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上传人:小** 文档编号:56997786 上传时间:2018-10-1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务出差审批制度(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务出差审批制度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加强本院公务出差活动和差旅费报销内控管理,规范因公出差审批程序,有效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依据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潭财行发201410 号)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院在职干警和经批准的聘用、借调、抽调人员(以下简称“本院工作人员” ) 。第三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应当坚持工作需要、事先审批、节约开支的原则。第四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事先填写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详见附表) ,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是报销差旅费必附凭据。因公务紧急,未能办理

2、出差审批手续的,出差前应按规定程序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出差归来补办审批手续并说明原因。第五条 出差人员在审批核定时间内提前返回的,按实际出差天数报销差旅费。在审批核定时间后返回的,必须提前向审批人说明原因,出差归来后,按实际出差日期重新填写出差审批单,并按审批程序重新审批。第六条 出差审批权限:本院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2批;院长出差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第七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产生的住宿费、机票支出等费用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确需预借差旅费的,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务出差审批单 、借款单,

3、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借款人有欠款未清的不能再次借款。第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差旅费报销标准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潭财行发201410 号)的规定,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应先由财务人员审核有关票据,再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和行政科主要负责人签注审批意见后报销。第九条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必须在出差任务完成后一个月内报销差旅费。无特殊情况逾期报销的,行政科可拒绝报销。第十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出差的,由其中一名出差人员统一报销差旅费;出差期间公务用车发生的费用(如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与出差费用一起报销。第十一条 在湘潭市区(含雨湖区、岳塘区、湘潭县易俗河镇)办理公务或参加会

4、议,不享受差旅补助。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凭会议(培训)通知及票据按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潭财行发201410 号)的规定报销。3第十四条 行政科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湘潭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潭财行发201410 号)的规定,对出差人员有住宿情形却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政治部和行政科共同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一五年四月二日4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差审批单申请出差人出差事由(详细填写)同行人员出差起止时间出差目的地实际出差天数城市间交通工具出差文件依据(会议、培训通知等)部门负责人意见年 月 日分管院领导意见年 月 日院长意见年 月 日备注1、 本院工作人员出差,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出差,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分管院领导出差由院长审批;院长出差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签署意见。2、 本审批单为报销差旅费的必备附件。5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