为人格利益的不胜枚举性,立法不可能穷尽所有的人格利益,故有一般人格权的存在。 (2)在人身关系中存在的权利为身份权,(三)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范围 共性:平等的属性 平等:即2个以上的人或者组织之间,互不隶属,处在同等的地位,当事人可保持自己独立的意志自由。 意志自由,就是意思自治,意思自治是平等的逻辑结果,因此,二者成

6、为民法独有的基本原则。 又依据平等性的差异,民法有了广义与狭义的区分,四、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调整的概念 是指法律凭借其权威对社会关系施加影响,进行规范的活动,目的在于形成一种理想的社会秩序。 民法的调整方法,指民法借以作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方式、手段和办法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方法 分为事前调整和事后调整,1、事前调整方法: (1)确定:即通过对法律关系主体、客体的确定,以及对主体、客体的拟制,为法律关系的形成提供前提条件。如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拟制血亲。 (2)为当事人的行为提供法律模式 如合同条款的规定,对委托授权的规定等。 民法所提供的行为模式区分为任意性规

7、范与强制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是民法为私法的突出体现,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遵守。那强制性规范的存在,对民法的私法属性是否有改变?强制性规范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这是现代社会的必然要求-任何自由都是相对的,都要服从于公共利益。,2、事后调整: (1)修补:即以补充性规定完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是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以致影响到法律关系的圆满状态时,推定该规定为其法律关系的当然内容,以恢复法律关系的圆满状态。 (2)保障:即通过民事救济使得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恢复到圆满状态。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修理、重做等。 (3)惩罚即未按照法律要求行为,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包括:失权、强令生

8、效、价格制裁、证据规则。 强令生效:当事人故意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并无使其生效的动机,而法律强令该意思表示生效,以惩戒不负责任的表意人。,3、民法调整方法的特点 (1)身份平等,将不同身份的人还原为自然人和法人; (2)权利本位,即确认民事主体的正当利益,并使之权利化,从而划定民事主体为实现其利益能够自由活动的范围,并通过权利的行使来实现法律上的利益,民法体系也是以权利来构筑其体系的; (3)意思自治,赋予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以法律拘束力;至于民法规范,旨在为当事人建立交易模式,以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交易,而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 (4)民事纠纷处理的可选择性; (5)民事责任具有同等救济性,即民事责

9、任以回复被侵害的权利的原状为原则,在回复原状不可能时,才按价值规律的要求,用金钱赔偿。,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五、民法的分类(一)形式民法: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成文的民法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广义民法:指所有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民法: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三)普通民法:指其效力及于全部地域、全部市民的民事法律。特别民法:指其效力及以全部地域,部分市民的民事法律。(四)习惯民法:以习惯形式表现出来的民法,其特征在于其生成性。成文民法:制定为文本的民法,其特征在于其建构性。(五)大陆法系民法:其形

10、式特征在于法典化,制定有成文的民商法典。英美法系民法:由判例法和制定法构成契约法、财产法和侵权法。,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一、民法为市民社会的法(一)对市民社会的理解 1、市民社会的界定(1)西塞罗:市民社会即与自然状态相对的政治社会、文明社会;(2)黑格尔:市民社会是“由私人生活领域及其外部保障构成的整体”;(3)马克思: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政治国家之外的私人利益体系。2、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地位平等;意思自治;私利追逐的正当化,(二)民法对市民社会的规律:1、主体制度独立平等且自由:市民生活的市民;2、权利义务制度:市民生活的内容;3、责任制度安全:保障市民生活的安

11、全秩序。,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二、民法为私法人类在观念上区分公法与私法,始于罗马时代,但在立法上实现公法与私法的分立,则始于自由资本主义时代。(一)公、私法划分标准诸说利益说(罗马法学者乌尔比安):规定或维护公共利益者为公法,规定或维护私人利益者为私法。资本主义时代,生产的社会化,企业成为国民经济的基本细胞,私人财产同时具有了社会财产的属性,且随着主体之间经济联系的加强,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秩序越来越受到重视,私法在保护私人利益的同时,也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使得“利益说”行不通了,进而提出“社会生活关系说”。,(二)通说(社会生活关系说):该说把人类社会区分为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

12、,认为人在两个不同的领域所处的法律地位不同。人作为臣民,在国家生活关系中必须服从国家的统治,而作为市民,在市民社会生活关系中则是彼此平等、自由的。因而,公法是调整国家生活关系的法,私法是调整市民社会生活关系的法。 市民社会的特征:(1)市民社会是个人人格独立,彼此平等的社会;(2)市民社会是以个人利益为本位的社会,私利的追逐构成市民社会的主旋律;(3)市民社会是一个交换的社会,从而也是一个契约的社会。,(三)公法与私法的关系1、公法优位说:一切权利,莫不出于国家之授予。2、私法优位说:公法之设,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的私权。3、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公法对私人活动控制的加强而限制私法自治

13、原则的效力。公法的私法化:由于政府职能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的要求履行公共职能。,(四)民法为私法的理由 1、民法是市民社会的产物 2、主要规定的私权 3、是调整私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4、形成了不同于公法的独立体系 5、国际上各国私法仍有发展空间 强调:公法突出的特点是其权力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和职权范围,只能有明确的规定才能为行为,而私法是法律没有明确限制的就是可以为的,其理念存在此差异。,第一章 民法概论 第三节 民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区别,一、民法与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政府在干预、管理社会经济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价值目标不同:社会整体利益公平与个体利益

14、的最大化 2、出发点不同: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 3、实现手段不同: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 4、基本理念不同:权利本位与社会本位 5、基本原则不同 优化、适度干预、公平、民主、社会本位、可持续发展;私权神圣、身份平等、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共利益(仅从局部、从对个体权利或个体行为的干预来实现,同经济法从宏观上对整个社会利益的关注不同) 6、主体地位不同 平等与服从 7、法律性质不同 私法与公法 8、调整对象的内容和性质不同(是否平等的差异、商品生产和交换关系与商品经济的管理关系),二、民法与商法 1、价值目标不同 民法的基本原则有4-5个,但应有层次之分,最基本的原则应是其他原则应服从、服务的原

15、则,如果平行发生作用,则可能发生冲突。 在民法领域,平等自由是活动的基础,不应是民事立法的目的。活动的目的不是追求平等自由,而是为实现公平,即权利义务分配的公平。公平是民事立法的目的。 就商法而言,以追求效率为最终目的。商法的产生是为满足主体的盈利目的。现代商法,为保障主体的盈利性建立了一系列制度。如短期时效,权利证券化、流通化也是为了便于行为和效率。 民事主体要转让权利常有程序等方面的限制,较为复杂,商事主体的权利转移较为便利,如背书。 甚至为实现效率而牺牲公平,如破产制度、有限责任。 从道德层面看,道德行为分为:(1)无私利他、(2)利己利他、(3)单纯利己、(4)损人利己 经济法强调(1

16、),民法强调(2),商法强调(3).,2、民法注重当事人内在意志,商法更加注重行为的外观效应民法上对虚构的行为、伪装的行为等名不符实的行为都有否定性的规定;商法强调行为的外观效用,只要具备行为的外在法定条件,不顾内心意思,有效。如保险、票据 3、民法注重行为之间的牵连性,即行为的因果关系、相互影响与传承,而商法强调行为的独立性、无因性和行为之间效力的切断。如物权的追及效力、因果关系等 4、民法主要表现为伦理性规范,商法主要表现为技术性规范 民法规范一般符合伦理要求与传统道德规范,即主体凭借自己的伦理道德知识就可判定行为的效力,且民法将大量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民法与道德要求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因此,民法应将符合人性、道德规范的基本制度上升为法律,民法也更具民族特色、民族传统。 商法是技术性规范,是行为本身规律的体现和要求,很少考虑伦理的要求。即不以尊重人的伦理观念为基础;以及更多的表现为量的要求,如最低人数、最高人数、资本数额等。 因此,民法更多的人情色彩,商法更多的经济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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