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制度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56990429 上传时间:2018-10-17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1.11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法律法规】 经济法律制度(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4章 经济法律制度,目 录,学习目标 4.1法人制度 4.2代理制度 4.3诉讼时效制度 应知应会的知识 课堂实训,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对经济活动中经常出现的“法人制度”、“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的法律规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而对“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等问题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并能运用所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分析解决生活中存在的实际问题。,4.1法人制度,4.1.1法人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4.1.2法人成立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1法人制度,4.1.3我国法人的分类 1)企业法人。企业是从事生产、运输、贸易等经营活动等以营利为目的经济组织,企业法人就是取得民事主体地位的企业。其中以营利为目的、具有独立经济利益是其重要的法律特征。 2)机关法人。机关法人是指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命令组建的、以从事国家管理活动为主的各级国家机关。它们是代表国家从事管理活动的组织。机关法人是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其是依法律直接设立的。认定国家机关是否属于法人,应视其有无独立的财政预算经费和是否行使国家权力为标准确认。,法人制度,3)事业单位法人。事业

3、单位法人是指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各类法人,包括从事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教育、文艺等事业的法人,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这些法人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一般不参与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虽然有时也能取得一定收益,但属于辅助性质。事业单位法人是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法人制度,4)社会团体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

4、如数学学会)、宗教团体(如佛教协会)。,4.1法人制度,4.1.4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确认的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4.1.5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案例,甲请A搬家公司搬家,A公司派出B、 C 、D三人前往。在搬家过程中,B发现甲的掌上电脑遗落在一角,便偷偷藏人自己腰包;C与D在搬运甲最珍贵的一盆兰花时不慎将其折断,为此甲与C 、D二人争吵起来,争吵之时不知是谁又

5、将甲阳台上的另一盆鲜花碰下,砸伤路人E。B、C、D见事已至此便溜之大吉。请问下面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可以要求A公司赔偿名贵兰花被折断造成的损失 B甲可以要求A公司承担没有履行搬运任务的违约责任 C路人E可以要求甲、c以及D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甲可以就丢失掌上电脑的损失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答案】ABC,4.2代理制度,4.2.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2)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

6、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事项仅限于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财产行为,下列行为不能代理: 1、违法行为不得代理,即侵权行为不得代理; 2、事实行为即非表意行为不得代理; 3、法律行为中的身份行为不得代理,如结婚、离婚、遗嘱等均不得代理; 4、如果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应当由本人亲自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4.2代理制度,4.2.2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 1)代理权的产生(一)法定代理权的取得 法定代理权因具备法律规定的法律事实而取得。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

7、为其法定代理人 ,因此法定代理权的取得的惟一条件是取得监护人的资格。 (二)委托代理权的取得 委托代理权的取得根据是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 (三)指定代理权的取得 由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依法指定,代理制度,2)代理权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的终止。 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 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和代理人辞去委托; 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终止。,代理制度,被代理人死亡后,委托关系原则上也终止,但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人不知道代理人死亡的; 被代理人的继承人均予以承认的; 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的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 在被

8、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代理制度,(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终止。 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代理指定; 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代理制度,4.2.3代理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亲自完成代理事务,不得擅自转委托。 3)禁止滥用代理权。 4)不得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就是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一种形式

9、,而是具备代理行为的表象但是欠缺代理权的行为。,代理制度,(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狭义无权代理,是不属于表见代理的未授权之代理、越权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的情形。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指既没有经委托授权,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也没有人民法院或者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代理制度,(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表见代理,表见代理 (一)表

10、现代理的概念和意义 表见代理,指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 合同法第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构成表见代理,须具备以下要件: ()无权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民事行为,须具备成立的有效条件; ()客观上须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 ()相对人须为善意且无过失。,表见代理,(三)表见代理的效果表见代理在本

11、质上仍然是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的法律效力,在于使无权代理发生如同有权代理一样的效果。,案例,陆某是本市一套房屋的产权人。去年5月,陆某儿子拿着他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原件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中介公司及时找到了下家徐某。去年6月,陆某儿子拿陆某印章和徐某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去年8月,徐某要求入住房屋时,遭到陆某的拒绝。陆某认为,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是被儿子偷出去的,儿子的所作所为他并不知情。双方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陆某于去年8月15日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宣告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庭审中,陆某坚持儿子拿自己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签订买卖合

12、同,自己并不知情,均是儿子私下所为,但没有拿出证据予以证明。徐某则认为,在此次房屋买卖中,陆某儿子拿出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都是真实的,这应视为委托代理关系,而且自己是通过合法途径卖得房屋,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由于陆某儿子所持的陆某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均是真实的,因此陆某儿子的售房行为在法律上可以视为表见代理关系。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则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要求被代理人履行合同义务或承担责任。据此,法院认为徐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基于合理信任签订的

13、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故依法判决驳回陆某的诉讼请求。,案例,此案有两点值得提醒,一是市民应当妥善保管好自己的印章、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避免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二是二手房买卖中的下家应在有代理关系的交易中仔细审查对方有无代理权限,避免日后卷入不必要的诉讼之中。,代理案例,甲委托乙采购茶叶,并给了乙一份无期限限制的授权委托书。10月份,甲通知乙取消委托,并要求乙交回授权委托书,乙因故未交。11月,乙以甲的代理人的名义与丙订立了一份价值10万元的茶叶订购合同,在这一实例中,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 A.如果丙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有效,甲应履行与丙的合同 B.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

14、委托书,乙的代理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行为,若经甲追认可发生效力 C.如果丙不能提供甲的授权委托书,丙可以催告甲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若甲在此期限内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D.若丙明知乙的代理权己终止而仍与之订立该合同,由此给甲造成损失,则只能由丙对甲承担责任,代理案例,答案:ABC 【考点】无权代理 【解析】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因此在A的条件下,乙构成表见代理,代理行为有效。A正确;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

15、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因此BC正确;民法通则第66条第四款规定:“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D错误。,4.3诉讼时效制度,4.3.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时间。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持续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4.3.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16、普通诉讼时效的时间是2年,诉讼时效制度,2)特殊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2、下列时效为4年期长期诉讼时效: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2)技术进出口合同 3、下列时效为3年期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而受有损害提起民事诉讼的时效为3年。,4.3诉讼时效制度,4.3.3 诉讼时效的开始、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开始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诉讼时效的中止 1、中止的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最后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待事由结束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的情形。 注意,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事由如发生在最后的6个月之前,只要持续到最后6个月那么从6个月的时候起诉讼时效中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高中教育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