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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练习题,一、赵某持刀闯入女友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钱某应如何处理?,A应当不处罚 B应当从轻处罚 C应当减轻处罚 D应当免除处罚,参考答案:,D,本题中赵某的行为属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二、某甲与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
2、B,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三、被告人张某在市郊僻静处遇一青年妇女,突然将该妇女抱住,正欲实施强奸,这时附近走出两个男人,于是被告人被迫停止了犯罪,被告人的行为是(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不构成犯罪 D、犯罪既遂。,参考答案:,A,停止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不是发自内心。,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四、被告人胡某与邹某有私仇,一天突然用刀朝邹的腰部刺去,因邹闪过未刺中,胡的行为属于( ),A、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 B、实行终了的未遂;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参考答案:,B,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根据犯罪行为是否终结,犯罪未遂可分为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和实行
3、终了的未遂,本题中,胡某的行为已实行终结,是实行终了的未遂,如胡某用刀向邹某刺去,却中途一脚踩空摔倒在地,没有刺到邹某,他的行为因为摔倒而未实行终结,是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五、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了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多选),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不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
4、物的行为,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参考答案:,A、C、D,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六、下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 B某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周某负轻伤 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 D某丁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后遇李某正寻存物牌
5、,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随即从口袋取出交给李某,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参考答案:,A、B、D,A项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B选项某乙的行为属于对危害结果是否发生认识错误,应定为杀人未遂。 C选项某丙的行为属于行为犯,构成犯罪既遂 ; D项李某还未实际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七、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犯
6、,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罪的减免规定,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参考答案:,A、B、C,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犯罪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 犯罪预备既可存在于单独的犯罪行为中,也可以存在于共同犯罪行为中,所以A选项正确。 在犯罪预备阶段如果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而自动地停止实行行为的着手,应认定为犯罪中止,故C选项正确。但此种情况下(即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行为人属于中止犯而非预备犯,因为中止犯、预备犯以及未遂犯、既遂犯等相互之间是非此即彼的关系,而非并存的。,刑法学
7、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所以,对于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同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一样,只能适用刑法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而不能同时还适用有关预备犯、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因此时行为人仅为中止犯而不属于预备犯的范畴,故D选项错误。,刑法学系列练习05故意犯罪形态,八、案情: 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大渡口区八桥镇桥梓塘六社伍家莲请犯罪嫌疑人刘孝全帮助装修。当天,伍有事外出,刘在伍女儿房间搬动床时发现塑料内有现金三千元,刘趁四下无人将钱分藏于自己皮包和腰间,并一直在伍家中未离开,直至失主伍报警将刘捉获。犯罪嫌疑人刘孝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如构成,是属于既遂还是未遂?,答:确定盗窃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
8、应当综合全部案情,根据盗窃的对象、现场环境以及失主对财物的控制状态等因素,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本案中,刘孝全窃取的是现金,现金从民法上说是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且现金体积小,便于隐藏、转移,刘孝全将现金窃取后放在自己身上,实际上就已控制了该笔现金。其次,从刘孝全和雇主之间的关系看,刘孝全在雇主家搞装修,他窃取现金后完全可以以合法的身份自由出入雇主家,刘孝全盗窃现金后是否离开或将赃款是否转移都是其意志内的行为,是他自己可以决定的,刘对3000元的现金拥有完全的控制权。综上所述,虽然刘孝全窃取财物后没有离开失主家,但失主对财物的合法控制范围应是床下放现金的地方,而不是其家,所以,刘孝全的行为构成盗
9、窃既遂。,九、案情: 黄某与李某在某中学门口,拦住放学回家的中学生甲,威胁叫其拿钱出来,否则就要挨打,甲因害怕,便任由黄某和李某搜身。黄、李二人在甲身上只搜出五角钱,二人见钱少,又将钱还给甲,并让其离去。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于抢劫犯罪的事实毫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犯罪的停止形态是属于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答:对于抢劫罪的未遂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我国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和对抢劫罪的规定,并结合司法实践的经验来确定。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财产权与人身权。因此,在不能片面强调保护某一方面的同时,还应考虑犯罪人的主要目的以及刑法将该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章中所表明的主要客体财产权,
10、给予具体分析:对于一般抢劫犯罪,应以是否取得财物作为区别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即劫取了财物而侵犯人身权利轻微的,应为抢劫既遂;没有劫得财物,也未造成侵犯人身权利后果的,为抢劫未遂。 因此,本案中行为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条件,属于未遂的犯罪形态。,十、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开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蒲某供认他的目的是抢钱。 问题: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11、分析: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十一、沈某,男,24岁,某厂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9时许,沈某撬开了财务室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于
12、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室,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室李会计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问题: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分析: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控制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
13、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十二、李某,某日晚8时许,李某乘邻居陈某一人在家,闯进陈家,锁上房门,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身,向陈赔礼后走掉。问题: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
14、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十三、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
15、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问题: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分析: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未遂)。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十四、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之前刘某去仓库周围“踩点”,决定行窃及出
16、库路线。某夜,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刘某大恐,急忙逃走。问题: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继续实施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这种情况下刘某应以犯罪中止论处。,十五、甲男,39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其妻转危为安。问题: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